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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出生的子女与在留特别许可|子女国籍、在留资格与教育经历决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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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出生的子女与在留特别许可|子女国籍、在留资格与教育经历决定评价

在日本出生的子女与在留特别许可|子女国籍、在留资格与教育经历决定评价

2026/10/11

在日本出生长大的子女,在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中作为“子女利益的保护”受到积极评价,但其分量取决于子女的国籍、在留资格,以及在日本的中小学等接受教育的时间长短。若是与日本人、永住者或定住者所生的子女,可直接构成家庭关系方面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即使不是,只要在日本学校就读相当期间,也可能适用另一类型。不过,也有虽有在日本出生的子女、但因父母刑罚较重而不许可的公开案例。

核心要点

  • 指南明确规定,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作为积极要素加以考虑。
  • 子女是与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所生的亲生子女,或持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时,父母与其同居并抚养,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 其他情况下,子女在日本的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接受了相当期间的教育、且难以在本国接受教育时,可能适用指南第2之2(3)。
  • 公开案例中有父母被判超过1年实刑、但因抚养持永住者资格的未成年子女等而获许可的例子,也有虽有日本籍子女、因2年6个月实刑而不许可的例子。

有在日本出生的子女,在在留特别许可中如何评价?

会作为积极要素评价。但并非仅凭在日本出生就能决定,关键在于子女的国籍、在留资格以及在日生活和教育的实际情况。

「家族関係は、在留特別許可をするかどうかの判断において、重要な要素となり得るものであり、中でも、家族とともに生活をするという子の利益の保護の必要性は、積極要素として考慮されます。」(在留特别许可指南第2之2)

入管法第50条第5项也把“家庭关系”和“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列为考虑事项。

子女的国籍和在留资格不同,评价会不同吗?

差别很大。指南按子女的情况设了三种类型。

子女的情况指南对父母一方的要求
与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所生的亲生子女第2之2(1)(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抚养未成年且未婚等的亲生子女,并相当期间同居、照顾养育
持有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的亲生子女第2之2(2)(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同上
其他(持「家族滞在」或没有在留资格的子女等)第2之2(3)子女在日本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接受相当期间教育、难以在本国受教育,且父母相当程度融入地区社会

前两种类型要求父母与子女实际同居并抚养,而不是名义上的亲子关系。此外,在日本出生的外国籍子女,出生后如不办理取得在留资格的手续,子女本身就会处于没有在留资格的状态。令和元年(2019年)带子女非法滞留类型不许可第1例中,在日本出生的2岁和1岁子女都没有取得在留资格。

在日本的学校就读有多重要?

子女不是日本人、也没有别表第二资格时,在日本学校的受教育经历几乎是家庭关系方面唯一的立足点。

「当該外国人が、本邦の初等中等教育機関で相当期間教育を受けており、かつ、本国で初等中等教育を受けることが困難な事情等が認められる実子と同居しており、かつ、当該実子を監護及び養育している場合であって、地域社会で一定の役割を果たすなど相当程度に地域社会に溶け込んでいる者であること」(指南第2之2(3))

这里的初等中等教育机构不包括「母国語による教育を行っている教育機関」。既然要求“相当期间”,刚入学或未上学的子女就难以适用。持「家族滞在」在日本上学的子女,详见子女持家族滞在、在日本上学时。

公开案例中,有在日本出生长大子女的案件结果如何?

有子女情况支持了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父母获得许可的例子,也有因刑罚较重而不许可的例子。

公开案例子女与家庭情况、刑事处分结论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其他类型 但书该当许可第1例在日约21年,抚养持永住者资格的未成年子女。收受赃物等,懲役1年6个月(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罚金20万日元实刑许可(定住者1年)
令和7年(2025年)其他类型 但书该当许可第1例本人作为日裔在日本出生并在日本接受教育。盗窃,懲役1年6个月实刑许可(定住者1年)
令和7年 带子女非法滞留类型 许可第1例子女12岁,在日约12年5个月。无刑事处分许可(母亲特定活动,子女留学)
令和7年 其他类型 不许可第2例在日约22年1个月,主张抚养日本籍子女。诈骗等,懲役2年6个月实刑,有在留特别许可记录不许可

(出处: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各年度许可与不许可案例)子女的情况很有分量,但刑期越长越难以扭转。

在刑事案件阶段,应为子女准备什么?

在争取减轻刑罚的同时,整理能证明子女在留资格、受教育经历和抚养实际情况的材料。

  • 子女的在留卡、出生后取得在留资格的情况
  • 在学证明、成绩单、参加学校和社区活动的记录
  • 班主任或邻居的陈述书
  • 证明同居和抚养的住民票、保育和医疗记录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才产生,确定前的时间里,子女的受教育经历会继续累积,也有机会把配偶者的资格提升为永住者等。思路见在留特别许可取决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

什么时候应当咨询律师?

最好在父母被逮捕后立即咨询,最迟在起诉之前。量刑直接影响在留特别许可的结论,为子女准备材料也需要时间。

本所曾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在判决确定前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当然,结论取决于个案情况,我们无法承诺一定获得许可。为了守护孩子的生活,请尽早咨询。

常见问题

Q1. 子女在日本出生,父母就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能仅凭这一点决定。子女利益的保护是积极要素,但会综合子女的国籍、在留资格、受教育经历、抚养实际情况以及父母刑事处分的轻重来判断(指南第3)。

Q2. 孩子还小,没有上学,会不利吗?

指南第2之2(3)要求在日本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接受相当期间的教育,未上学的子女难以适用这一类型。但子女若是日本人或持别表第二资格的亲生子女,可以考虑第2之2(1)、(2)的类型。

Q3. 孩子在用母语授课的学校就读,能作为受教育经历评价吗?

指南把以母语进行教育的教育机构排除在初等中等教育机构之外,因此在这一类型中较难作为受教育经历评价。

Q4. 父母被判超过1年实刑,子女的情况还会被考虑吗?

依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没有特别情况就不予许可,但子女的情况可在这一判断中被考虑。公开案例中有以抚养持永住者资格的未成年子女等为背景获得许可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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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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