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非法就劳与在留特别许可|罚金与缓刑之差、配偶在留资格如何决定结果(律师解说)
2026/10/11
因协助非法就劳(不法就労助長)受到刑事处分的外国人能否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关键在于刑事处分是否停留在罚金,以及配偶是否为日本人或永住者、婚姻是否长期稳定。
协助非法就劳即使只判罚金,也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的退去强制(即强制遣返)事由,在指南中也属于“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这一类型很严峻,但公布案例中也有获许可的例子,了解它们的共同点是应对的起点。
核心要点
- 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等行为,即使只判罚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
- 指南将涉及其他外国人非法就劳的行为列为“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第2之3(1))。
- 平成26年(2014年)至令和7年(2025年)的公布案例中,涉及协助非法就劳且有刑事处分的25件里,获许可的3件全部是罚金案件。
- 令和6年(6月9日以前)的案例中,配偶为永住者、婚姻约29年9个月者获许可,配偶为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婚姻约2年5个月者未获许可。
为什么协助非法就劳只判罚金也会被强制遣返?
因为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不以受到刑罚为要件,而是把让外国人非法就劳的行为本身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即使以罚金的略式命令结案,也同样适用。
「次のイからハまでに掲げるいずれかの行為を行い、唆し、又はこれを助けた者」(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
对象行为包括:在事业活动中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为此把外国人置于自己支配之下;以营业方式介绍非法就劳。典型情形是经营餐馆或公司的外国人雇用没有在留资格或超出资格范围的人。该号不属于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只要实刑不超过1年,就按一般综合判断审查。
指南如何评价协助非法就劳?
作为涉及出入境在留管理根本的违法行为,被列为“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
「他の外国人の不法就労や、在留資格の偽装に関わる行為等を行ったことがあること」(在留特别许可指南第2之3(1))
但指南也明确,存在这类因素并不意味着一律不许可(指南第3),公布案例中也确有获许可的例子。详见什么是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
公布案例中,刑事处分的轻重会影响结果吗?
会。被判拘禁刑(含缓刑)的案件没有获许可的例子,获许可的3件全部是罚金案件。
| 刑事处分 | 件数 | 许可 | 不许可 |
|---|---|---|---|
| 仅罚金 | 13件 | 3件 | 10件 |
| 惩役缓刑(“惩役”为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 11件 | 0件 | 11件 |
| 惩役实刑 | 1件 | 0件 | 1件 |
(平成26年至令和7年公布案例中涉及协助非法就劳且有刑事处分的25件,含与违反卖淫防止法等合并的案件。)获许可的3件中,配偶为日本人的2件、为永住者的1件。罚金结案与配偶为日本人或永住者,两者同时具备的案件才获许可。
令和6年的许可案例与不许可案例差在哪里?
同为令和6年(6月9日以前)“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因协助非法就劳被处罚金略式命令的2件,一件获许可,一件未获许可。差别在于配偶的在留资格以及婚姻、在日时间的长短。
| 项目 | 许可第2例 | 不许可第2例 |
|---|---|---|
| 刑事处分 | 罚金20万日元 | 罚金30万日元 |
| 配偶的在留资格 | 永住者 |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
| 在日期间 | 约27年3个月 | 约16年5个月 |
| 婚姻期间 | 约29年9个月 | 约2年5个月 |
| 子女 | 2人(已成年) | 无 |
两者的配偶都属于别表第二资格,但许可案例的配偶是永住者,婚姻将近30年,长期共同生活和子女成长证明了“婚姻稳定且成熟”(指南第2之2(2))。不许可案例婚姻约2年5个月且无子女,难以证明积极因素超过消极因素。
配偶是日本人也会不许可吗?
会。与配偶分居、婚姻同居实态不被认可、或被判拘禁刑的,都有不许可的例子。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配偶为日本人类·不许可第2例,罚金略式命令、婚姻约34年2个月,但与配偶分居;令和5年·同类不许可第5例,婚姻、同居实态未被认可;令和7年·同类不许可第2例,被判惩役1年、缓刑4年。配偶的在留资格要与实际共同生活结合起来评价。
刑事阶段应该做什么?
能否把刑事处分控制在罚金是最大的分水岭。在此基础上,整理配偶的在留地位和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
- 从侦查阶段起整理参与程度、雇用经过、在留资格确认情况等可减轻处分的情况
- 接受略式命令前,与律师确认对入管程序的影响
- 配偶若非永住者,确认永住或归化的条件并尽早准备
- 保存同居、共同家计、抚养子女等婚姻实际生活的资料
略式程序可参阅接受略式命令(罚金)前应考虑的事。永住和归化原则上都以在日10年为标准,审查也有长期化趋势;配偶审查时也可能确认家庭状况,请与律师商量后推进。
什么时候应该咨询律师?
在接受警方侦查或入管查处后立即咨询。处分是罚金还是拘禁刑,会大幅改变在留前景,起诉前的应对具有决定性意义。
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但结果因个案而异,无法承诺获许可。整体思路见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只判罚金,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吗?
会被列为对象。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以让外国人非法就劳的行为本身为退去强制事由,罚金的略式命令也适用。不过公布案例中,获许可的案件全部是罚金案件。
Q2. 只是没有确认员工的在留资格,也会有问题吗?
雇用经过和确认情况,既关系到刑事处分的轻重,也关系到在留特别许可的评价。请尽早把当时如何确认的情况连同资料告诉律师。
Q3. 配偶持“永住者的配偶者等”资格,与永住者有区别吗?
两者都属于别表第二资格,是指南第2之2(2)的对象。但令和6年的公布案例中,配偶为永住者、婚姻约29年9个月的获许可,配偶为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婚姻约2年5个月的未获许可。也值得考虑让配偶本人申请永住。
Q4. 经营公司的外国人持别表第一资格时会怎样?
协助非法就劳不问在留资格,均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如果配偶也持别表第一资格,家庭关系不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评价会更加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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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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