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当事人因「金块密输与马尼洗钱」遭警视厅再逮捕 ― 组织犯罪处罚法第10条「犯罪收益隐匿罪」与退去强制风险
2026/05/09
中国籍当事人因「金块密输与马尼洗钱」遭警视厅再逮捕 ― 组织犯罪处罚法第10条「犯罪收益隐匿罪」与退去强制风险
近期,警视厅就「金块密输 + 暗号资产洗钱」复合型案件,对中国籍当事人三人,依组织犯罪处罚法(犯罪收益等隐匿)等嫌疑予以再逮捕(报道:东京新闻、日本经济新闻、时事通信等)。据报道,该集团涉嫌将通过特殊诈欺所得之被害金,购入伪造刻印之金块再行销售,并将所得款项通过暗号资产兑换处兑换为加密货币转出国外,洗钱总额累计超过约95亿日元。
本类型案件,常涉及特殊诈欺被害金、密输金块、暗号资产兑换处、关税法违反、金融商品交易法违反等多重论点;中国籍当事人尤以「中国境内被介绍来日协助」之类型为多。本文为同类状况下被逮捕之中国籍本人或家属,整理「犯罪收益等隐匿罪」之刑事责任结构、退去强制风险,以及起诉前争取不起诉处分之关键之处。
1. 「犯罪收益等隐匿罪」之基本法律构造
组织犯罪处罚法(组织的犯罪处罚及犯罪收益规制等相关法律)10条1項规定,明知系犯罪收益等而隐匿、伪装其取得・处分原因等者,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併科)。同条2項对「未遂」亦予处罚。
本罪之核心,为「明知」要件。本案中,金块密输者・暗号资产兑换处实际操作员・中国境内之总指挥者,各自对「款项系犯罪收益」之认识程度不同;辩护方需就被疑者本人之认识范围,逐一举证以推翻检察官之构想。
此外,关税法111条(无许可输入金等贵金属)违反,亦经常重叠适用,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併科);密输犯罪所得之税逋脱,则可能依消费税法64条等被追加处罚。
2. 退去强制(强制送还)风险
组织犯罪处罚法10条违反之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即使获判执行猶予(缓刑),只要主刑超过1年拘禁刑,原则上仍属退去强制对象。
此外,本案中以「特殊诈欺」为前提犯罪之类型,特殊诈欺常涉及刑法246条(诈欺)、246条之2(电子计算机使用诈欺)、组织犯罪处罚法3条1項13号(具组织性之诈欺加重)等,被告若被认定为诈欺加重共犯,法定刑将达「1年以上之有期拘禁刑」,主刑超过1年之可能性极高,退去强制风险尤其显著。
中国籍当事人之家族・社会基础多在中国本土,被强制送还后再入境日本极为困难。即使本人有日本人配偶或子女,亦需在入管手续段阶就家族之实际状况、子女之就学・生活状况、收益洗钱之具体加担程度等,详细主张举证,争取在留特别许可。
3. 起诉前不起诉处分的争取重点
本类案件之最大争点,为「明知」要件能否被认定。中国籍当事人有以下情形时,「明知」要件之否认,可能成为不起诉处分获得之关键:
第一、被告本人仅参与「金块运输」「兑换处操作」等末梢工序,未与上层指挥者面对面接触,对款项来源不知情。
第二、被告本人参与本案在中国境内被介绍时,曾被告知系「正常的金块贸易」「合法的暗号资产兑换业务」,因此对前提犯罪(如特殊诈欺)之存在并不知悉。
第三、被告本人之报酬比例,与一般金块贸易・暗号资产兑换业务之市场水准相符,未呈现明显异常之高额报酬。
辩护方需就上述各点,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并核对调查机关取得之通讯记录、银行流水、暗号资产转账记录,争取「明知」要件之否认。同时,应努力联络被害人,争取被害人之示谈・宥恕状(中国语:原谅书),作为不起诉处分之重要支柱。
4. 初动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彻底行使缄默权。本类案件涉及多名共犯,调查机关常通过比对各被疑者之供述,寻找细微的矛盾以推翻整体辩护方针。被疑者一时之模糊言辞,可能日后对其他共犯不利,亦可能反过来不利於本人。在辩护人接见之前,宁可一时沉默。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中国籍当事人由於通讯不便,且日本警察侦讯时常使用日方指定翻译,被疑者难以将自己真正的认识、不知情之情节,准确传达给检察官。早期由辩护人介入,可避免供述调书在「明知」要件上被强加不利记载。
第三、注意翻译质量。本类案件常涉及金融术语、暗号资产术语、贸易术语,警方指定翻译往往不熟悉,应委任能够安排「精通法律与金融用语之中文翻译」之辩护事务所。
5. 即使被起诉,亦应将主刑控制在1年以下并争取全部缓刑
如前述,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主刑超过1年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本类案件之情况,被告若被认定为「轻微加担」「无指挥地位」「事后悔过明显」「示谈成立」等,主刑获判1年以下并附全部缓刑之可能性,将大幅提升。
