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日本上学的家庭如何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家族滞在子女与教育经历的评价(律师解说)
2026/10/11
孩子在日本学校读书,在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审查中属于会被积极评价的情况,但仅凭这一点,很难弥补刑事处分的分量或配偶在留资格的不足。现实的做法是:一边整理孩子教育经历的证据,一边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
丈夫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妻子持「家族滞在」(家属滞留),孩子在日本读中小学。家中有人被捕时,孩子的学校生活能被考虑到什么程度?下面根据指南和公布案例整理。
核心要点
- 在留特别许可指南明确规定,保护孩子与家人共同生活的利益,作为积极因素加以考虑(第2之2)。
- 抚养在日本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接受相当期间教育、且难以在本国接受教育的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第2之2(3))。
- 以母语授课的学校(如中华学校)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初等中等教育机构。
- 配偶为别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的公布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仅凭有孩子并未改变结论。
- 应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孩子的教育资料,同时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
指南如何评价孩子的存在?
保护孩子与家人共同生活的利益,会作为积极因素加以考虑。令和6年(2024年)修订指南时,明确了这一点。
「家族関係は、在留特別許可をするかどうかの判断において、重要な要素となり得るものであり、中でも、家族とともに生活をするという子の利益の保護の必要性は、積極要素として考慮されます。」(指南第2之2)
入管厅说明修订宗旨时,也提到要积极评价子女利益,以及与学校、自治会等地域社会的关系。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同样把“家庭关系”列为考虑事项。
孩子在日本上学时,什么情况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
与在日本中小学等接受相当期间教育的亲生子女同住并抚养,而且父母本人已相当程度融入地域社会。重要的是,即使配偶不是日本人或永住者,也可以适用这一类型。
「当該外国人が、本邦の初等中等教育機関で相当期間教育を受けており、かつ、本国で初等中等教育を受けることが困難な事情等が認められる実子と同居しており、かつ、当該実子を監護及び養育している場合であって、地域社会で一定の役割を果たすなど相当程度に地域社会に溶け込んでいる者であること」(指南第2之2(3))
| 要件 | 审查内容 | 主要材料 |
|---|---|---|
| 日本的初等中等教育机构 | 日本的小学、初中、高中等,不含以母语授课的学校 | 在学证明、毕业证明 |
| 相当期间的教育 | 在日本学校学习的时间长短 | 成绩通知书、在籍记录 |
| 难以在本国接受教育 | 母语读写能力、继续学业的困难等 | 学校意见书、学习情况材料 |
| 同住并抚养 | 父母与孩子同住、负责日常照顾 | 住民票、与学校的联络记录 |
| 融入地域社会 | 父母本人在地区中发挥作用 | 自治会、家长会等活动材料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指南把“以母语授课的教育机构”排除在外。孩子在中华学校就读时,不属于这一类型。
孩子是家族滞在身份时,父母的刑事案件会怎样影响孩子?
家族滞在(家族滞在)是给予受别表第一资格父母扶养的子女的在留资格。负责扶养的父母一旦成为退去强制(强制遣返)对象,孩子在留的前提本身就会动摇。
此外,家族滞在本身也是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持家族滞在的父母如果因盗窃、诈骗、伤害等一定罪名被判处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只判罚金则不属于该号。是哪一方父母涉案,对全家的影响方式不同,必须先理清楚。这种家庭结构的典型情况,可参阅中国夫妇(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与家族滞在)的情况。
在公布案例中,有孩子是否改变了结论?
