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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遣返风险判定工具|根据罪名・刑事处分・在留资格确认被遣返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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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遣返风险判定工具

强制遣返风险判定工具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作者: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记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强制遣返风险判定工具: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选择在留资格・罪名・刑事处分3项,即可显示是否构成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4条的强制遣返(退去强制)事由,并附相关条文。

本工具要点

  • 对在留的影响取决于:①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②刑事处分的种类,③罪名。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罪被判处拘禁刑时,即使缓刑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毒品犯罪不论在留资格,即使罚金或缓刑也构成(同条第4号チ)。助长非法就劳即使不起诉也构成(同条第3号之4)。
  • 条文依据2026年10月1日施行的现行入管法(e-Gov法令检索)确认。

判定工具

本工具使用JavaScript。如无法显示,请参阅下方速查表。

在留资格不同会有什么区别?

别表第一(基于活动的在留资格)比别表第二(基于身份・地位的在留资格)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的范围更广。

区分主要在留资格与刑事处分的关系
别表第一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经营・管理、特定技能、技能实习、留学、家族滞在、短期滞在等因第4号之2对象罪名被判拘禁刑(含缓刑)即构成。超过1年实刑、毒品犯罪等也构成
别表第二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不适用第4号之2。超过1年实刑(第4号リ)、毒品犯罪(第4号チ)等构成
特别永住者特别永住者依《入管特例法》第22条,仅限内乱・外患罪,或无期或超过7年拘禁刑并经法务大臣认定等情形

速查表:各罪名与刑事处分对应的强制遣返事由

下表以与工具相同的判定标准,显示各罪名与刑事处分组合所对应的入管法第24条条号。"不构成"指不构成以刑事处分为理由的强制遣返事由。如存在逾期滞留(第4号ロ)等其他事由,或对在留期间更新审查的影响,需另行判断。

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就劳・留学・家族滞在・短期滞在等)的情形

罪名不起诉罚金全部缓刑实刑1年以下实刑超过1年
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宅・伪造文书等(第4号之2对象罪名)不构成不构成构成(第4号之2)构成(第4号之2)构成(第4号之2・第4号リ)
毒品不构成构成(第4号チ)构成(第4号チ)构成(第4号チ)构成(第4号チ)
助长非法就劳构成(第3号之4イ)构成(第3号之4イ)构成(第3号之4イ)构成(第3号之4イ)构成(第3号之4イ・第4号リ)
资格外活动(第73条)不构成不构成构成(第4号ヘ)构成(第4号ヘ)构成(第4号ヘ)
违反护照法不构成构成(第4号ニ)构成(第4号ニ)构成(第4号ニ)构成(第4号ニ)
其他罪名(性犯罪・侵占・胁迫・毁坏财物・过失驾驶致死伤・道交法等)不构成不构成不构成不构成构成(第4号リ)

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的情形

罪名不起诉罚金全部缓刑实刑1年以下实刑超过1年
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宅・伪造文书等(第4号之2对象罪名)不构成不构成不构成不构成构成(第4号リ)
毒品不构成构成(第4号チ)构成(第4号チ)构成(第4号チ)构成(第4号チ)
助长非法就劳构成(第3号之4イ)构成(第3号之4イ)构成(第3号之4イ)构成(第3号之4イ)构成(第3号之4イ・第4号リ)
资格外活动(第73条)不构成不构成构成(第4号ヘ)构成(第4号ヘ)构成(第4号ヘ)
违反护照法不构成构成(第4号ニ)构成(第4号ニ)构成(第4号ニ)构成(第4号ニ)
其他罪名(性犯罪・侵占・胁迫・毁坏财物・过失驾驶致死伤・道交法等)不构成不构成不构成不构成构成(第4号リ)

为什么争取不起诉很重要?

因为不起诉就不会产生以刑事处分为理由的强制遣返事由。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罚金与拘禁刑(缓刑)对在留的影响差别很大。在起诉前积极赔偿被害人、达成和解,争取不起诉或罚金,是保护在留最可靠的方法。本所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要求律师在场陪同讯问,并在首次会见时具体说明丧失在留资格的风险。

常见问题

判缓刑的话就不会被遣返吗?

取决于在留资格和罪名。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罪被判处拘禁刑时,即使缓刑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违反毒品相关法令,不论在留资格,即使罚金或缓刑也构成(同条第4号チ)。

罚金的话对在留没有影响吗?

毒品、违反护照法、入管法第74条等罪名,即使罚金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其他罪名的罚金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但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资格变更审查中会考虑品行,可能成为不许可的理由。

永住者或日本人配偶者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会。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不适用第4号之2,但超过1年的实刑(第4号リ)、毒品犯罪(第4号チ)、助长非法就劳(第3号之4)等仍构成。构成时,在留特别许可审查中也会考虑家庭关系和在留期间。

助长非法就劳即使不起诉也会成为强制遣返对象吗?

会。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将让外国人非法就劳的行为本身规定为强制遣返事由,不以刑事处分为要件。行为人无过失时是否仍构成存在争议。

判定结果为"构成"的话,就不能留在日本了吗?

不一定。法务大臣可以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审查时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在留期间、人道考虑的必要性等(入管法第50条第1款・第5款)。但超过1年实刑时需要"特别情况"(同款但书)。

法律依据・出处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24条之3、第5条第1款第4号・第5号、第50条第1款・第5款(e-Gov法令检索,2026年10月1日施行版)
  • 《入管特例法》第22条、日本刑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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