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超过1年的实刑与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的特别情况与配偶在留资格(律师解说)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超过1年的实刑与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的特别情况与配偶在留资格(律师解说)

超过1年的实刑与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的特别情况与配偶在留资格(律师解说)

2026/10/11

即使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不缓刑的徒刑),依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认定“特别情况”而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公布案例确实存在。但这6件的刑期都在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而且都是配偶为日本人或定住者、或本人在日本出生长大等,家庭关系和生活根基非常牢固的案件。

可能被判实刑时,刑期是否超过1年,以及判决确定前能把配偶的在留地位提升到什么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入管的结论。

核心要点

  • 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实刑的人,只有存在“不许可在留即欠缺人道考虑的特别情况”时,才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
  • 修正法施行后的令和6年(2024年)6月10日以后部分及令和7年(2025年)部分中,属于但书却获许可的公布案例共6件,刑期均为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
  • 6件中有4件配偶为日本人或定住者,没有一件配偶持有别表第一(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的在留资格。
  • 平成26年(2014年)至令和7年的公布案例中,超过1年实刑的共48件,获许可的只有上述6件。

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是什么规定?

这是对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实刑等的人,大幅提高在留特别许可门槛的规定。此时不再是普通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比较,只有存在“特别情况”时才可能获许可。

「本邦への在留を許可しないことが人道上の配慮に欠けると認められる特別の事情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に限る。」(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末尾)
(译文:仅限于认定存在不许可其在本国在留即欠缺人道考虑的特别情况时。)

该规定由令和5年(2023年)修正法设立,自令和6年6月10日起施行。指导方针举出的例子是“若不在日本继续治疗就有生命危险”这类情形,门槛相当高。不过,后文可见,公布案例中已出现以家庭关系和在日成长经历为由认定特别情况的例子。

什么样的判决属于“超过1年的实刑”?

刑期超过1年且未缓期执行的判决。全部缓刑,或部分缓刑但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都不包括在内。

判决内容第50条第1款但书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
拘禁刑1年实刑不属于不属于
拘禁刑1年2个月实刑属于属于
拘禁刑3年、全部缓刑不属于不属于
部分缓刑,实刑部分1年以下不属于不属于
部分缓刑,实刑部分超过1年属于属于

即使不属于但书,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特定犯罪被判拘禁刑(第24条第4号之2),或毒品案件(第4号チ),仍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此时按指导方针进行通常的综合判断。第4号リ的详细说明见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是什么。

属于但书仍获许可的公布案例有哪些?

有。修正法施行后的公布案例中,作为但书案件获得许可的共6件。

公布案例刑事处分主要家庭情况许可内容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配偶为日本人·但书许可第1例违反覚醒剤取締法(兴奋剂取缔法),懲役1年2个月实刑(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配偶为日本人,婚姻约24年5个月,本人为永住者定住者(1年)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但书许可第1例违反覚醒剤取締法,懲役1年2个月实刑配偶为定住者,未成年子女3人定住者(1年)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其他·但书许可第1例有偿受让赃物等,懲役1年6个月及罚金20万日元实刑未成年子女为永住者,在日约21年定住者(1年)
令和7年·配偶为日本人·但书许可第1例盗窃,懲役1年2个月实刑配偶为日本人,婚姻约33年4个月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令和7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但书许可第1例盗窃,懲役1年2个月实刑配偶为定住者,未成年子女3人,在日约34年2个月定住者(1年)
令和7年·其他·但书许可第1例盗窃,懲役1年6个月实刑作为日裔在日本出生并在日本接受教育定住者(1年)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在留特别许可事例,令和6年份、令和7年份。)

这6件有什么共同点?

刑期都停留在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而且都有扎根日本的家人(日本人或定住者配偶、永住者子女),或本人在日本出生长大。

罪名是兴奋剂、盗窃、赃物犯罪,都不是暴力犯罪。在日期间约21年至34年,时间都很长。反之,配偶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案件,一件也没有。本所核对平成26年至令和7年公布案例原文的结果,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受过刑事处分(含缓刑)的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要越过但书这道墙,指导方针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的家庭关系,实际上可以说是前提。

刑期相近却不许可的是哪些案件?

前科较多、曾获在留特别许可或曾被强制遣返、以及刑期2年以上的案件。

  •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4例:兴奋剂,懲役1年6个月实刑。配偶为定住者,但另有前科3件,并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
  • 令和7年·其他·不许可第2例:诈骗等,懲役2年6个月实刑。虽以抚养日本籍子女为由,但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不许可。
  • 令和7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2例:懲役2年及罚金80万日元实刑。配偶为永住者,但有被强制遣返经历。

同样是配偶为定住者,未记载前科的1年2个月获许可,有前科3件的1年6个月则不许可。公布案例中,没有2年以上实刑依但书获许可的例子。

预计会被判实刑时,现在能做什么?

在刑事辩护中争取把刑期控制在1年以下或获得缓刑,同时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把配偶提升为永住者或日本人。

如果一审判决在事实或量刑上有可争之处,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控诉期间为14日(刑事诉讼法第373条),仅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同法第402条),结果上判决确定的时间也会延后。永住许可原则上要求连续在留10年以上;归化自2026年4月1日起在运用上也原则要求10年以上。配偶本人的申请按本人要件审查,但也可能确认家庭情况,请与律师商量后推进。

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委托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结果因案而异,无法承诺许可,但即使预计被判实刑,仍有可做之事。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被判超过1年实刑,就不可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了吗?

并非如此。只要认定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的特别情况,仍可能获许可,修正法施行后的公布案例中有6件许可例。不过刑期都在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

Q2. 缓刑判决也适用但书吗?

全部缓刑不适用。部分缓刑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也不适用。但可能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或第4号チ等其他退去强制事由。

Q3. 配偶是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能认定特别情况吗?

公布案例中,没有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而依但书获许可的例子。有刑事处分的此类案件8件全部不许可。在判决确定前推进配偶的永住或归化,意义很大。

Q4. 有前科的话,依但书获许可会更难吗?

从公布案例看会更难。同为配偶定住者的案件,未记载前科的1年2个月实刑获许可,有前科3件和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的1年6个月实刑则不许可。

本系列相关文章

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阅读本文的日文版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