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案件与在留特别许可|过失驾驶致死伤、道路交通法违反与配偶在留资格
2026/10/11
过失驾驶致死伤或道路交通法违反,本身通常不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但因逾期滞留(不法残留)等其他原因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时,会作为消极要素起作用,而配偶的在留资格往往决定结论。令和6年(2024年)的公布案例中,因道路交通法违反被判缓刑的人,配偶是「定住者」而获得许可;因过失驾驶致死被判缓刑的人,配偶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而不许可。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涉及交通的罪名,仅限于《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危险驾驶致死伤)和第6条第1项,不包括过失驾驶致死伤和道路交通法违反。
- 但不论在留资格,超过1年的实刑都适用第4号リ。
- 因逾期滞留等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时,交通案件的有罪判决会作为素行的消极要素被考虑。
- 公布案例中含交通案件的7件,获得许可的只有配偶和子女为定住者的1件。
交通案件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吗?
过失驾驶致死伤和道路交通法违反不在第4号之2的对象之内。危险驾驶致死伤等则在对象之内;任何罪名只要超过1年实刑,都适用第4号リ。
第4号之2列举的交通相关罪名只有以下部分:
「自動車の運転により人を死傷させる行為等の処罰に関する法律第二条若しくは第六条第一項の罪」(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节选)
| 罪名 | 第4号之2(别表第一的人) | 第4号リ(不问在留资格) |
|---|---|---|
| 危险驾驶致死伤(该法第2条)、该法第6条第1项的罪 | 拘禁刑即适用,缓刑也适用 | 超过1年实刑时适用 |
| 过失驾驶致死伤(该法第5条) | 不适用 | 超过1年实刑时适用 |
| 道路交通法违反(无照驾驶、酒后驾驶等) | 不适用 | 超过1年实刑时适用 |
实务上,条文中的「処せられた」指判决确定。
交通案件在什么情况下会影响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情况是因逾期滞留等其他退去强制事由进入程序,此时交通案件的前科被评价为消极要素。
指导方针把「入管法第50条第1項ただし書に該当する以外の刑罰法令違反に及んだことがあること」列为素行不良的消极要素。即使交通案件本身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断中仍然不利。对持有在留资格的人来说,更新在留期间时也会作为素行被考虑,详见刑事处分与在留期间更新。
公布案例中,结论会因配偶的在留资格而不同吗?
会。令和6年(6月10日后)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的类型中,同为主动到案申报、逾期滞留,且都因交通案件被判缓刑的2件,结论一许可一不许可。
| 项目 | 许可第3事例 | 不许可第2事例 |
|---|---|---|
| 刑事处分 | 道路交通法违反「懲役1年2月、執行猶予3年」(懲役是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 过失驾驶致死「禁固3年、執行猶予4年」(禁固同样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
| 在日·婚姻时间 | 在日约6年9个月·婚姻约6年7个月 | 在日约12年1个月·婚姻约12年4个月 |
| 子女 | 未成年1人 | 未成年2人 |
| 配偶在留资格 | 「定住者」(子女也是) | 「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 |
| 结论 | 许可(「定住者」1年) | 不许可 |
不许可的一方在日时间、婚姻时间都更长,子女也更多,结论却相反。当然,致人死亡的事故与道路交通法违反在事实轻重上不同,这也必然影响判断。但配偶是定住者就属于指导方针中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则不属于,这一差别应是左右结论的重要因素。详见配偶是定住者时的在留特别许可。
其他交通案件的公布案例情况如何?
本所对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布案例原文逐一核对,含交通案件的共7件,获得许可的只有上述1件。配偶即使是日本人或永住者,若叠加其他消极情节也不许可。
令和3年·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2事例:因道路交通法违反被判8个月实刑,有无照危险驾驶致伤等前科,婚姻约2个月。令和4年·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1事例:虽主动到案申报,但因无照过失驾驶致伤被判缓刑,且有被强制遣返的经历。令和4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4事例:配偶是永住者,但因入管法违反和无照驾驶被判2年缓刑3年,婚姻约1年10个月,无子女。反复无照驾驶和前科会被特别重视。
配偶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时能做什么?
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争取配偶取得永住许可或归化。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受过刑事处分(含缓刑)的公布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
按指导方针,永住许可原则上以连续在留10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为工作资格或居住资格)为标准;归化自2026年4月1日起在运用上也原则要求在留10年以上。根据配偶的在留经历选择能更早达到的一方。审查有长期化倾向,应从刑事案件初期就开始准备。详见配偶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时的在留特别许可。
判决确定前还应做什么?
尽量减轻量刑,并确保判决确定前的时间。过失驾驶致死伤案件中,与被害方和解、赔偿、承诺不再驾驶等都是量刑情节。
一审判决在事实或量刑上有可争之处时,控诉、上告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仅被告人控诉时不得加重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结果是确定时间延后。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整体思路见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因交通案件被捕或起诉,什么时候该找律师?
越早越好,最迟在起诉前后。交通案件容易被轻视,但对在留的影响不容忽视。
- 确认罪名属于第4号之2的对象(危险驾驶致死伤等)还是对象外(过失驾驶致死伤、道路交通法违反)
- 可能判实刑时,围绕是否超过1年收集量刑情节
- 按时更新在留期间,避免产生逾期滞留
- 确认配偶的在留资格,开始准备永住或归化
无论哪个阶段,都仍有对策。请不要放弃。
常见问题
Q1. 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人因过失驾驶致伤被判缓刑,会被强制遣返吗?
过失驾驶致伤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之内,不适用该号;缓刑也不适用第4号リ。但更新在留期间时会作为素行被考虑。
Q2. 危险驾驶致伤的情况呢?
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属于第4号之2的对象。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Q3. 因无照驾驶被判罚金,会影响在留吗?
仅道路交通法违反的罚金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更新在留期间或申请永住时会被考虑,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后也会成为素行的消极要素。公布案例中,无照驾驶的前科被看得很重。
Q4. 逾期滞留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配偶是定住者,怎么办?
令和6年的公布案例中,有主动到案申报、逾期滞留、因道路交通法违反被判缓刑、配偶和子女为定住者而获得许可的例子。但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应尽早从刑事和入管两方面判断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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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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