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为何要尽早申请永住|丈夫(妻子)涉刑事案件时与时间赛跑(律师解说)
2026/10/11
丈夫(妻子)因刑事案件被起诉、可能被退去强制(即强制遣返)时,配偶应尽早启动永住许可申请。如果在作出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判断时配偶已经是永住者,这段婚姻就属于指导方针所说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如果配偶仍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则不属于。
因刑事案件产生的退去强制事由,要到判决确定时才发生,所以侦查和审判的期间,正是推进配偶永住审查的宝贵时间。但永住审查耗时较长,还必须满足10年在留的要件。等判决出来再考虑,就来不及了。
核心要点
- 配偶是永住者时,婚姻属于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第2之2(2)「ウ」规定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 公布案例中,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受过刑事处分的共8件,全部不许可。
- 退去强制令书(遣返令)签发后发生的情况变化,原则上不予考虑。
- 永住许可原则上以在日10年为标准,审查也有长期化倾向,实际上是在与判决确定前的时间赛跑。
- 丈夫(妻子)的刑事案件对配偶永住审查有何影响无法一概而论,应与律师商量后推进。
为什么配偶是永住者如此重要?
因为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把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的,仅限于配偶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以永住者等入管法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在日的情形。配偶如果是“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就不属于这一要素。
「当該外国人が、入管法別表第二に掲げる在留資格で在留している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指导方针第2之2(2)「ウ」。其后要求夫妻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婚姻安定且成熟)
公布案例中差别明显。令和6年(2024年,6月9日以前)·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许可第4例,本人因入管法违反(不法残留)被判惩役2年6个月、缓刑3年(“惩役”为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配偶是永住者,获准“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同期不许可第3例,本人因诈骗、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等被判惩役1年6个月、缓刑3年,配偶是“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两案罪名不同,不能简单对比,但本所逐一核对平成26年(2014年)至令和7年(2025年)的公布案例原文后发现: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
配偶最晚要在什么时候成为永住者?
最晚要在对丈夫(妻子)作出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之前。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配偶才取得永住,原则上不会被考虑。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要在本人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或特别审理官的判定,或法务大臣裁决异议无理由之后才作出(入管法第50条第4项)。指导方针还写明:
「退去強制令書が発付された後の事情変更等は原則として考慮されません。」(指导方针第3(注4))
进入入管程序后,几乎没有余地再等永住结果。目标应当是尽量在刑事判决确定之前,让配偶取得永住许可。
刑事案件的期间能争取多少时间?
因案而异,但如果侦查和审判阶段应对得当,到判决确定可能有数年时间。条文中的“被处以”“受有罪判决”在实务中是指判决确定,退去强制事由从那时才产生。
| 刑事阶段 | 与退去强制事由的关系 | 配偶永住申请可做的事 |
|---|---|---|
| 逮捕、羁押、起诉 | 尚未产生(不法残留等除外) | 确认要件、收集材料、提出申请 |
| 一审判决 | 在14天控诉期间(刑事诉讼法第373条)内控诉则不确定 | 应对审查中的询问和补充材料 |
| 控诉审、上告审 | 确定前不产生 | 等待审查结果,记录婚姻实况 |
| 判决确定 | 可能产生第4号之2、第4号チ、第4号リ等事由 | 理想情况是此前已获许可 |
控诉、上告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对事实或量刑有争议时,可以通过上诉争取更好的判决,结果上也延长了确定前的时间。仅由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详见控诉与上告解说。
另外,刑事案件期间本人在留期限届满,会在判决之外另产生不法残留(逾期居留)的退去强制事由,务必按时办理更新。
配偶申请永住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法律上要求品行端正、具有足以独立生活的资产或技能,以及永住符合日本国利益(入管法第22条第2项)。永住许可指导方针以原则上连续在日10年以上为标准。
| 要件 | 内容 | 确认要点 |
|---|---|---|
| 品行端正 | 入管法第22条第2项第1号 | 配偶本人有无处罚记录 |
| 独立生计 | 入管法第22条第2项第2号 | 原本依靠丈夫(妻子)收入时的生活前景 |
| 在留期间 | 原则10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为工作类(技能实习、特定技能1号除外)或居住类资格 | 具体哪年哪月达到 |
| 处罚记录 | 「罰金刑や拘禁刑などを受けていないこと。」 | 针对配偶本人确认 |
| 公共义务 | 纳税、公共年金和医疗保险费缴纳、入管法上的申报等 | 是否在期限内缴纳 |
关于公共义务,指导方针写明「当初の納税(納付)期間内に履行されていない場合は、原則として消極的に評価されます。」,即逾期缴纳原则上会被消极评价。丈夫(妻子)被捕、家计紧张时,更要守住缴纳期限。
既然审查耗时,为什么不能等判决出来?
因为判决确定后才申请,很可能永住审查还没结束,入管程序已经推进,赶不上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永住审查有长期化倾向。而判决一旦确定,就会依次进入违反调查、收容或监理措置、在留特别许可申请、违反审查。服从入国审查官认定后3天内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就会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反过来,如果在逮捕、起诉阶段就开始准备,刑事审判的期间可以直接用于永住审查。
配偶还没满10年怎么办?
先准确计算配偶何时满足要件,再与刑事案件的进展对照。如果要到判决确定之后才满足,就需要连同刑事辩护方针一起重新规划。
- 计算在留期间:是否连续10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是否为工作类或居住类资格。
- 与归化比较:自2026年4月1日起,归化在运用上也原则要求在日10年以上,比较哪条路更快。
- 刑事辩护目标:持别表第一资格者,若止于不起诉或罚金,不属于第24条第4号之2;毒品案件即使罚金也属于第4号チ。
- 记录婚姻实况:同居、共同家计、抚养子女的情况要留存资料。
永住与归化如何选择,请参阅配偶应选择永住还是归化。
丈夫(妻子)的刑事案件会影响配偶的永住审查吗?
无法一概而论。永住许可按申请人即配偶本人的要件审查,但有时也会确认家庭情况,申请时机和说明方式应与律师商量后决定。
本所有过这样的实绩:对因刑事案件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期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但结果因个案而异,无法承诺一定获准。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得知家人被捕后,请尽早咨询。
常见问题
Q1. 配偶正在申请永住,在留特别许可中会被考虑吗?
指导方针第2之2(2)「ウ」针对的是与以别表第二资格在日者的婚姻。申请中的配偶还不是永住者,应当认为不属于该要素。因此要尽早推进到取得许可。
Q2. 判决确定后才拿到永住许可,还来得及吗?
如果在作出在留特别许可判断(入管法第50条第4项)之前获准,有可能被考虑。但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的情况变化原则上不予考虑,寄希望于确定后获准是危险的。
Q3. 控诉会不会反而被判更重?
仅由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控诉期间为14天(第373条)。
Q4. 配偶是定住者或永住者的配偶者等,也需要急着申请永住吗?
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都属于别表第二资格,与其婚姻已属于第2之2(2)「ウ」。不像别表第一那样紧迫,但要注意配偶的在留期间更新不要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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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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