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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婚姻的实际内容|在留特别许可中证明同居、家计、子女的材料与假结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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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婚姻的实际内容|在留特别许可中证明同居、家计、子女的材料与假结婚的区别

如何证明婚姻的实际内容|在留特别许可中证明同居、家计、子女的材料与假结婚的区别

2026/10/11

婚姻的实际内容,不靠夫妻的说法,而要靠证明同居、家计、子女和交往经过的客观材料来证明;即使婚姻时间很长,只要实际内容不被认可就会不许可,因此从刑事案件阶段起就必须保留材料。即使配偶者是日本人或永住者,证明不了婚姻的实质,指南中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也不会发挥作用。

核心要点

  • 指南要求婚姻“稳定且成熟”,并明确排除假结婚和形式上的结婚登记。
  • 判断时不仅看当事人的陈述,还会考虑是否有具体依据以及客观状况(指南第3)。
  • 公开案例中,有婚姻约10年、约30年,仍因婚姻、同居的实际情况不被认可而不许可的例子。
  • 在逮捕或羁押后才成立的婚姻,公开案例中几乎没有获许可;也有通过证明婚前同居期间来弥补婚姻时间短而获许可的例子。

在留特别许可为什么要审查婚姻的实际内容?

因为指南作为积极要素的婚姻,限于夫妻实际相互扶持的婚姻,而不是形式上的婚姻。

「当該外国人が、日本人又は特別永住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退去強制を免れるために、婚姻を偽装し、又は形式的な婚姻届を提出した場合を除く。)であって、夫婦として相当期間共同生活をし、相互に協力して扶助しており、かつ、夫婦の間に子がいるなど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在留特别许可指南第2之2(1))

配偶者持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时,第2之2(2)也规定了同样的要件。“稳定且成熟”的含义见什么是婚姻稳定且成熟。

婚姻的实际内容如何判断?

不仅看本人和配偶者的说明,还要看支持说明的依据和客观状况。说明与材料不一致,反而会不利。

「個々の事案ごとに当該外国人の申立て内容だけでなく、具体的な根拠の有無や客観的な状況も考慮した結果、各考慮事情に認められる積極要素及び消極要素を総合的に勘案し」(指南第3)

指南第2之9还把在退去强制程序或在留申请中「虚偽の内容の申告を行ったこと」列为消极要素。隐瞒不利事实、夸大同居时间,都会让婚姻本身失去可信度。

用哪些材料证明婚姻的实际内容?

基本做法是对照指南的文字,逐项准备客观材料。

需要证明的事实材料示例对应的指南表述
同居全户住民票、租房合同、水电燃气缴费单据作为夫妻相当期间共同生活
共同家计生活费转账、汇款记录,共同使用的账户相互协力扶助
共同养育子女出生记录、保育园和学校文件、医疗记录夫妻之间有子女
从交往到现在的经过能看出时间的照片、聊天记录、与亲属来往的记录稳定且成熟
周围承认是夫妻亲属、朋友、工作单位的陈述书稳定且成熟

照片重要的不是数量,而是从相识到现在时间上不中断。陈述书的写法见配偶者陈述书与请愿书的写法。

公开案例中有婚姻实际内容被否定的例子吗?

有。即使婚姻时间很长,也有因婚姻、同居的实际情况不被认可而不许可的案例。

公开案例婚姻时间与主要情况特别记载
令和5年(2023年)配偶者为日本人类型 不许可第1例婚姻约1年8个月,主动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婚姻、同居的实际情况未被认可
令和5年 同类型 不许可第5例婚姻约30年3个月,因助长非法就业被处罚金30万日元略式命令婚姻、同居的实际情况未被认可
令和4年 同类型 不许可第3例婚姻约7年,盗窃,懲役2年8个月(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同居的实际情况未被认可,虚假申报

(出处: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各年度许可与不许可案例)没有刑事处分,缺乏实际内容也会不许可。婚姻时间长,不能代替对实际内容的证明。

分居或逮捕后才结婚,会怎样?

分居并不直接导致不许可,但需要说明理由和夫妻间的联系。逮捕或羁押后才结婚的,公开案例中受到极为严格的看待。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配偶者为日本人类型不许可第2例,婚姻约34年2个月,但因助长非法就业被处罚金20万日元的略式命令,且与配偶者分居,未获在留特别许可。即使婚姻时间很长,分居与其他不利情况叠加,也会影响结论。

另一方面,平成26年同类型不许可第3例记载「勾留中に婚姻が成立したもの」,逮捕或收容后成立的婚姻几乎看不到获许可的公开案例。相反,婚前的同居期间在登记结婚后可能被评价:平成27年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许可第2例,婚姻仅约5个月,但明确记载了约3年7个月的事实婚期间并获得许可。详见什么是事实婚(在留特别许可中的评价)。

怎样避免被怀疑是假结婚?

归根结底,就是如实说明婚姻经过,并且与材料一致。

公开案例中,因参与假结婚而以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罪被判有罪、最终不许可的例子反复出现。假结婚本身就是刑事案件,指南也将其排除在积极要素之外。即使是真实的婚姻,说明前后矛盾也可能招致同样的怀疑。夫妻在入管或警察面前所说的相识时间、开始同居的时间、家计分担等细节都必须一致,从刑事案件制作供述笔录的阶段起,就应着眼于在留整理好要说的内容。

什么时候应当咨询律师?

最好在被逮捕后立即咨询。刑事案件中的供述与入管中的说明需要保持一致,还要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准备材料。

本所曾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但结论取决于个案情况,我们无法承诺一定获得许可。

常见问题

Q1. 婚姻时间长,实际内容就会被认可吗?

仅凭时间不会被认可。令和5年配偶者为日本人类型不许可第5例婚姻约30年3个月,仍因婚姻、同居的实际情况未被认可而不许可。需要用客观材料证明同居和共同家计。

Q2. 夫妻合照很少,会不利吗?

照片只是材料之一。可以结合住民票、汇款记录、子女学校文件、第三者陈述书等,证明同居和相互扶助的实际情况。

Q3. 因为工作原因分居,在留特别许可会很难吗?

分居并不直接导致不许可。需要用材料说明分居理由、生活费汇款、定期往来等,证明夫妻相互扶助。

Q4. 被逮捕后再提交结婚登记有意义吗?

公开案例中,逮捕或羁押后成立的婚姻几乎没有获许可。如果此前已经交往、同居,用材料证明那段期间就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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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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