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担任监理人时|以监理措施避免收容的责任与准备(律师解说)
2026/10/11
如果配偶担任监理人、本人被适用监理措施(監理措置),本人在退去强制(即强制遣返)程序中就可以不被收容,与家人一起生活,同时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但相应地,监理人要承担掌握本人生活状况、确保本人遵守条件的责任。
监理措施期间的表现,也会影响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在答应担任之前,请先了解制度的结构和责任的分量。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是考虑逃亡或湮灭证据的可能性、收容对本人造成的不利益等,以监理人的监督代替收容的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第1项)。
- 被收容的本人无法自行申请时,同住的配偶可以代为申请监理措施(同条第5项)。
- 监理措施附有限制住所和活动范围、应传唤到场等条件,并可能要求缴纳不超过300万日元的保证金(同条第1、2、6项)。
- 在监理措施期间逃亡或违反条件,会在在留特别许可审查中被作为消极因素(指南第2之3)。
- 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人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2项)。
什么是监理措施?配偶担任监理人是什么意思?
监理措施是对退去强制程序的对象不予收容,而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推进程序的措施。配偶担任监理人,就是承担这种监督,站在看护本人生活的立场上。
「容疑者が逃亡し、又は証拠を隠滅するおそれの程度、収容により容疑者が受ける不利益の程度その他の事情を考慮し、容疑者を収容しないでこの章に規定する退去強制の手続を行うことが相当と認めるときは、容疑者を監理措置(次条に規定する監理人による監理に付する措置をいう。以下この節において同じ。)に付する旨の決定をするものとする。」(入管法第44条之2第1项)
这是令和5年修正法(2024年6月10日施行)作为「収容に代わる監理措置」(代替收容的监理措施)设立的制度。制度基础请参阅什么是监理措施。
是否适用监理措施,由谁、如何决定?
由主任审查官审查决定适用监理措施还是收容(入管法第39条第2项)。已被收容的人也可以申请改为监理措施。
主任审查官会比较逃亡或湮灭证据的可能性,与收容给本人带来的不利益等作出判断(第44条之2第1项、第6项)。被收容的本人可以自行申请(同条第4项);本人未满16岁或因疾病等无法自行申请时,同住的配偶作为第一顺位可代为申请(同条第5项)。
配偶表示愿意担任监理人,并能具体说明住所和生活安排,可以成为逃亡可能性低的佐证。申请未获准时,会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同条第9项)。
监理措施附有哪些条件?
会附有限制住所和活动范围、应传唤到场的义务等防止逃亡和湮灭证据的条件,有时还以缴纳保证金为条件。
| 内容 | 条文依据 | 监理人需注意的事项 |
|---|---|---|
| 限制住所及活动范围 | 入管法第44条之2第1项后段 | 在指定住所生活,需要离开范围时事先确认手续 |
| 应传唤到场的义务 | 同上 | 家人共享传唤日期,确保本人按时到场 |
| 其他必要条件 | 同上 | 对照决定通知书副本逐项确认 |
| 保证金 | 同条第2项、第6项(不超过300万日元,具体金额由法务省令规定) | 确认缴纳期限和金额,提前准备 |
作出监理措施决定时,主任审查官会向本人交付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向监理人交付其副本(同条第7项)。担任监理人的配偶,必须准确掌握副本上写明的条件。
担任监理人的配偶有哪些责任?
需要掌握本人的生活状况,为使本人遵守条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并就一定事项向入管申报等(入管法第44条之3)。仅挂名是无法胜任的。
- 平时掌握本人在哪里、如何生活
- 提醒和看护本人遵守传唤到场、住所限制等条件
- 本人有违反条件的行为或下落发生变化时,可能需要向入管申报
- 出现无法继续监理的情况时,尽早咨询律师
配偶既要看护丈夫(妻子),又要对入管负责。遇到犹豫的情况,请不要独自判断,与律师商量后再处理。
监理措施期间违反条件,对在留特别许可有何影响?
会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被视为消极因素。也就是说,监理措施期间的表现本身,就会作为本人的品行被评价。
「仮放免又は監理措置中に逃亡又は条件に違反したこと」(指南第2之3,作为品行不良的例子列出)
反过来,遵守条件、在指定住所与家人安稳生活的事实,可以通过配偶的陈述书等具体呈现。作为监理人的日常记录,也能直接成为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材料。陈述书写法请参阅配偶的陈述书与请愿书怎么写。
监理措施期间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可以。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不仅被收容令书收容的人可以提出,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人也可以提出(入管法第50条第2项)。
适用监理措施期间的在留,在适用罚则(第70条)时视为不属于非法在留(第44条之2第10项)。另外,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时,非被监理者会被立即放免,而被监理者不适用这一放免规定(第50条第9项)。服从认定时,若3日内未申请就会被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第47条第5项第2号),因此作为监理人的配偶也要掌握日程,以免错过申请时机。
答应担任监理人前,配偶应准备什么?
要准备好住所、生活费,以及家人协助本人遵守条件的体制。同时,配偶自己的在留资格手续也绝不能中断。
- 确保与本人同住的住所(包括确认租约名义和是否允许同住)
- 准备保证金,规划程序期间的生活费
- 家人共享传唤日期和申请期限的机制
- 确认配偶自己的在留期间更新,以及永住许可或归化的申请进度
因刑事案件进入入管程序的,多数是在判决确定之后。被判实刑时会从监狱转到入管,需要提前为那时的监理措施做准备(从监狱到监理措施(日文页面))。如果在判决确定前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在留特别许可审查中婚姻也会属于指南的“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本所有当事人被判有罪后,利用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例。
常见问题
Q1. 监理人必须是配偶吗?
不限于配偶,支援者等也可能担任监理人。但与本人同住、最了解其生活的配偶,是监理人的有力人选。由谁担任,请根据本人的生活状况与律师商量。
Q2. 一定要交保证金吗?
不一定。主任审查官认为为防止逃亡或湮灭证据所必要时,可以要求缴纳不超过300万日元、由法务省令规定金额的保证金(入管法第44条之2第2项、第6项)。
Q3. 本人可能违反条件时,监理人该怎么办?
首先劝说本人遵守条件,并尽早咨询律师。违反条件会成为在留特别许可的消极因素(指南第2之3),监理人也可能需要向入管申报。
Q4. 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后还有监理措施吗?
有。对被签发令书但无法立即遣返的人,主任审查官会重新审查适用监理措施还是收容(入管法第52条第8项)。提起撤销诉讼期间的家庭生活也与此相关,监理人的角色依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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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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