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在留卡的持有・购入・贩卖与刑事弁护——以爱知县偽造在留卡逮捕案件为契机
2026/05/07
偽造在留卡的持有・购入・贩卖与刑事弁护——以爱知县偽造在留卡逮捕案件为契机
2026年2月,爱知县警方以违反《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等嫌疑,逮捕了一名36岁中国籍作业员,从其手机中查获约200人份的偽造在留卡数据,据报道半数为中国籍持卡者。同一系列案件中,2025年5月,警视厅亦曾在东京都内逮捕中国籍男2人,押收的偽造数据多达1万件以上,其中甚至包括日本人户籍誊本的偽造数据。
围绕“偽造在留卡”的犯罪,正以
组织化、跨地域、涉及大规模数据贩卖的形式在日本国内蔓延。重要的是:
不仅“制造者”,连“购入者”“持有者”,甚至“使用者”都可能被以多重罪名追诉。本文针对在日中国人最常面临的几种偽造在留卡涉案情境,整理刑事处理与入管手续的注意点。
一、可能成立的多重罪名
围绕偽造在留卡,可能涉及的主要罪名如下:
- 入管法第73条之2第1项第2号、第73条之3:偽造在留卡的制造、提供、贩卖、购入、持有、使用等。法定刑为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日本2025年6月起新设之统一自由刑)及20万日元以上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科)
- 刑法第155条(公文书偽造)、第158条(偽造公文书行使):在留卡作为有印公文书,其偽造与行使均构成本罪。法定刑为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
- 刑法第157条(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等):在制作或登录手续中提交偽造文书时
不仅如此,根据使用方式,还可能进一步涉及
- 雇主侧的不法就劳助長罪(入管法第73条之2,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 偽造卡贩卖所得的诈骗罪、组织犯罪处罚法等
二、外国人特有风险——退去强制的双重打击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规定,因“违反刑罚法令而被处以拘禁刑”的人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入管法第73条之2、之3规定的偽造卡罪,即便仅被处罚金或附带执行猶予,亦极有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更应警惕的是:
- 退去强制处分书一旦签发,原则上不可重新入境日本5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ロ)
- 以欺骗手段引发入管厅作出有利处分等情形,可能被适用更长期间的禁止入国(入管法第5条第1项相关规定的延伸适用)
- 家族中已有正规在留资格者(如日本人配偶者、永住者),强制送还会造成家庭分离的人道惨痛
三、起诉前阶段不起诉获得的关键论点
针对偽造在留卡犯罪,弁护活动可在以下几方面积极展开:
(1)故意・未必的故意的争议:被告人是否具备“知悉为偽造之物”的认识?例如,在网络上以低价购入“在留资格证明”被告知“内部协助办理”,是否构成偽造卡犯罪的故意?这是值得深入抗争的论点。
(2)共谋・帮助的程度论争:被告人虽介入贩卖路线,但是否仅为“传递・转达”程度?此种从犯性主张,可能直接影响处分轻重。
(3)早期赔偿、清算非法所得:将销售对价或提供给他人的偽造卡数据返还国家、协力捜査等。
(4)被告人的素行:合法在留期间是否长、是否有正业、是否有日本人配偶或日本籍子女等。
(5)责任主义的争议(关联事例D-2):在不法就劳助长等周边罪名中,“故意・过失”的有无是否可作为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要件,这一论点本所目前正在系争中。
特别是“知不知道是偽造的”这一争议焦点,常因取调时通译的微妙翻译而被定调,弁护活动的早期介入至关重要。
四、初动对应3要点
(1)行使沉默权:偽造卡犯罪案件,警察的通常调查会从“在哪里购入的”“向谁卖出的”等组织犯罪关联问题展开。被告人独自的贸然回答,可能在不知情中扩大共谋范围。在弁护人到场之前,原则上以沉默权应对。
(2)当番弁护士制度的活用:本人身在日本而家属在中国本土的情况下,及早申请当番弁护士派遣,是初动期的重要选择。
(3)避免使用警察提供的通译:偽造卡案件常涉及微妙的“明知”与“未明知”的认识争议,由弁护人方独自手配的中文通译为佳。
五、当事务所的对应能力与解决事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弁护士主持),针对中国籍当事人的入管法违反、偽造在留卡、不法就劳助长等案件,长期蓄积了刑事弁护与行政争讼并行的经验。本所常时手配中文通译,可对应接见、立会、家属沟通的全过程。
【事例D-1】难关在留特别许可的“一发”获得
观光目的来日的中国籍当事人,因与日本人女性育子但在留资格丧失而被逮捕、起诉。在户籍国(中国)公的書類几乎不存在的极度困难下,松村弁护士通过对入管当局过去许可事例的分析、对被告人证人尋问的精细准备,
一发即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出处:弁护士.com「难关な在留特别许可に成功」)。本案为偽造卡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便在留资格已经丧失、刑事案件已被起诉,仍可通过精细分析公表事例,论证“与既往许可事例同等情事”的均衡论,主张
平等原则(宪法14条1项)违反,从而推动在留特别许可的获得。
【事例D-2】不法就劳助长冤罪事件——“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的射程争讼
以冤罪嫌疑被问以
不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送还的女性,松村弁护士目前正在
主张“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的从来实务的违宪性——即“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的射程”——的诉讼中,正面对决从来的入管实务(出处:about-me.md、弁护士JP掲载)。这种立法论・宪法论性质的弁护方针,正是本所与一般刑事事务所的最大差别,亦是偽造卡案件中“故意”争议的延伸防御。
【事例B-1】组织犯罪型案件中的“从属性”论争——20代女性不起诉获得
特殊诈骗“出し子”角色的20代女性案件,因依据指示者的欺骗性威迫而行动这一主观情事的综合主张,
获得不起诉处分(出处:about-me.md、弁护士JP掲载)。在偽造在留卡案件等组织犯罪型类型中,被告人的从属性、欺骗状况、犯意的微弱性,正是争取不起诉的核心论点。本所在此领域已蓄积充分实战经验。
入管手续与在留资格的全程支援
如不幸进入退去强制手续,本所基于事例D-1的过往实绩参与协助。
本所并提携行政书士事务所,可对刑事手续完了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永住申请等行一站式支援。
结语
偽造在留卡的事件,绝非“小聪明”层面的问题。无论制造、贩卖、购入、持有、使用,都是构成多重重罪的危险行为。
早期接触弁护人、行使沉默权、对入管厅手续的法律风险作出准确预测,是您本人与家属保住在日生活的最低限度防御。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的外国人刑事弁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分野。具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営利目的所持)的无罪判决获得、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获得、难关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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