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在留卡案件与在留特别许可|为何仅靠配偶的在留资格难以扭转(律师解说)
2026/10/11
因使用或持有伪造在留卡而受到刑事处分的案件,是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公布案例中最严峻的类型之一,即使配偶的在留资格较好,也未见仅凭这一点扭转结果的例子。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在留特别许可指南,把伪造、变造在留卡以及使用、持有伪造在留卡列为“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但法律上并没有完全关上许可之门。下面结合公布案例,说明哪些因素不利、哪些因素还可以积累。
核心要点
- 与在留卡等有关的特定行为,无论是否受到刑罚,行为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即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5)。
- 指南将伪造、变造在留卡及使用、持有伪造在留卡列为“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第2之3(1))。
- 平成26年(2014年)至令和7年(2025年)的公布案例中,涉及在留卡且有刑事处分的11件全部未获许可。
- 令和7年有一例:配偶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婚姻约13年9个月,仍未获许可。
伪造在留卡案件属于哪一项退去强制事由?
主要是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5。该号不以受到刑罚为要件,而是把与在留卡等有关的特定行为本身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教唆者、帮助者也包括在内。
「次のイからホまでに掲げるいずれかの行為を行い、唆し、又はこれを助けた者」(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5)
| 条文 | 要件 | 是否属于第50条第1款但书 |
|---|---|---|
| 第3号之5(在留卡相关行为) | 实施了该行为 | 未列入 |
| 第4号之2(别表第一资格者的特定犯罪) | 被判拘禁刑 | 未列入 |
| 第4号リ(超过1年拘禁刑) | 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全部缓刑除外) | 超过1年实刑属于但书 |
第3号之5不属于第50条第1款但书,只要实刑不超过1年,就按一般的综合判断审查。但在综合判断中,指南的评价分量极重。
指南如何评价伪造在留卡?
作为涉及出入境在留管理根本的违法行为,被列为“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
「在留カード等公的書類の偽変造や不正受交付、偽変造された在留カード等の行使、所持等を行ったことがあること」(在留特别许可指南第2之3(1))
不过,指南也写明,存在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并不意味着一律不许可(指南第3)。要把这一余地变为现实,需要用具体证据证明积极因素“明显超过”消极因素。消极因素的整体情况,请参阅什么是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
公布案例中有获得许可的吗?
没有找到。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布案例中,涉及使用、持有、提供伪造在留卡等且有刑事处分的11件,全部未获许可。
| 公布案例 | 刑事处分 | 本人与家庭情况 |
|---|---|---|
| 令和7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不许可第1例 | 惩役1年6个月、缓刑3年(“惩役”为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 配偶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婚姻约13年9个月 |
| 令和4年·其他类·不许可第6例 | 惩役1年6个月、缓刑3年 | 持家族滞在资格期间,为打工使用伪造在留卡 |
| 平成28年·配偶为日本人类·不许可第4例 | 惩役1年6个月、缓刑3年 | 出示伪造在留卡,被捕后与日本人结婚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案例各年度。)11件中也包括配偶为日本人的案件,但该案是被捕后才结婚,结婚时间点可能降低了评价。
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时会怎样?
家庭关系不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又背负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评价会极为严峻。令和7年的不许可第1例就是典型:在日约16年、婚姻约13年9个月,但配偶持别表第一的“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夫妇的孩子在本国由祖父母照顾,难以主张孩子与家人在日本共同生活的利益。
本所对原始资料逐件核对后发现,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公布案例共8件,全部未获许可,这一例就是其中之一。
刑事阶段应该做什么?
准确说明事实,并争取整理家庭状况的时间。入管的评价以刑事记录中的事实为基础,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认定会一直产生影响。
- 是否知道卡是伪造的、出示目的为何等,如有争议,应在侦查阶段通过律师主张
- 整理工作单位、取得经过等能说明参与程度的情况
- 确认配偶的在留资格和在留经历,尽早判断永住或归化的条件
- 保存同居、共同家计、抚养子女等婚姻实际生活的资料
第3号之5以行为本身为退去强制事由,未必能像第4号之2、第4号リ那样等到判决确定,准备应尽早开始。
提升配偶的在留资格还有意义吗?
有意义。配偶成为永住者或日本人后,婚姻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至少在积极因素一侧立起支柱。虽不能保证抵消消极因素,但与毫无支柱相比,前景不同。
永住许可原则上以连续在日10年以上(其中工作类或居住类资格5年以上)为标准,归化自2026年4月1日起也在运用上原则要求在日10年以上。应根据配偶的在留经历,选择能更早达成的一方。配偶审查时也可能确认家庭状况,申请时机和说明方式请与律师商量。整体思路见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什么时候应该咨询律师?
被逮捕后立即咨询。伪造在留卡案件中,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往往在相近时期重叠,初期行动的迟缓会直接影响在留结果。
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即使是严峻的类型,逐项积累有利情况,也可能打开局面。但结果因个案而异,无法承诺获许可。相关问题可参阅协助非法就劳与在留特别许可。
常见问题
Q1. 只判罚金或不起诉,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吗?
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5以与在留卡等有关的行为本身为退去强制事由,因此即使刑事处分较轻,也可能适用。不过,公布案例中的11件都是缓刑以上的判决。
Q2. 配偶是日本人,有获得许可的希望吗?
与日本人的婚姻可属于指南第2之2(1)的“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但涉及在留卡的刑事案件中,尚未见获许可的公布案例。能否证明婚姻在被捕前已稳定持续,十分关键。
Q3. 持家族滞在资格的妻子为了工作使用了伪造在留卡,怎么办?
令和4年·其他类·不许可第6例正是持家族滞在资格者为打工使用伪造在留卡而未获许可的案件。请尽快咨询律师,同时研究刑事案件的走向和全家的在留对策。
Q4. 未获在留特别许可后,就没有办法了吗?
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3项),但有时可以考虑提起撤销诉讼或申请停止执行,需要根据个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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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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