强制遣返风险判定工具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作者: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记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强制遣返风险判定工具: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选择在留资格・罪名・刑事处分3项,即可显示是否构成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4条的强制遣返(退去强制)事由,并附相关条文。
本工具要点
- 对在留的影响取决于:①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②刑事处分的种类,③罪名。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罪被判处拘禁刑时,即使缓刑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毒品犯罪不论在留资格,即使罚金或缓刑也构成(同条第4号チ)。助长非法就劳即使不起诉也构成(同条第3号之4)。
- 条文依据2026年10月1日施行的现行入管法(e-Gov法令检索)确认。
判定工具
本工具使用JavaScript。如无法显示,请参阅下方速查表。
在留资格不同会有什么区别?
别表第一(基于活动的在留资格)比别表第二(基于身份・地位的在留资格)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的范围更广。
| 区分 | 主要在留资格 | 与刑事处分的关系 |
|---|---|---|
| 别表第一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经营・管理、特定技能、技能实习、留学、家族滞在、短期滞在等 | 因第4号之2对象罪名被判拘禁刑(含缓刑)即构成。超过1年实刑、毒品犯罪等也构成 |
| 别表第二 | 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 | 不适用第4号之2。超过1年实刑(第4号リ)、毒品犯罪(第4号チ)等构成 |
| 特别永住者 | 特别永住者 | 依《入管特例法》第22条,仅限内乱・外患罪,或无期或超过7年拘禁刑并经法务大臣认定等情形 |
速查表:各罪名与刑事处分对应的强制遣返事由
下表以与工具相同的判定标准,显示各罪名与刑事处分组合所对应的入管法第24条条号。"不构成"指不构成以刑事处分为理由的强制遣返事由。如存在逾期滞留(第4号ロ)等其他事由,或对在留期间更新审查的影响,需另行判断。
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就劳・留学・家族滞在・短期滞在等)的情形
| 罪名 | 不起诉 | 罚金 | 全部缓刑 | 实刑1年以下 | 实刑超过1年 |
|---|---|---|---|---|---|
| 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宅・伪造文书等(第4号之2对象罪名) | 不构成 | 不构成 | 构成(第4号之2) | 构成(第4号之2) | 构成(第4号之2・第4号リ) |
| 毒品 | 不构成 | 构成(第4号チ) | 构成(第4号チ) | 构成(第4号チ) | 构成(第4号チ) |
| 助长非法就劳 | 构成(第3号之4イ) | 构成(第3号之4イ) | 构成(第3号之4イ) | 构成(第3号之4イ) | 构成(第3号之4イ・第4号リ) |
| 资格外活动(第73条) | 不构成 | 不构成 | 构成(第4号ヘ) | 构成(第4号ヘ) | 构成(第4号ヘ) |
| 违反护照法 | 不构成 | 构成(第4号ニ) | 构成(第4号ニ) | 构成(第4号ニ) | 构成(第4号ニ) |
| 其他罪名(性犯罪・侵占・胁迫・毁坏财物・过失驾驶致死伤・道交法等) | 不构成 | 不构成 | 不构成 | 不构成 | 构成(第4号リ) |
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的情形
| 罪名 | 不起诉 | 罚金 | 全部缓刑 | 实刑1年以下 | 实刑超过1年 |
|---|---|---|---|---|---|
| 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宅・伪造文书等(第4号之2对象罪名) | 不构成 | 不构成 | 不构成 | 不构成 | 构成(第4号リ) |
| 毒品 | 不构成 | 构成(第4号チ) | 构成(第4号チ) | 构成(第4号チ) | 构成(第4号チ) |
| 助长非法就劳 | 构成(第3号之4イ) | 构成(第3号之4イ) | 构成(第3号之4イ) | 构成(第3号之4イ) | 构成(第3号之4イ・第4号リ) |
| 资格外活动(第73条) | 不构成 | 不构成 | 构成(第4号ヘ) | 构成(第4号ヘ) | 构成(第4号ヘ) |
| 违反护照法 | 不构成 | 构成(第4号ニ) | 构成(第4号ニ) | 构成(第4号ニ) | 构成(第4号ニ) |
| 其他罪名(性犯罪・侵占・胁迫・毁坏财物・过失驾驶致死伤・道交法等) | 不构成 | 不构成 | 不构成 | 不构成 | 构成(第4号リ) |
为什么争取不起诉很重要?
因为不起诉就不会产生以刑事处分为理由的强制遣返事由。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罚金与拘禁刑(缓刑)对在留的影响差别很大。在起诉前积极赔偿被害人、达成和解,争取不起诉或罚金,是保护在留最可靠的方法。本所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要求律师在场陪同讯问,并在首次会见时具体说明丧失在留资格的风险。
常见问题
判缓刑的话就不会被遣返吗?
取决于在留资格和罪名。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罪被判处拘禁刑时,即使缓刑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违反毒品相关法令,不论在留资格,即使罚金或缓刑也构成(同条第4号チ)。
罚金的话对在留没有影响吗?
毒品、违反护照法、入管法第74条等罪名,即使罚金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其他罪名的罚金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但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资格变更审查中会考虑品行,可能成为不许可的理由。
永住者或日本人配偶者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会。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不适用第4号之2,但超过1年的实刑(第4号リ)、毒品犯罪(第4号チ)、助长非法就劳(第3号之4)等仍构成。构成时,在留特别许可审查中也会考虑家庭关系和在留期间。
助长非法就劳即使不起诉也会成为强制遣返对象吗?
会。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将让外国人非法就劳的行为本身规定为强制遣返事由,不以刑事处分为要件。行为人无过失时是否仍构成存在争议。
判定结果为"构成"的话,就不能留在日本了吗?
不一定。法务大臣可以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审查时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在留期间、人道考虑的必要性等(入管法第50条第1款・第5款)。但超过1年实刑时需要"特别情况"(同款但书)。
法律依据・出处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24条之3、第5条第1款第4号・第5号、第50条第1款・第5款(e-Gov法令检索,2026年10月1日施行版)
- 《入管特例法》第22条、日本刑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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