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是可以事先判断的|用公开案例检索把握趋势,对不利情节提前应对
2026/08/27
“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是法务大臣的裁量,不申请一次谁也说不准。”面临驱逐出境(退去強制)程序的当事人和家属,常常被这样告知,然后陷入束手无策的状态。但这个说法并不准确。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原法务省入国管理局)自平成15年(2003年)起,持续公开准予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与未准予的案例。本所已将这些公开案例系统整理,做成可以按案情特征检索的形式。只要把站在同一条件下的案例排列出来,前景在相当程度上是可以读出来的。而且,多数不利情节,只要顺序和时机没有搞错,是可以提前采取对策的。
虽是裁量,却不是没有方向的裁量
根据令和5年修改的入管法(2024年6月10日施行),过去被视为依职权给予的恩惠性措施的在留特别许可,新设了申请程序(入管法第50条第1款),并在法律上明示了判断时应当考虑的情节(同条第5款)。具体包括:希望继续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平时品行、来到日本的经过、在留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驱逐出境理由的事实、以及人道上给予关照的必要性等。此外,令和6年3月修订的指针(2024年6月10日起适用)对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作了整理。判断的标准,是积极因素是否“明显超过”消极因素。
判断框架和判断材料既然已经公开到这个程度,就没有理由用“不试试看不知道”来搪塞。相反,不去研读已经公开的东西就贸然申请,才更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本所的案例检索,按什么轴线排列案例
本所把公开案例整理成知识库,按以下轴线抽取与咨询案情相近的案例。
- 案情类型(配偶是日本人、是持有正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还是与子女一同非法滞在,或属于其他情形)
- 驱逐出境事由与罪名、违法样态,以及刑事处分的内容和量刑
- 在日期间与违法期间,以及被发现的经过(是本人主动出头申告,还是因查处、逮捕而暴露)
- 家庭构成、子女的出生地与就学经历、本人及配偶的在留资格
- 平时品行,以及是否存在需要人道关照的情节
只抽取一侧是不够的。既要凑齐若干件与本案最接近的许可案例,同时也要把情节相似却未获许可的案例并列出来,找出究竟是什么情节把两者分开了。正是这种对比工作,支撑着对前景的评估和此后主张的设计。
从公开案例中实际能读出的趋势
以下是趋势,并不保证个案的结论。不过,对于确定方针而言,其意义并不小。
第一,被发现的经过。许可案例多数是本人主动出头申告的案件;以查处或逮捕为开端而获得许可的案例,则集中在存在人口贩运被害、或者抚养监护亲生子女这类特别突出情节的场合。
第二,量刑的水准。被判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的人,适用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只有在存在“不准予在留将有失人道关照的特别情事”时才可能获得许可。(拘禁刑是日本2025年6月施行的统一自由刑。)已公开的适用但书而获准的案例,量刑都停留在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的区间;另一方面,拘禁刑2年6个月的实刑案件,即使有抚养监护日本籍亲生子女的情节,仍被认定为不许可。分水岭大致划在2年前后,这样看是妥当的。
第三,本人的在留资格。获得许可的人,集中于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以及作为日裔在日本出生者等,具有别表第二或与之相当的定着性的人。而以家族滞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在留、且伴有刑事处分的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即便是缓刑判决,不许可的结论也接连出现。“既然判了缓刑,就还能留在日本”这种理解,在这一类型中最为危险。
第四,期间与子女利益。非法在留期间的长期化,在修订后的指针中首次被明确定位为消极因素。另一方面,子女与家人一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的保护,则被明示为积极因素。在日本的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接受过相当期间教育的子女的存在,在实际的许可案例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利情节是可以应对的
能够读出趋势,就意味着知道该在哪里下手。本所实际会考虑的对策,大致如下。
- 在刑事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像毒品犯罪那样,即使是缓刑,仅凭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驱逐出境事由的类型是存在的(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チ)。不应把取得缓刑当作最终目标。
- 就量刑本身展开争辩。一旦意识到但书的那条线,刑事辩护的目标设定和举证计划就会随之改变。要点在于,不把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割裂开来考虑。
- 设计出头申告的必要性与时机。是想回国,还是想留在日本。先定下终点,再倒推。
- 就消极因素的射程展开争辩。别表第一类型的不许可案例中并列的罪名,以协助非法就劳、行使伪造在留卡、介绍卖淫等直接关涉出入国在留管理秩序与文书真实性的犯罪为主。对于财产犯罪或过失犯罪的案件,把这些案例的积累原样套用并不妥当,这一主张完全站得住脚。
- 提出这样一个论点:驱逐出境事由的认定,是否也应当要求故意或过失。这是本所正在实际争讼中的论点。
- 正面运用平等原则。对于具有同类情节的案件既有获准的先例,却唯独对本案不予许可,属于没有合理理由的差别对待,违反日本宪法第14条第1款。这一主张,只有在有抽取出的公开案例作为具体依据时,才具有说服力。
- 就子女的出生、就学经历,以及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用书证和证人加以具体举证。关于婚姻的实质,把情状证人出庭作证这一事实本身摆到前面的组织方式,在某些场合是有效的。
关于本所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的松村大介律师,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在在留特别许可方面,曾有这样的实绩: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本的咨询者,与日本女性之间育有子女,却丧失了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在婚姻与认领手续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的状况下,通过交涉使其得以成立;在国籍国签发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困难条件下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一起案件,一名女性因涉嫌协助非法就劳罪而面临被强制遣返的危机。针对“驱逐出境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以往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就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提出质疑,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该女性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这是一个实例,说明即便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结论接连出现的类型里,结论也可能因组织方式而发生变化。
刑事案件方面,有为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以及在作为特殊诈骗“取款人”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中,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等。
本所最大的特点在于,松村大介律师从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此外,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事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配合处理。
※ 过去的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节,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的结果。
结语
在留特别许可,等结果出来之后再行动就来不及了。刑事案件阶段、违反审查阶段、以及申请阶段,各自能采取的手段都有其固定的时机。了解自己的案件目前处在哪个位置,是第一步。本所在接受咨询的时点即检索相近案例,向您说明前景,并一并说明针对不利情节的具体应对方案。
本文是基于2026年8月时点信息的一般性说明,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撰稿人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拥有在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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