刑事辩护方针中,下列要素特别需要重视:
(1)犯罪收益规模之缩小(本人实际加担之金额,远低於整体金额时,应将本人之参与范围严格限定主张)。
(2)共谋之个别认定(共谋共同正犯之要件,需就个别共犯之意思联络、行为加担程度,予以个别认定。本人若仅与某一中介者通话,未与最高指挥者直接接触者,应主张「共谋之范围有限」)。
(3)示谈之成立(被害人为多数时,应优先与配合度高之被害人成立示谈,作为反映悔意之证据)。
(4)当事人本人对今后赎罪之诚意(中国境内之家属之协助、归国后之配合调查之意愿、被害金之返还方案等)。
6. 本所介绍及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位於东京都豊島区,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持,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力点。下面介绍三件与本类案件相关的解决案例。
解决案例B-1(特殊诈欺出し子事案・20代女性「不起诉处分」获取):本所曾就涉嫌参与特殊诈欺出し子(按指示从ATM取款)行为之20代女性,从依頼者之主观情事(来自指挥者之欺骗・脅迫情节、犯意之不存在等)出发,综合主张,最终获取不起诉处分(出处:松村大介公开档案・弁护士JP)。本案与本日所涉之金块密输・洗钱案件不同处在於前提犯罪相同(特殊诈欺),故对「未必之故意」「胁迫下之被动加担」之主张论证之经验值得参考。
解决案例C-1(取り込み诈欺被害事件・解决金7,500万日元获取):本所曾就经营卸业之依頼者遭遇取り込み诈欺之被害事件,以刑事告诉为开端,特定相手方,最终获取超过被害金之「7,500万日元解决金」(出处:弁护士.com、ココナラ法律相谈、弁护士JP)。诈欺事件之「款项追溯」「被害金额量化」之经验,对反向理解检察官构想中之「犯罪收益」流向,亦具有参考价值。
解决案例D-1(难关在留特别许可一发取得):观光目的来日之相谈者,因与日本人女性之间育有子女,但在留资格遭喪失而以不法滞在被逮捕起诉之案件。本所通过宪法的视角与当局交涉,使婚姻・认知手续顺利完成,并就入管法违反之刑事公审进行被告人讯问・证人讯问;於本国发行之公的书类几乎不存在之困难情况下,本所收集对依頼者有利之证据,分析入管当局之过往许可事例,最终「一发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出处:弁护士.com「难关在留特别许可成功」https://www.bengo4.com/tokyo/a_13116/l_1467010/case/79877/ )。本类案件之经验,对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入管手续,亦提供重要参考。
本所亦备有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警察侦讯陪同、勾留质问陪同、公审作证等全阶段;与本所合作之行政书士,就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变更・更新,亦可提供一站式服务。
7. 结语
金块密输与暗号资产洗钱之类型,刑事责任之追究固然严厉,但其影响并不止於「能否获得缓刑」一点,而延及在留资格之喪失乃至强制送还。本类案件之防御,必须自起诉前阶段就争取不起诉处分;纵使被起诉,亦须将主刑控制在1年以下并争取全部缓刑;进而以入管阶段之责任主义论点为辅,构筑多重防御。
身在中国境内的家属,若听闻本人在日被逮捕之消息,请勿盲目联络当事人本人或共犯,应尽早联络可对应中文之日本辩护事务所。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於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信息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豊島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階)
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力点。
具有覚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获取、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获取、难关在留特别许可获取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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