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与在留特别许可|配偶的在留资格有何影响,从电信诈骗公布案例看
2026/10/11
诈骗案件要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除了整理配偶的在留资格,还必须设法减轻刑事处分本身。因为在公布案例中,诈骗是非常严峻的类型:不仅配偶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案件不许可,配偶是永住者的案件也有不许可的例子。
核心要点
- 诈骗和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对象罪名,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诈骗罪的法定刑没有罚金,对别表第一的人来说,能否争取不起诉是第一道分界线。
- 平成26年至令和7年公布案例中,刑事处分含诈骗的8件里只有1件获得许可。
- 即使配偶是永住者,婚姻时间短或实刑较重的案件也不许可,婚姻实质和刑期两方面都会被审视。
诈骗案件会构成哪一项退去强制事由?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不论在留资格,超过1年实刑则适用第4号リ。
第4号之2列举的刑法第二编第三十七章(诈骗及恐吓罪)包括诈骗和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而诈骗罪的法定刑没有罚金。与盗窃、伤害不同,无法通过罚金结案来避开第4号之2,所以对别表第一的人来说,能否争取不起诉极为关键。
| 本人在留资格 | 处分 | 退去强制事由 |
|---|---|---|
| 别表第一(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家族滞在等) | 不起诉 | 不适用 |
| 别表第一 | 拘禁刑(含全部缓刑) | 第4号之2 |
| 别表第二(永住者、定住者等) | 全部缓刑、1年以下实刑 | 第4号之2和第4号リ均不适用 |
| 不问在留资格 | 超过1年实刑 | 第4号リ(须有第50条第1项但书的特别情由) |
实务上,条文中的「処せられた」指判决确定,上诉期间事由尚未发生。
公布案例中,诈骗案件是如何判断的?
几乎都不许可。本所对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布案例原文逐一核对,刑事处分含诈骗(包括诈骗未遂、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的共8件,许可1件,不许可7件。
| 公布案例 | 刑事处分 | 配偶等 | 结论 |
|---|---|---|---|
| 令和3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3事例 | 诈骗「懲役2年6月、執行猶予4年」(懲役是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 永住者(婚姻约7个月) | 不许可 |
| 令和6年(6月9日前)·同·不许可第3事例 | 诈骗、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道路交通法违反 1年6个月缓刑3年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婚姻约3个月) | 不许可 |
| 令和6年(6月10日后)·同·不许可第1事例 | 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诈骗 4年6个月实刑 | 永住者(婚姻约8年10个月),有前科和在留特别许可历 | 不许可 |
| 令和5年·其他·许可第7事例 | 大麻取缔法违反、诈骗未遂等 3年缓刑5年 | 本人为永住者,与日本人内妻共同抚养日本籍子女 | 许可(「定住者」) |
唯一的许可案例,本人是永住者并在抚养日本籍子女。各罪名比较可参阅按罪名分析在留特别许可153件案例。
配偶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案件为何不许可?
主要原因应是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婚姻不属于指导方针中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令和6年(6月9日前)·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3事例,由相关机关通报而发现,在日约8年,非法滞留约2年9个月,婚姻约3个月,无子女,因诈骗等被判缓刑。指导方针把婚姻作为特别考虑的要素,仅限于配偶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情形。配偶持别表第一、本人受过刑事处分(含缓刑)的公布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详见配偶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时的在留特别许可。
配偶是永住者,诈骗案件就能获得许可吗?
仅此不够。指导方针对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婚姻,还要求婚姻稳定且成熟。
「当該外国人が、入管法別表第二に掲げる在留資格で在留している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退去強制を免れるために、婚姻を偽装し、又は形式的な婚姻届を提出した場合を除く。)であって、夫婦として相当期間共同生活をし、相互に協力して扶助しており、かつ、夫婦の間に子がいるなど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第2之2(2))
令和3年的不许可第3事例,配偶虽是永住者,但婚姻仅约7个月且无子女,难说已长期共同生活。令和6年(6月10日后)的不许可第1事例,婚姻约8年10个月且有子女,但4年6个月实刑、前科和在留特别许可历叠加。配偶的在留资格只是起点,婚姻实质和刑期会一并评价。
参与电信诈骗(特殊詐欺)会如何评价?
会被视为反社会性高,公布案例中即使本人是永住者也不许可。
令和4年·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3事例,因盗窃被判2年8个月实刑,特记事项为「特殊詐欺に関わり、窃盗を繰り返していたもの。」。令和4年·其他·不许可第3事例,本人是永住者,因诈骗、盗窃被判2年,特记事项为「銀行職員等になりすまし、他人のキャッシュカードを騙し取ったもの。」。指导方针规定,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按反社会性程度作为消极要素考虑。
只是末端角色、报酬很少、已赔偿被害人等事实,不仅影响刑事量刑,也是在留判断中说明反社会性程度的情节,须在刑事辩护阶段认真举证。
判决确定前应该做什么?
同时推进两件事:尽量减轻刑事处分,以及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
一审判决在事实或量刑上有可争之处时,控诉、上告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仅被告人控诉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上诉的思路见刑事案件的控诉。其结果是判决确定的时间延后,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申请。审查有长期化倾向,越早行动选择越多。
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整体思路见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因诈骗被捕,什么时候该找律师?
被捕后立即咨询。诈骗没有以罚金结案的可能,起诉前的辩护是决定能否留在日本的最关键阶段。
- 确认本人和配偶的在留资格,判断可能适用第4号之2还是第4号リ
- 核实参与程度和有无故意,探索不起诉的可能
- 推进赔偿与和解,争取缓刑或缩短刑期
- 预估判决确定时间,开始准备配偶的永住或归化申请
这确实是严峻的类型,但仍有对策。请不要放弃。
常见问题
Q1. 持「留学」的学生作为取款人被捕,判缓刑能留在日本吗?
「留学」属于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因诈骗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实务上以判决确定为准。要保住在留,关键在于起诉前能否争取不起诉。
Q2. 诈骗案件有可能只判罚金吗?
诈骗罪的法定刑没有罚金,有罪即为拘禁刑。别表第一的人要避开第4号之2,只能争取不起诉或无罪。
Q3. 妻子是永住者,丈夫的诈骗案件能期待在留特别许可吗?
配偶是永住者属于积极要素,但并不充分。公布案例中,配偶是永住者但婚姻约7个月的案件、以及4年6个月实刑的案件都不许可。既要准备证明婚姻实质的材料,也要通过辩护减轻刑期。
Q4. 赔偿被害人会影响在留判断吗?
赔偿会影响刑事量刑,而刑期轻重决定是否适用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此外,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按反社会性程度评价,赔偿事实也与此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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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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