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居留許可的機率是查得到的|用公開案例檢索掌握趨勢,對不利事由預先布局
2026/08/27
「特別居留許可(在留特別許可)是法務大臣的裁量權,不申請看看根本無從得知。」面臨遣送出境(退去強制)程序的當事人與家屬,聽到這樣的說明而不知所措的情況並不少見。然而,這樣的說明並不準確。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前身為法務省入國管理局)自平成15年(2003年)起,持續公開哪些案件獲准特別居留許可、哪些案件未獲准。本所將這些公開案例做了體系化的整理,並建置成能夠依案件特徵檢索的形式。只要把站在同一個基準上的案例並列比對,機率是可以相當精確地讀出來的。而且,多數不利事由,只要順序與時機不出錯,都是可以事先布局應對的。
雖屬裁量,但並非毫無方向的裁量
依令和5年(2023年)修正入管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2024年6月10日施行),過去被定位為依職權作成的恩惠性措施的特別居留許可,新設了申請程序(入管法第50條第1項),並在法律上明文列出判斷時應予考量的事由(同條第5項)。具體包括:希望繼續居留的理由、家庭關係、素行、入境日本的經緯、居留期間及其間的法律地位、構成遣送出境事由的事實,以及是否有人道上考量的必要等。此外,令和6年(2024年)3月修訂的準則(同年6月10日起適用),也整理出積極要素與消極要素。判斷的方式,是看積極要素是否「明顯地」超過消極要素。
既然判斷架構與判斷素材已經公開到這個程度,就沒有理由用一句「不做做看不會知道」帶過。相反地,不去讀懂已經公開的資料就貿然提出申請,反而更容易損害當事人的利益。
本所的案例檢索,以什麼軸線來排列案例
本所將公開案例整理成知識庫,並依下列軸線,抽出與諮詢案件相近的案例。
- 案件類型(配偶為日本人、配偶為合法居留的外國人、與子女一同逾期居留,或其他情形)
- 遣送出境事由與罪名、違反態樣,以及刑事處分的內容與量刑
- 在日期間與違反期間,以及事情曝光的經緯(是自行前往入管自首申告,或是因查緝、逮捕而曝光)
- 家庭組成、子女的出生地與就學經歷、本人及配偶的居留資格
- 素行,以及有無需要人道上考量的事由
抽出案例時,只看單一側是不夠的。除了備齊數件與本案最相近的獲准案例之外,也要並列情形類似卻遭到不許可的案例,找出究竟是什麼事由把兩者分開。正是這道對比作業,支撐著機率的評估,以及後續主張的設計。
從公開案例實際可以讀出的趨勢
以下所述屬於趨勢,並不保證個別案件的結論。不過,對於擬定方針而言,其意義並不小。
第一是曝光的經緯。獲准案例當中,多數是自行前往申告的案件;而以查緝或逮捕為開端仍獲准的案例,則集中在具有人口販運被害、或撫養監護親生子女等特別突出事由的情形。
第二是量刑的水準。受一年以上拘禁刑實刑(拘禁刑為日本自2025年6月起將舊有徒刑與監禁刑統合後的自由刑)宣告者,適用入管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僅在具有「不許可居留將被認為欠缺人道上考量的特別事由」時,才可能獲准。已公開的但書適用獲准案例,其量刑均落在1年2個月至1年6個月的範圍內;另一方面,拘禁刑2年6個月的實刑案件,縱使有撫養監護日本籍親生子女的事實,仍遭不許可。分水嶺大致落在2年前後,應屬妥適的理解。
第三是本人的居留資格。獲准者集中於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之配偶,或以日裔身分在日本出生者等,具有附表第二(別表第二)或與之相當定著性的人。至於家族停留、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附表第一(別表第一)的居留資格,且伴隨刑事處分的案件,從公開案例來看,即使是緩刑判決,仍是不許可的案例並列。「因為判了緩刑,所以還能留在日本」這樣的理解,在這個類型當中最為危險。
第四是期間與子女利益。逾期居留期間的長期化,是在修訂後的準則中首次被明確定位為消極要素。另一方面,子女在日本與家人共同生活這項利益的保護,則被明示為積極要素。已在日本的中小學等初等中等教育機構受過相當期間教育的子女存在,在實際的獲准案例中也發揮了積極作用。
不利事由是可以應對的
能讀出趨勢,意味著知道該在哪裡布局。本所實際會檢討的手段,包括下列各項。
- 在刑事階段爭取不起訴處分。以毒品案件為例,縱然獲判緩刑,有罪判決本身即該當遣送出境事由(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チ)。不應把爭取緩刑當成最終目標。