配偶为别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的案件中,即使有孩子,也找不到获得许可的例子。孩子的存在真正发挥作用,是在配偶或孩子本人持有别表第二资格,或孩子有特殊情况的时候。
| 公布案例 | 家庭情况 | 本人刑事处分 | 结论 |
|---|---|---|---|
| 令和2年(2020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不许可第2例 | 配偶「留学」,孩子「家族滞在」 | 盗窃 惩役2年 | 不许可 |
| 令和2年·同类·不许可第4例 | 配偶「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孩子「家族滞在」 | 违反入管法 惩役2年2个月·缓刑3年 | 不许可 |
| 令和6年(6月9日前)·同类·不许可第1例 | 配偶「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未成年子女1人 | 无 | 不许可 |
| 令和6年(6月10日后)·同类·许可第3例 | 配偶及孩子「定住者」 | 违反道路交通法 惩役1年2个月·缓刑3年 | 许可(定住者) |
惩役是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令和5年(2023年)还有配偶持「教育」资格、因孩子患病而获得许可的例子。审查看的不只是“有没有孩子”,而是孩子在日本过着怎样的生活、需要怎样的照顾。
有刑事处分时,教育经历或孩子的情况发挥过作用吗?
有。以下都是被判实刑、但依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认定存在“特别情况”而获得许可的例子。
- 令和7年(2025年)·其他类·但书许可第1例:因盗窃被判惩役1年6个月实刑。特别记载为「日系人として本邦で出生し、本邦の教育機関で教育を受けたもの。」(日裔、在日本出生并在日本教育机构受教育),获得「定住者(1年)」。
- 令和6年(6月10日后)·其他类·但书许可第1例:因有偿受让赃物等被判惩役1年6个月、罚金20万日元实刑。未成年子女的在留资格为「永住者」,获得「定住者(1年)」。
这说明在日本的教育经历和孩子的情况,在有刑事处分时也可能发挥积极作用。不过,两例刑期都只有1年6个月,配偶也都不是别表第一资格。
孩子的学校生活,用什么材料来证明?
用学校和地区第三方的材料,证明在学事实、学习期间、在日本生活的扎根程度,以及回国读书的困难。因为指南表示不仅看申请人的说法,还看具体依据和客观情况(第3)。
- 在学证明、历年成绩通知书、出勤情况
- 班主任或校长关于孩子在校表现、日语学习情况的书面材料
- 母语读写情况等难以在本国继续学业的情况
- 父母在自治会、家长会等担任角色的材料
孩子在日本出生时的问题,可参阅在日本出生的孩子与在留特别许可。
从刑事案件阶段起,家人应该推进哪些事?
在收集孩子教育材料的同时,开始准备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才产生,可以利用此前的时间。
指南把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限于配偶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的情况(第2之2(1)、(2))。配偶取得永住许可后,除了孩子的教育经历,婚姻也可以作为积极因素主张。永住许可原则上以在留10年为标准,审查也有耗时变长的倾向,越早行动选择越多。详见配偶应尽早申请永住的理由。
本所曾有当事人被判有罪后,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整体思路请见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孩子在日本上学,就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能仅凭这一点。指南把子女利益作为积极因素,但同时表示要综合考虑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第3)。
Q2. 孩子在中华学校或国际学校上学,也会被评价吗?
指南第2之2(3)的类型把“以母语授课的教育机构”排除在初等中等教育机构之外,很可能不适用这一类型。但仍有余地作为子女利益或与地域社会的关系另行主张。
Q3. 孩子还小、尚未上学怎么办?
不适用以初等中等教育经历为前提的第2之2(3)类型。此时应以与家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利益(第2之2),以及基于配偶在留资格的积极因素为中心来组织主张。
Q4. 父母被强制遣返,持家族滞在的孩子也不能留在日本吗?
家族滞在以扶养者的在留资格为前提,扶养者成为退去强制对象,孩子的在留也会受影响。
本系列相关文章
- 【核心文章】在留特别许可取决于配偶的在留资格
- 系列总目录(全部文章)
- 分居、离婚危机与在留特别许可|夫妻关系动摇时的前景与对策(律师解说)
- 刑事辩护阶段为在留特别许可应保留的证据|情状证人、和解书与判决书(律师解说)
- 丈夫被逮捕后,妻子该做什么|守护全家在留的初期行动清单
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阅读本文的日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