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是什么|毒品案件即使罚金或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
2026/10/11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是指违反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兴奋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或刑法中有关鸦片烟犯罪的规定,被判有罪的外国人,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对象的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チ)。不问刑罚种类和轻重,罚金、缓刑都适用;也不问在留资格种类,永住者同样适用。毒品案件是对外国人在留影响最直接的一类案件。
核心要点
- 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被判有罪,即使只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与只针对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第4号之2不同,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也是对象。
- 第4号チ未被列入第50条第1项但书,除非是超过1年的实刑,否则在留特别许可按通常的综合判断处理。
- 公布案例中,毒品案件获许可的多为本人是永住者的案件;配偶是日本人仍被不许可的例子也不少。
- 有罪判决本身就是要件,因此侦查阶段的应对和判决确定前的家庭准备更为重要。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是什么样的规定?
它把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被判有罪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原文如下。
「昭和二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後に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大麻草の栽培の規制に関する法律(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百二十四号)、あへん法、覚醒剤取締法、国際的な協力の下に規制薬物に係る不正行為を助長する行為等の防止を図るための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等の特例等に関する法律(平成三年法律第九十四号)又は刑法第二編第十四章の規定に違反して有罪の判決を受けた者」(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
要件只有“受到有罪判决”,刑罚种类和刑期都不问。条文中的“受到有罪判决”,在实务中被理解为判决确定。公布案例中出现的「大麻取締法」是当时的法律名称,现已改为「大麻草の栽培の規制に関する法律」。
第4号チ与第4号之2、第4号リ有什么不同?
第4号チ既不问在留资格种类,也不问刑罚轻重,适用范围比其他各号更广。
| 项目 | 第4号チ(毒品) | 第4号之2 | 第4号リ |
|---|---|---|---|
| 对象 | 不问在留资格 | 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 | 不问在留资格 |
| 所需刑罚 | 有罪判决(不问刑种) | 拘禁刑 | 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 |
| 罚金 | 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缓刑 | 适用 | 适用 | 不适用(全部缓刑) |
| 第50条第1项但书 | 未作为号列举(超过1年实刑则适用) | 未作为号列举(同左) | 以同一标准适用 |
第4号リ条文写明「ニからチまでに掲げる者のほか」,毒品案件首先按第4号チ处理。永住者、定住者在一般犯罪中,除非是超过1年的实刑,不会因刑事处分被强制遣返;唯有毒品案件,罚金也适用。其他各号请参阅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是什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是什么。
永住者也适用吗?
适用。第4号チ不问在留资格种类,永住者的毒品案件有罪判决一旦确定,也会成为退去强制对象。
不过,持有永住许可本身,是法律列举的可以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情形之一。
「一永住許可を受けているとき。」(入管法第50条第1项第1号)
实际上,公布案例中毒品案件获许可的,本人是永住者的较为突出。平成26年(2014年)至令和7年(2025年)有刑事处分的公布案例153件中,涉及毒品犯罪的45件,获许可6件;其中缓刑案件4件(均为令和5年),本人全部是永住者。
与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是什么关系?
第50条第1项但书没有把第4号チ作为号列举。因此,缓刑或1年以下实刑时,在留特别许可按综合考虑积极与消极要素的通常判断(指南第3)处理。
但是,但书在各号之外,还把“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全部缓刑及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部分缓刑除外)列为对象。毒品案件如果是超过1年的实刑,没有“特别情事”同样不予许可。
修法施行后的令和6年(2024年,6月10日以后)中,毒品实刑依但书获许可的有2件:配偶为日本人类型·但书许可事例,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被判懲役1年2月实刑(懲役是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本人为永住者;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但书许可事例,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被判实刑,配偶为定住者,有3名未成年子女。
公布案例中,毒品案件是如何判断的?
判断很严格。即使配偶是日本人,缓刑判决仍被不许可的例子接连出现。
- 令和7年·配偶为日本人类型·不许可第1事例:违反觉醒剂取缔法,懲役1年6月、缓刑3年。婚姻约25年9个月,有退去强制史和在留特别许可史。
-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配偶为日本人类型·不许可第3事例:违反大麻取缔法,懲役6月、缓刑3年,另有前科1件。
- 令和6年(6月9日以前)·配偶为日本人类型·不许可第2事例:违反觉醒剂取缔法,懲役1年6月、缓刑3年,另有前科1件,并有在留特别许可史。
这些案件多伴有前科或退去强制史,不能忽视;但在毒品案件中,仅凭配偶是日本人就获得许可的可能性不大。按罪名的倾向,请参阅按犯罪类型分析在留特别许可案例。
毒品案件中,为守护在留可以做什么?
既然有罪判决本身就是要件,首先要研究侦查阶段能否争取不起诉;其次是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
即使被起诉,如果事实或证据收集程序有可争之处,就应争取无罪。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控诉、上告,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不会判得比原判决更重(刑事诉讼法第402条)。在此期间判决不确定,可以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申请,使婚姻关系符合指南中“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把防止再犯的具体努力记录下来,也是为在留特别许可审查做的重要准备。
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在判决确定前整理好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当然,结果因案而异。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因持有大麻被判罚金,也会成为强制遣返对象吗?
会。第4号チ以“受到有罪判决”为要件,罚金也适用。
Q2. 永住者因兴奋剂案件被判缓刑会怎样?
判决确定后即属于第4号チ,成为退去强制程序的对象。不过,持有永住许可会在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被考虑(入管法第50条第1项第1号),公布案例中也有本人是永住者而获许可的例子。
Q3. 毒品案件如果是1年以下实刑,是否不适用第50条第1项但书?
不适用。但书没有把第4号チ作为号列举,只在超过1年实刑时才适用。1年以下实刑或缓刑,按通常的综合判断处理。
Q4. 配偶是日本人的话,毒品案件也容易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与日本人的婚姻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但公布案例中,配偶是日本人、毒品案件判缓刑仍被不许可的例子有多件。除婚姻实质外,还需要具体说明有无前科、防止再犯的努力等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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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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