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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习生失踪与中国人介绍业者的「不法就劳助长罪」 ― 入管法73条之2「过失犯処罰」与责任主义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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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习生失踪与中国人介绍业者的「不法就劳助长罪」 ― 入管法73条之2「过失犯処罰」与责任主义之争

技能实习生失踪与中国人介绍业者的「不法就劳助长罪」 ― 入管法73条之2「过失犯処罰」与责任主义之争

2026/05/09

技能实习生失踪与中国人介绍业者的「不法就劳助长罪」 ― 入管法73条之2「过失犯処罰」与责任主义之争

近期,岩手县警与东京・仙台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合同搜查总部,就「失踪技能实习生 + 中国人介绍业者主导之非法雇用网络」案件,依入管难民法违反(不法残留・不法就劳助长)等嫌疑,对越南国籍男女13人、中国籍・泰国籍等18人合计逾30人予以摘发(报道:产经新闻、读売新闻等)。据报道,该网络由中国籍农园经营者主导,将技能实习失踪者集中於岩手县内之集体住宅,安排於农园・解体现场就业,规模累计逾50人。

本类案件,多涉及入管法73条之2(不法就劳助长罪)、入管法70条(不法残留罪)、入管法73条之2第2項(过失犯)等条文。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现正就一起不法就劳助长罪冤罪案件,提起责任主义违宪诉讼(系争中),故对本类案件之故意・过失要件论,具有特殊的辩护经验。本文为同类状况下被逮捕之中国籍当事人或家属,整理「不法就劳助长罪」之刑事责任结构、退去强制风险,以及刑事段阶就争故意・过失之独自论点。

1. 不法就劳助长罪之基本法律构造 ― 「过失犯」处罚之异例

入管法73条之2第1項规定:「事业活动相关,使外国人从事不法就劳活动,或为此目的将外国人置於自己支配下者」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併科)。同条2項规定:「过失而不知前項各号所揭事实者,亦同」。

本条之罕见之处,在於「过失犯」亦受处罚。日本刑法对过失犯原则上不处罚(除业务上过失致死伤、过失运转致死伤等少数特殊罪名外),但入管法73条之2例外地处罚过失犯。本规定意味,雇用主即使主张「不知所雇外国人系不法残留状态」,若被认定有应注意而未注意之过失,仍可被定罪。

本规定虽强调外国人雇用之严格管理义务,但其妥当性、合宪性,长期以来在法学界与实务界皆有争议。

2. 退去强制(强制送还)风险

入管法73条之2第1項违反之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併科)。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纵使被告获判执行猶予(缓刑),只要主刑超过1年拘禁刑,原则上仍属退去强制对象。

更需注意者,入管法24条4号ヌ规定,「事业活动相关,使其他外国人不法就劳,或为此目的将其他外国人置於自己支配下」者,无须经刑事处罚即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换言之,纵使刑事段阶获得无罪・不起诉处分,入管局仍可独自依本号将当事人退去强制。本类案件之外国籍当事人,需就刑事段阶与入管段阶分别构筑防御,绝不能因刑事段阶之有利结果而放松对入管段阶之准备。

3. 不起诉处分获得之关键 ― 「过失」要件之否认

本类案件之最大争点,为「过失」要件之认定。被疑者为中国籍介绍业者・农园经营者・房屋出租者・派遣公司管理者等不同类型时,「应注意之内容」「应予注意之程度」各不相同。

例如,介绍业者主张「我仅介绍劳工与雇用主双方,未具体核实劳工之在留资格状况,业界惯例如此」者,需就「应否核实在留资格」「业界惯例之主张能否成立」等点详尽举证;房屋出租者主张「我仅出租房屋,未参与就业安排」者,需就「房屋出租与就业之关连性」「日常接触下应否察觉异常」等点详尽举证。

辩护方就「过失」要件之否认,可考虑以下方向:(1)被疑者本人就外国人雇用法令之专业知识水准(中国籍介绍业者来日时间不长者,对日本入管法之专业认识有限);(2)业界惯例(如农园・解体现场之劳务介绍业界,对在留资格核实之业界标准如何);(3)行政机关之指导内容(劳务局・入管局之过往指导,是否包含具体的注意要件)。

4. 初动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彻底行使缄默权。本类案件涉及多名关系人,调查机关常通过比对各被疑者之供述,特别核实「介绍业者・雇用主・劳工」三方之联络记录与口头交涉内容。被疑者一时之模糊言辞,可能被作为「故意・过失之证据」记入供述调书,且可能反过来影响其他被疑者之地位。在辩护人接见之前,宁可一时沉默。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本类案件之被疑者,多为中国籍中年男女,对日本之刑事程序、警察侦讯之实际运作、供述调书之法律意义等不熟悉。早期由辩护人介入,可避免供述调书在「过失」要件上被强加不利记载。

