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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逾期居留被起诉与在留特别许可|配偶为永住者或日本人时还有出路吗(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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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逾期居留被起诉与在留特别许可|配偶为永住者或日本人时还有出路吗(律师解说)

因逾期居留被起诉与在留特别许可|配偶为永住者或日本人时还有出路吗(律师解说)

2026/10/11

因不法残留(逾期居留,即超期滞留)被起诉并判有罪,只要配偶是永住者或日本人,且没有出国命令经历、其他犯罪等消极情况,公布案例中有多件缓刑案件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

但不法残留不必等待判决,事实本身就构成退去强制(即强制遣返)事由,因此“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做准备”的空间有限。配偶的在留资格,以及如何证明被捕前就已持续的夫妻生活,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结果。

核心要点

  • 不法残留无需等待刑事判决确定,事实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平成26年(2014年)至令和7年(2025年)的公布案例中,因入管法违反(不法残留)受刑事处分的7件中有5件获许可,其中4件配偶为永住者或日本人。
  • 未获许可的2件,分别有出国命令出境经历、合并无证驾驶等其他消极情况。
  • 被捕后或羁押期间才结婚的案件,在公布案例中几乎全部未获许可。
  • 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的公布案例共8件,全部未获许可。

因不法残留被起诉,退去强制事由何时产生?

不必等待起诉或判决,超过在留期间仍留在日本的事实本身,就已经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是与以刑事判决为要件的事由最大的不同。

退去强制事由何时产生判决确定前时间的意义
不法残留超过在留期间时事由产生时间不变
第24条第4号之2被判拘禁刑(判决确定)时可在确定前整理家庭状况
第24条第4号リ超过1年实刑判决确定时同上

不法残留的刑事案件属于入管法违反,也不在第4号之2的对象犯罪之内。即使上诉使判决确定时间延后,退去强制事由的产生也不会改变。应认识到时间有限,从被捕时就开始准备。基础知识见关于不法残留(日文页面)。

公布案例中,因不法残留被判有罪的人获得许可了吗?

有。因入管法违反(不法残留)受刑事处分的公布案例7件中,5件获许可,全部是缓刑判决。

公布案例刑事处分配偶等婚姻期间结果
令和6年(6月9日以前)·配偶为日本人类·许可第3例惩役1年、缓刑3年(“惩役”为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日本人约11个月许可
令和6年(6月9日以前)·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许可第4例惩役2年6个月、缓刑3年永住者约9个月许可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配偶为日本人类·许可第2例惩役2年6个月、缓刑4年日本人约2个月许可
令和7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许可第1例惩役1年、缓刑3年永住者约3年8个月许可
令和2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不许可第1例惩役1年、缓刑3年定住者约6个月不许可(有出国命令经历)
令和4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不许可第4例惩役2年、缓刑3年(合并无证驾驶)永住者约1年10个月不许可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案例各年度。另有令和7年·其他类·许可第2例,为抚养日本籍子女的案件。)

配偶是永住者或日本人,起了什么作用?

获许可的5件中有4件配偶是永住者或日本人。婚姻属于指南中“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成为超过不法残留这一消极因素的基础。

婚姻约2个月、约9个月也有获许可的例子,但指南同时要求“婚姻稳定且成熟”。婚姻期间短仍获许可的案例,应理解为在日时间长等其他情况叠加的结果,而不是婚姻期间短也没关系。

哪些案件未获许可?

是在不法残留之外还叠加了其他消极情况的案件。即使配偶是永住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结果也会改变。令和2年的不许可例中,配偶是定住者,但本人曾以出国命令出境;令和4年的不许可例中,配偶是永住者且本人主动出头申告,却合并了无证驾驶。

「この場合、在留特別許可の許否判断において考慮する不法滞在期間の終期は、出入国在留管理庁が不法滞在の事実を認知した時点となります。」(在留特别许可指南第2之5注3)

即非法滞留期间计算到入管知道该事实时为止。出国命令制度见什么是出国命令。

被捕后结婚,会被认可吗?

从公布案例看,被捕后或羁押期间成立的婚姻几乎都未获认可。平成26年的不许可例记载为“羁押期间婚姻成立”,平成28年的不许可例记载为“被捕后婚姻成立”。

相反,被捕前的共同生活,包括登记结婚前的事实婚期间,会得到评价。平成27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许可第2例,婚姻仅约5个月,但特记事项写明“事实婚期间约3年7个月”,配偶为永住者,获得许可。同居开始时间、住民票记载、共同家计等证明被捕前已以夫妻身份生活的资料非常重要。证明方法见如何证明婚姻的实际情况。

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时会怎样?

会非常严峻。本所核对原始资料后发现,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公布案例8件全部未获许可。即使没有刑事处分,也有主动出头申告的不法残留案件因配偶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而未获许可(令和6年(6月9日以前)·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不许可第1例)。配偶如已满足或即将满足永住条件,应立即考虑申请;配偶审查时可能确认家庭状况,请与律师商量。

在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之间应该做什么?

刑事上争取缓刑、不再叠加其他违法;入管上不错过申请时机,用资料证明被捕前的夫妻生活。

在留特别许可须在被收容令书收容或收到监理措置决定后申请(入管法第50条第2项);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后3日内不申请,就会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同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刑事案件结束后入管程序往往很快推进,应在判决前备好申请资料。

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但结果因个案而异,无法承诺获许可。整体思路见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判了缓刑,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吗?

不法残留与判决内容无关,事实本身就是退去强制事由,判缓刑后入管程序仍会推进。不过,公布案例中获许可的不法残留案件全部是缓刑判决。

Q2. 上诉能为在留争取时间吗?

不法残留的退去强制事由已经产生,上诉不会改变其产生时间。上诉是被告人在事实或量刑有争议时的正当权利,不应仅作为在留手段。

Q3. 刚结婚不久,还有希望吗?

公布案例中有婚姻约2个月、约9个月获许可的例子。但被捕后才结婚的案件几乎全部未获许可,能否证明被捕前已作为夫妻生活是关键。

Q4. 以前曾以出国命令回国,有影响吗?

令和2年的公布案例中,配偶虽是定住者,但因有出国命令出境经历而未获许可。指南也把过去曾办理出国命令手续列为消极因素,请尽早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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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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