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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退去强制令书诉讼是什么|起诉期限、争议焦点与停止执行的关系(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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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退去强制令书诉讼是什么|起诉期限、争议焦点与停止执行的关系(律师解说)

撤销退去强制令书诉讼是什么|起诉期限、争议焦点与停止执行的关系(律师解说)

2026/10/05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5日

撤销退去强制令书诉讼,是指认为入管局发出的退去强制令书(驱逐出境令)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诉讼(《行政事件诉讼法》第3条第2款的撤销处分之诉)。

要点

  • 起诉期限为自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行政事件诉讼法》第14条第1款);自处分之日起超过1年,无正当理由则不能起诉(同条第2款)。
  • 仅提起诉讼,不会自动停止收容和遣返(执行不停止原则,同法第25条第1款);要阻止遣返,需同时申请停止执行。
  • 主要争议焦点有三:是否属于退去强制事由、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是否属于裁量权逾越或滥用、程序是否违法。
  • 起诉之前,通常已经在入管局经过申请口头审理、提出异议(入管法第48条、第49条)等程序。

撤销退去强制令书诉讼争议什么?

争议对象是入管局主任审查官发出的退去强制令书。核心是是否符合入管法第24条的退去强制事由,以及法务大臣等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的判断是否适当。后者虽然属于广泛裁量领域,但裁量也有界限:未考虑应当考虑的事情,或者判断明显缺乏社会通念上的妥当性时,即属违法。

起诉后遣返会停止吗?

不会。《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并不妨碍处分的效力、执行和程序的继续。要停止遣返或收容,必须依同条第2款申请停止执行,是否准许由法院判断。起诉时间与申请停止执行的时间,需要事先设计。

与在留特别许可是什么关系?

发出退去强制令书之后,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3款)。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的修正案在第50条第5款明确规定了在留特别许可的考虑事项。撤销诉讼中,要具体主张并举证这些事项,争议不给予许可的判断。

撤销退去强制令书诉讼的基本事项

项目内容
诉讼类型撤销处分之诉(行政事件诉讼法第3条第2款)
被告国家
起诉期限知道之日起6个月,处分之日起1年(第14条)
停止遣返、收容仅起诉不会停止;需另行申请停止执行(第25条)
主要争议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程序违法

常见问题

起诉期限到什么时候?

自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并且有自处分之日起1年的限制。超过期限,原则上不能提起撤销诉讼。

起诉后收容会被解除吗?

不会。解除收容需要通过假放免或监理措施等其他程序申请。

只有家属可以咨询吗?

可以咨询。但委托需要确认本人的意思;被收容期间,通过会见确认。

在留特别许可申请和撤销诉讼,应选哪个?

发出退去强制令书之后不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所以争议的方式是撤销诉讼。能采取什么手段,取决于是否处于发令之前的阶段。

法律依据与一手资料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为一般性解说,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另行咨询律师。

相关指南:日本入管程序全指南 / 日本在留特别许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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