第三、保存通讯记录与雇用书类。本类案件之辩护,通讯记录(微信聊天、电邮、电话记录)与雇用书类(雇用契约书、在留卡复印件、就业说明书等)是关键证据。被逮捕之时点起,应嘱托家属保存原始数据,避免遭遇调查机关全面押收后无法重新组织辩护方针。

5. 「故意・过失」论点之延伸 ― 退去强制段阶亦应主张责任主义(本所独自论点)

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现正就一起不法就劳助长罪之冤罪案件(依頼者为冤罪受害之女性),就「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之既存运用,违反责任主义、违反宪法31条(适正程序)、宪法13条(个人尊严)、宪法14条1項(平等原则)」之主张,进行系争中。本论点系长年踏袭之入管实务运用之根本性挑战,亦为本所独自之憲法論・行政法論之核心论点。

本类案件之刑事辩护方针,应反映以下三重防御:

第一防御:刑事程序中,就构成要件该当性,特别就故意(「明知」)与过失(「应注意而未注意」)之不存在,徹底主张举证。

第二防御:纵使刑事段阶被认定有罪,於入管手续段阶应主张「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之判断,亦应以故意・过失为要件」「无故意・过失之行政处分,违反责任主义、宪法31条・13条・14条1項」(与本所松村弁护士现正系争中之论点相整合)。

第三防御:若入管手续已开始,应于责任主义违反主张之外,从入管庁公表事例(详参当所网站CLAUDE.md「在留特别许可关系案件之必须程序」)抽出同种事情之许可实绩,主张「合理理由欠缺之異别取扱,违反平等原则」,争取在留特别许可。

本论点对法曹界亦属先进的议论,故面向读者时,定位为「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现正系争中之论点」,避免过度一般化。

6. 本所介绍及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位於东京都豊島区,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持,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力点。下面介绍三件与本类案件相关的解决案例。

解决案例D-1(难关在留特别许可一发取得):观光目的来日之相谈者,因与日本人女性之间育有子女,但在留资格遭喪失而以不法滞在被逮捕起诉之案件。本所通过宪法的视角与当局交涉,使婚姻・认知手续顺利完成,并就入管法违反之刑事公审进行被告人讯问・证人讯问;於本国发行之公的书类几乎不存在之困难情况下,本所收集对依頼者有利之证据,分析入管当局之过往许可事例,最终「一发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出处:弁护士.com「难关在留特别许可成功」https://www.bengo4.com/tokyo/a_13116/l_1467010/case/79877/ )。本案与本类案件之共通点,在於「分析入管当局之过往许可事例并就同种事情之许可实绩主张平等原则」之经验,对本类案件亦具决定性意义。

解决案例D-2(不法就劳助长冤罪・责任主义违宪诉讼系争中):因冤罪而被以不法就劳助长罪追诉、面临强制送还之女性救济裁判中,本所就「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之既存实务,应予颠覆」之论点,正面提起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目前系争中(出处:松村大介公开档案・弁护士JP)。本论点为本所独自之宪法・行政法之核心主张,对本日所涉之类案件之辩护方针,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解决案例E-1(裁判员裁判对象事件・国际刑事事件之对应实绩):本所就国际刑事事件、裁判员裁判对象事件、世界规模报道之事件,具有丰富的对应经验,特别就中国籍当事人之重大事件,已数度成功(出处:弁护士JP、ココナラ法律相谈)。本类案件涉及多名共犯・多个调查机关・多项法令之复杂结构,本所之大型事件运营经验,有助於辩护活动之高效展开。

本所亦备有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警察侦讯陪同、勾留质问陪同、公审作证等全阶段;与本所合作之行政书士,就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变更・更新,亦可提供一站式服务。

7. 结语

技能实习生失踪与中国人介绍业者主导之非法雇用网络案件,刑事责任之追究固然严厉,但其影响并不止於「能否获得缓刑」一点,而扩及在留资格之喪失乃至强制送还。更需注意者,入管法73条之2第2項对「过失犯」亦予处罚之异例规定,使本类案件之被疑者,难以以「不知」「未察觉」等单纯主张获得免责。

本所就「不法就劳助长罪之故意・过失要件」「退去强制事由之责任主义射程」之论点,已系争中并具有独自之经验。同类状况下被逮捕之中国籍本人或家属,请尽早联络可对应中文之刑事辩护事务所,以构筑「刑事 + 入管」之多重防御。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於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信息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豊島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階)

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力点。

具有覚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获取、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获取、难关在留特别许可获取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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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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