- 就量刑本身進行爭執。一旦意識到但書的那條界線,刑事辯護的目標設定與舉證計畫就會隨之改變。重點在於,不能把刑事案件與入管程序切割開來思考。
- 設計是否自行申告、以及申告的時機。是想回國,還是想留在日本?先確定終點,再往回推算。
- 就消極要素的射程進行爭執。附表第一類型的不許可案例中所並列的罪名,以助長非法就勞、行使偽造居留卡、媒介賣春等直接關涉出入國在留管理秩序或文書真正性者為主。把這些案例的累積原封不動套用到財產犯或過失犯的案件上並不妥適,這樣的主張是完全站得住腳的。
- 提出「遣送出境事由的判斷是否也應要求故意或過失」這個爭點。這是本所現正進行訴訟中的爭點。
- 正面援用平等原則。對於具有同種事由的案件既有獲准的實績,卻僅就本案作成不許可處分,屬於欠缺合理理由的差別待遇,違反日本憲法第14條第1項。這項主張,唯有以抽出的公開案例作為具體依據,才具有說服力。
- 就子女的出生與就學經歷、夫妻共同生活的實際狀況,透過書證與證人具體舉證。關於婚姻的實質,在某些場合,把情狀證人實際到庭作證這件事本身推到最前面的架構方式,會相當有效。
本所簡介與處理實績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位於東京都豐島區)的松村大介律師,以外國人的刑事辯護與入管程序為主要投注領域。
在特別居留許可方面,曾處理過這樣的案件:當事人以觀光目的來日,其後與日本女性之間生育子女,卻已喪失居留資格,因逾期居留遭到逮捕、起訴。在婚姻與認領的手續一度遭主管機關拒絕受理的狀況下,經由交涉使之成立;並在國籍國幾乎不核發任何公文書的困難條件下蒐集有利證據,同時分析入管當局過去的獲准案例,最終一次申請即取得特別居留許可。
此外,在一位女性因涉嫌助長非法就勞罪而面臨遣送出境危機的案件中,本所針對「遣送出境事由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必要」的既有實務見解,提起追問責任主義射程的訴訟並爭至上訴審,其後該當事人獲准特別居留許可。這是一個實例,說明即使屬於公開案例中不許可並列的類型,結論仍可能因架構方式而有所變動。
刑事案件方面,另有為因違反興奮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的當事人取得無罪判決的案例,以及在擔任特殊詐欺「取款車手」而遭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的案例。
本所最大的特色在於,自接見的初期應對到公判的辯論終結,全部程序均由松村大介律師親自處理(不由事務員或年輕律師代為進行)。此外,本所有精通外國人案件的中文專屬口譯常駐,當事人可以使用有別於偵查機關指定口譯、站在當事人立場行動的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居留資格更新與變更,則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協力處理。
※ 過去的處理實績均係基於各案件的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
結語
特別居留許可這件事,等到結果出來才行動就來不及了。刑事案件階段、違反審查階段,以及申請階段,每個能出手的時機都是固定的。知道自己的案件目前處在哪個位置,就是第一步。本所在諮詢的當下即檢索相近案例,並就機率以及針對不利事由的具體應對方案,一併向您說明。
本文係基於2026年8月時點的資訊所作的一般性解說,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
撰稿人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師
第一東京律師公會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以中國籍當事人為主的外國人刑事辯護及入管程序為主要投注領域。具有在違反興奮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無罪判決、於特殊詐欺案件中取得不起訴處分,以及取得被視為難度極高的特別居留許可等處理實績。
其他語言版本:日本語 | English | 简体中文 | 한국어 | Tiếng Việt | नेपाली | Português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