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与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与配偶在留资格如何影响结果(律师解说)
2026/10/11
因毒品案件被判有罪的外国人能否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主要取决于三点:本人是否为永住者,是否有前科或曾获在留特别许可的经历,以及配偶是否为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等身份。
毒品案件即使只判罚金或缓刑,也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规定的退去强制(即强制遣返)事由,而且不分在留资格。既然很难避免成为退去强制对象,那么在判决确定之前能把家庭状况整理到什么程度,就直接关系到在留特别许可的结果。
核心要点
- 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被判有罪,无论罚金还是缓刑、无论何种在留资格,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
- 平成26年(2014年)至令和7年(2025年)的公布案例中,有刑事处分的毒品案件共45件,获在留特别许可的6件,其中5件本人是永住者。
- 获许可的6件中,没有一件配偶持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
- 未获许可的39件中,有23件记载了前科、被强制遣返经历或在留特别许可经历。
- 在判决确定前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申请,并保存婚姻实际生活的证据,是最现实的准备。
为什么毒品案件不分在留资格都会被强制遣返?
因为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将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被判有罪的人”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不区分刑罚种类,也不区分在留资格。罚金、缓刑都适用,永住者也不例外。
「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大麻草の栽培の規制に関する法律(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百二十四号)、あへん法、覚醒剤取締法」(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节选)
盗窃、诈骗等案件中,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如果只判罚金,不构成第4号之2。毒品案件没有这种区分,觉醒剂(冰毒)和大麻都一样,有罪判决一旦确定,就会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条文中的“被判有罪”,实务上理解为判决确定。
| 条文 | 对象 | 罚金 | 缓刑 |
|---|---|---|---|
| 第24条第4号チ | 毒品相关法令违反被判有罪者(不问在留资格) | 适用 | 适用 |
| 第24条第4号之2 | 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犯罪被判拘禁刑 | 不适用 | 适用 |
| 第24条第4号リ | 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 | 不适用 | 全部缓刑不适用 |
第4号チ的详细内容,请参阅什么是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
公布案例中,毒品案件获得许可的有多少?
平成26年至令和7年有刑事处分的公布案例中,毒品案件45件,获许可6件:4件为缓刑判决,2件为实刑判决、依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认定存在“特别情况”。
| 公布案例 | 刑事处分 | 本人资格 | 家庭情况 |
|---|---|---|---|
| 令和5年·配偶为日本人类·许可第4例 | 觉醒剂 惩役3年、缓刑5年(“惩役”为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 永住者 | 配偶为日本人,未成年子女2人 |
| 令和5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许可第5例 | 觉醒剂 惩役1年6个月、缓刑3年 | 永住者 | 配偶为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 |
| 令和5年·其他类·许可第6例、第7例 | 大麻等 缓刑判决 | 永住者 | 曾遭家暴/与日本人内妻共同抚养日本籍子女 |
|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配偶为日本人类·但书许可第1例 | 觉醒剂 惩役1年2个月实刑 | 永住者 | 配偶为日本人,婚姻约24年5个月 |
|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但书许可第1例 | 觉醒剂 惩役1年2个月实刑 | 未记载 | 配偶为定住者,在日约30年4个月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在留特别许可许可与不许可案例,各年度。)6件中有5件本人是永住者。
本人是永住者,为什么这么重要?
因为入管法第50条第1款把“已获永住许可”列为可以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第一种情形,它本身也说明了长期合法居留。但永住者并不等于一定获许可。
「一永住許可を受けているとき。」(入管法第50条第1款第1号)
令和5年·其他类·不许可第5例中,本人虽是永住者,但因觉醒剂和盗窃被判惩役3年2个月实刑,另有前科1件,最终未获许可。实刑超过1年时,还须依第50条第1款但书证明“特别情况”,详见超过1年的实刑与在留特别许可。
配偶的在留资格对毒品案件的结果有何影响?
获许可的6件中,没有一件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配偶是日本人或别表第二资格(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是指南上“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的前提。
但配偶身份也不是全部。同为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配偶为定住者的案件,惩役1年2个月实刑的获但书许可,而惩役1年6个月实刑、另有前科3件和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的不许可第4例则被驳回。令和7年·配偶为日本人类·不许可第1例中,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25年9个月,但因有被强制遣返经历和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缓刑判决也未获许可。配偶身份是基础,前科和过去经历再叠加其上决定结果。
前科和过去的在留特别许可经历如何评价?
是很重的消极因素。毒品案件不许可的39件中,有23件记载了前科、被强制遣返经历或在留特别许可经历。
「当該外国人が、過去に退去強制手続又は出国命令手続をとられたことがあること」(在留特别许可指南第2之3)
曾获在留特别许可的人再次涉毒,即使主张同样的家庭关系,也很难再获认可。反过来说,第一次案件时准备得是否充分,决定了此后的在留。
判决确定前应该做什么?
一是认真应对刑事案件本身,二是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三是记录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毒品案件罚金也构成第4号チ,能避免退去强制事由的只有不起诉或无罪,因此如何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更加重要。
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只有被告人上诉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控诉期间为14日(同法第373条)。结果上判决确定的时间延后,如果配偶在此期间取得永住许可或归化,指南上的评价起点就会改变。归化和永住的审查都有长期化趋势,应在刑事案件开始时就着手。配偶的永住审查以申请人本人的要件为准,但也可能确认家庭状况,请与律师商量后推进。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毒品案件应该在什么时候咨询律师?
被逮捕后立即咨询。毒品案件罚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是否被起诉是在留的第一个、也是最大的分水岭。
本所曾为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刑事辩护和入管程序由同一位律师通盘考虑,才能把侦查阶段的方针与配偶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主张结合起来。但结果因个案而异,无法承诺一定获许可。各类犯罪的公布案例倾向,可参阅按犯罪类型分析在留特别许可案例。
常见问题
Q1. 因大麻只被判罚金,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会。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不问刑罚种类,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被判有罪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大麻相关案件也在对象法令范围内,略式命令的罚金同样属于有罪判决。
Q2. 永住者涉毒也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公布案例中,毒品案件获许可的6件里有5件是永住者。但也有永住者因实刑加前科而未获许可的例子(令和5年·其他类·不许可第5例)。永住者身份有利,但不能单凭这一点决定结果。
Q3. 配偶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现在能做什么?
应在判决确定前考虑为配偶申请永住许可或归化。配偶成为永住者或日本人后,婚姻即属于指南第2之2的“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归化自2026年4月起原则上要求在日10年以上,应根据配偶的在留经历选择能更早达成的一方。
Q4. 缓刑判决还有必要上诉吗?
如果事实或量刑有争议,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只有被告人上诉时,不会被判得比原判决更重(刑事诉讼法第402条)。控诉期间为14日,须在此期间内决定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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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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