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者是定住者时的在留特别许可|判实刑仍获许可的公开案例与不许可的分界
2026/10/11
配偶者持定住者资格时,这段婚姻在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指南中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即使本人有刑事处分,也仍有获得许可的余地。令和7年(2025年)的公开案例中,一名因盗窃被判懲役1年2个月(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实刑的人,配偶者为定住者、与3名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被认定存在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规定的“特别情况”而获得许可。另一方面,有出国命令记录、或毒品前科累积的案件,即使配偶者是定住者,也被判为不许可。下面结合公开案例说明分界在哪里。
核心要点
- 定住者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与定住者的婚姻属于指南第2之2(2)所列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 配偶者为定住者的公开案例中,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被判缓刑、甚至因盗窃被判超过1年实刑仍获许可的例子。
- 有出国命令记录、或因觉醒剂案件累积前科与在留特别许可记录的案件,即使配偶者是定住者也未获许可。
- 从刑事案件阶段起,就应当一边争取不产生退去强制事由,一边积累证明婚姻稳定成熟的记录。
配偶者是定住者时,在留特别许可中如何评价?
与定住者的婚姻,在指南上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但前提是婚姻稳定且成熟。
在留特别许可指南(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起实施)对于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在留者的婚姻,规定如下。
「当該外国人が、入管法別表第二に掲げる在留資格で在留している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退去強制を免れるために、婚姻を偽装し、又は形式的な婚姻届を提出した場合を除く。)であって、夫婦として相当期間共同生活をし、相互に協力して扶助しており、かつ、夫婦の間に子がいるなど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指南第2之2(2))
如果配偶者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或「留学」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就不属于这一要素。配偶者是定住者,在评价的起点上就有很大差别。详见系列核心文章在留特别许可取决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
不过,指南第3也写明,存在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并不意味着一定获得许可,仍要综合衡量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
配偶者是定住者而获得许可的公开案例有哪些?
不仅有无刑事处分的案件,也有被判缓刑、甚至超过1年实刑仍获许可的案例。共同点是婚姻时间长,并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
| 公开案例 | 主要情况 | 刑事处分 | 结论 |
|---|---|---|---|
| 令和7年 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 许可第2例 | 主动出头申告、非法滞留,婚姻约7年6个月,未成年子女4人 | 无 | 许可(定住者1年) |
|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同类型 许可第3例 | 主动出头申告、非法滞留,婚姻约6年7个月,未成年子女1人(配偶者与子女均为定住者) | 违反道路交通法,懲役1年2个月、缓刑3年 | 许可(定住者1年) |
| 令和7年 同类型 但书该当许可第1例 | 被警察逮捕,在日约34年2个月,婚姻约8年11个月,未成年子女3人 | 盗窃,懲役1年2个月实刑 | 许可(定住者1年) |
(出处: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各年度在留特别许可许可案例与不许可案例。刑名为当时的表述。)
获得许可时给予的在留资格都是“定住者(1年)”,与配偶者的资格一致。
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也可能获得许可吗?
有可能。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人,按照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只有存在“特别情况”时才能获得许可,而配偶者为定住者的案件中有被认定的例子。
「本邦への在留を許可しないことが人道上の配慮に欠けると認められる特別の事情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に限る。」(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
令和7年依但书获得许可的3件都是盗窃实刑案件,其中1件的配偶者是定住者。但修法施行后的公开案例中,依但书获许可的刑期都在1年2个月到1年6个月之间。即使抚养日本籍子女,被判2年6个月实刑的案件也未获许可(令和7年 其他类型 不许可第2例)。刑期越长,难度越大。相关内容另见超过1年的实刑与在留特别许可。
配偶者是定住者也会不许可,是什么情况?
曾有出国命令出境记录的人,以及因觉醒剂等案件累积前科与在留特别许可记录的人,即使配偶者是定住者,也被判为不许可。
| 公开案例 | 主要情况 | 刑事处分 | 结论 |
|---|---|---|---|
| 令和7年 同类型 不许可第3例 | 主动出头申告、非法滞留,婚姻约1年4个月,无子女,有出国命令记录 | 无 | 不许可 |
| 令和2年(2020年)同类型 不许可第1例 | 被警察逮捕、非法滞留,婚姻约6个月,无子女,曾依出国命令出境 | 违反入管法,懲役1年、缓刑3年 | 不许可 |
|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同类型 不许可第4例 | 在日约25年9个月,婚姻约9年9个月,前科3件,有在留特别许可记录 | 违反觉醒剂取缔法,懲役1年6个月实刑 | 不许可 |
值得注意的是令和7年不许可第3例:主动出头申告、没有刑事处分、配偶者是定住者,但婚姻时间短,且有出国命令记录。指南把“过去曾被采取退去强制程序或出国命令程序”列为品行方面的消极要素(第2之3)。出国命令制度请参阅什么是出国命令。
在刑事案件阶段应当做什么?
一边通过刑事辩护避免产生或减轻退去强制事由,一边积累证明婚姻稳定成熟的记录。
第一,争取不起诉、罚金或缓刑。本人持「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资格时,因特定犯罪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只判罚金则不属于;毒品案件罚金也适用第4号チ;即使判实刑,1年以下也不适用第4号リ和第50条第1项但书。
第二,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控诉期限为14日(刑事诉讼法第373条),上告准用(第414条)。仅被告人控诉时,不得判处重于原判决的刑罚(第402条)。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其结果是确定前的时间得以延长。
第三,家属一方的准备:配偶者的定住者在留期间更新不能中断;若符合条件,也可考虑申请永住许可(永住许可指南对定住者设有在留年限的特例);保留同居、共同家计、抚养子女的记录。
什么时候应当咨询律师?
最好在被逮捕后立即咨询,最迟也应在起诉之前。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在进入入管程序之前的刑事阶段就已大幅改变。
本所曾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配偶者是定住者的案件,从公开案例看属于主张组织得当就有出路的类型。但结论因个案而异,本所无法承诺获得许可。即使有出国命令记录或前科,也请尽早咨询。
常见问题
Q1. 配偶者是定住者,被判缓刑也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被判缓刑仍获许可的例子(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 许可第3例)。但许可与否是综合判断,觉醒剂案件累积前科的案件即使缓刑也未获许可。
Q2. 以前曾依出国命令回国,会不利吗?
指南第2之3把曾被采取出国命令程序列为品行方面的消极要素。令和7年不许可第3例中,即使主动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配偶者是定住者,也因有出国命令记录而不许可。需要尽早准备能够弥补的事实。
Q3. 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后,就不可能在留了吗?
依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只有存在特别情况时才可许可。令和7年有配偶者为定住者、因盗窃判实刑仍获许可的例子。刑期越长越难,因此刑事审判中的量刑非常重要。
Q4. 配偶者一直是定住者可以吗?需要申请永住吗?
即使是定住者,该婚姻也属于指南第2之2(2)的积极要素。但定住者需要更新在留期间,配偶者本人在留稳定也是婚姻稳定的基础。若符合永住条件,值得考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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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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