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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暴行案件与在留特别许可|和解的意义与配偶在留资格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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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暴行案件与在留特别许可|和解的意义与配偶在留资格的差异

伤害、暴行案件与在留特别许可|和解的意义与配偶在留资格的差异

2026/10/11

伤害、暴行案件中,保住在留的第一道分界线是能否通过和解(示談)等方式避免被判拘禁刑;一旦被判拘禁刑,配偶的在留资格和婚姻实质将左右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结论。公布案例中,即使配偶是日本人,伤害案件在实刑较重、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也未获许可。

核心要点

  • 伤害、暴行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对象罪名,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伤害、暴行的法定刑包括罚金,通过和解以不起诉或罚金结案,就不适用第4号之2。
  • 公布案例中刑事处分含伤害的2件,配偶都是日本人,但都是超过2年的实刑,结果不许可。
  • 其中1件记载配偶无继续婚姻的意思,另1件记载与配偶、子女分居。

伤害、暴行案件会构成哪一项退去强制事由?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适用第4号之2;不论在留资格,超过1年实刑则适用第4号リ。

第4号之2的对象包括刑法第二编第二十七章(伤害罪)以及《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第1条、第1条之2、第1条之3的犯罪(与胁迫、毁坏器物有关的部分除外)。伤害和暴行都在该章之内。

本人在留资格处分退去强制事由
别表第一(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家族滞在等)不起诉、罚金第4号之2和第4号リ均不适用
别表第一拘禁刑(含全部缓刑)第4号之2
别表第二(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全部缓刑、1年以下实刑第4号之2和第4号リ均不适用
不问在留资格超过1年实刑第4号リ(须有第50条第1项但书的特别情由)

实务上,条文中的「処せられた」指判决确定。第4号之2的详情请参阅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是什么。

和解在在留方面有什么意义?

和解是避免退去强制事由发生的最有力手段。伤害、暴行的法定刑包括罚金,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不起诉或罚金结案的可能性就会提高。

对别表第一的人来说,罚金结案就不适用第4号之2,这一点是决定性的。对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的人来说,争取缓刑或较短刑期也可以避开第4号リ。即使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指导方针也规定,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按其反社会性程度作为消极要素考虑。

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的事实,是说明反社会性程度的重要情节。不过,罚金在今后更新在留期间或申请永住时仍会被考虑。不起诉与在留的关系见不起诉处分对在留的影响。

公布案例中,伤害案件是如何判断的?

刑事处分含伤害的公布案例有2件,配偶都是日本人,结果都不许可。强盗致伤的案例也不许可。

公布案例刑事处分家庭状况等结论
令和7年·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3事例伤害「懲役5年」实刑(懲役是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在日约16年8个月,婚姻约10个月,未成年子女1人,配偶无继续婚姻的意思不许可
令和6年(6月10日后)·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1事例伤害、道路交通法违反 2年2个月实刑,前科2次在日约32年9个月,婚姻约17年1个月,与配偶及子女分居,有在留特别许可历不许可
平成26年·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4事例强盗致伤 3年在日约11年3个月,婚姻约7年1个月不许可

这些都是超过1年的实刑,须有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的特别情由。改正法施行后依但书获得许可的公布案例,刑期都在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

夫妻关系受损时会如何评价?

即使配偶是日本人或永住者,如果婚姻实质已经丧失,几乎不能作为积极要素。指导方针要求婚姻稳定且成熟。

「当該外国人が、日本人又は特別永住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退去強制を免れるために、婚姻を偽装し、又は形式的な婚姻届を提出した場合を除く。)であって、夫婦として相当期間共同生活をし、相互に協力して扶助しており、かつ、夫婦の間に子がいるなど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第2之2(1))

令和7年不许可第3事例记载「配偶者に婚姻継続の意思なし。」,令和6年(6月10日后)不许可第1事例记载「配偶者及び子とは別居。」。如果是因对配偶施暴而被捕,这一点尤其严重。从刑事阶段起,就要判断家庭关系能否修复、配偶今后是否愿意同住并支持。分居或面临离婚时的思路见分居、离婚危机时的在留特别许可。

配偶的在留资格会改变前景吗?

会有很大不同。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受过刑事处分(含缓刑)的公布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

相比之下,配偶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时,稳定且成熟的婚姻属于指导方针中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第2之2(1)、(2))。不过从公布案例看,即使配偶是日本人,实刑较重或婚姻关系破裂时也未获许可,结论并非只由配偶的在留资格决定。从刑事案件阶段起就应整理能证明家庭联系的材料。

判决确定前应该做什么?

在尽力和解、争取减轻量刑的同时,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并保留婚姻实质的记录。

一审判决在事实或量刑上有可争之处时,控诉、上告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仅被告人控诉时不得加重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其结果是确定时间延后,可利用这段时间推进配偶的永住或归化申请。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整体思路见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因伤害、暴行被捕,什么时候该找律师?

被捕后立即咨询。和解在起诉前达成,才更容易换来不起诉或罚金。

  • 根据本人和配偶的在留资格,确认可能适用第4号之2还是第4号リ
  • 通过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推进和解
  • 修复家庭关系,确认配偶今后支持的意思
  • 预估判决确定时间,研究配偶的永住或归化

越早行动,留下的选择越多。

常见问题

Q1. 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人因暴行被判罚金,会被强制遣返吗?

只判罚金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因为该号以被判处拘禁刑为要件。但更新在留期间或申请永住时,罚金也会被考虑。

Q2. 永住者因伤害被判1年6个月缓刑3年,会怎样?

第4号之2只适用于别表第一的人,第4号リ排除了全部缓刑,所以都不适用。但今后更新在留期间或申请永住时,这一前科仍会被考虑。

Q3. 因对妻子施暴被捕,妻子是日本人,能期待在留特别许可吗?

配偶是日本人属于积极要素,但指导方针要求婚姻稳定且成熟。公布案例中有记载配偶无继续婚姻意思而不许可的伤害案件。首先要修复关系并确认妻子的意思。

Q4. 无法与被害人和解,就没有办法了吗?

并非如此。即使难以和解,也可以通过道歉、提出赔偿、赎罪捐款等整理量刑情节,同时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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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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