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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离婚危机与在留特别许可|夫妻关系动摇时的前景与对策(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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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离婚危机与在留特别许可|夫妻关系动摇时的前景与对策(律师解说)

分居、离婚危机与在留特别许可|夫妻关系动摇时的前景与对策(律师解说)

2026/10/11

与配偶分居、或配偶没有继续婚姻的意思,在公布案例中即使配偶是日本人或永住者,也被明确记载为不许可的情况。夫妻关系动摇时,必须先如实整理事实,再把婚姻以外的积极因素也纳入,重新组织主张。

因刑事案件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出现分居或离婚话题,并不少见。下面根据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指南和公布案例,说明这会如何影响审查。

核心要点

  • 指南把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前提是夫妻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协助扶持,婚姻稳定且成熟。
  • 公布案例中有特别记载“配偶无继续婚姻的意思”“与配偶分居”的不许可例,其中包括配偶是日本人或永住者的案件。
  • 因羁押或收容而分开生活,与夫妻关系破裂而分居意义不同,应以材料说明经过。
  • 即使离婚,与日本人或永住者等亲生子女同住并抚养,仍可能成为独立的积极因素。
  • 把夫妻关系说得比实际更好,可能被视为虚假申报,属于指南上的消极因素。

在在留特别许可中,婚姻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积极评价?

配偶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而且婚姻有实际共同生活支撑时。仅提交了结婚登记是不够的。

「当該外国人が、日本人又は特別永住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退去強制を免れるために、婚姻を偽装し、又は形式的な婚姻届を提出した場合を除く。)であって、夫婦として相当期間共同生活をし、相互に協力して扶助しており、かつ、夫婦の間に子がいるなど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指南第2之2(1))

与别表第二资格者的婚姻也是同样内容(第2之2(2))。分居或配偶无意继续婚姻,会动摇“共同生活”和“相互协助扶持”这一核心。

公布案例如何看待分居和继续婚姻的意思?

会写入特别记载,并作为不许可的情况处理。配偶是日本人或永住者也不例外。

公布案例婚姻期间本人刑事处分特别记载结论
令和7年(2025年)·配偶为日本人类·不许可第3例约10个月伤害 惩役5年实刑配偶无继续婚姻的意思不许可
令和6年(6月10日后)·配偶为日本人类·不许可第1例约17年1个月伤害、违反道路交通法 惩役2年2个月实刑与配偶及子女分居,有在留特别许可史不许可
令和6年(6月10日后)·配偶为日本人类·不许可第2例约34年2个月不法就劳助长 罚金20万日元略式命令与配偶分居不许可
令和3年(2021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不许可第2例约9年11个月盗窃未遂 惩役1年配偶为永住者,配偶无继续婚姻的意思不许可

惩役是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实刑案件即使没有分居也属于严峻类型,但只判罚金的案件也因记载分居而不许可,这一点不能忽视。

刑事处分只是罚金,分居也会导致不许可吗?

有这样的案例。婚姻超过30年,记载为分居的案件仍然不许可。

令和6年(6月10日后)·配偶为日本人类·不许可第2例,在日约33年8个月,婚姻约34年2个月,刑事处分只是因不法就劳助长被处罚金20万日元的略式命令,特别记载为「配偶者とは別居。」(与配偶分居)。相对地,令和6年(6月9日前)·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许可第2例,同样是不法就劳助长罚金20万日元略式命令,婚姻约29年9个月,配偶为永住者,获得「永住者の配偶者等(1年)」。

两案的案发经过等也不同,不能断言结论只因分居而分开。但可以看出:即使刑事处分轻、婚姻期间长,一旦失去共同生活的实态,婚姻就难以作为积极因素发挥作用。

因被捕、羁押而分开生活,也算“分居”吗?

因羁押而在物理上分开,与夫妻关系破裂而分居,意义不同。关键是能用材料说明这种区别。

  • 本人住民票上的住址仍与家人相同
  • 会面、书信往来持续不断
  • 配偶负责送物品、与辩护律师联络
  • 释放后预定回到同一住处

被付诸监理措置(監理措置)时,配偶也可能担任监理人,同住并支持本人生活。其责任请参阅配偶担任监理人时。

离婚后,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会怎样变化?

将无法再把婚姻作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主张。但与子女的关系可以作为婚姻以外的积极因素保留下来。

「当該外国人が、日本人又は特別永住者との間に出生した実子を扶養している場合であって、次のいずれにも該当すること」(指南第2之2(1))

这一类型除要求子女未成年且未婚等之外,还要求「当該実子と現に相当期間同居し、当該実子を監護及び養育していること」。持别表第二资格的子女也一样(第2之2(2))。令和7年·其他类·许可第2例,本人因不法残留被判惩役2年、缓刑3年,但因抚养日本人亲生子女等情况,获得「定住者(1年)」。离婚后能否证明仍与孩子同住并抚养,是关键。

离婚后与别人再婚,评价能恢复吗?

最好不要抱此期待。被捕后或收容中成立的婚姻,在公布案例中几乎无一例外不许可。

令和2年(2020年)·配偶为日本人类·不许可第3例,特别记载为「警察に逮捕された後、別の日本人と婚姻したもの」(被警察逮捕后与另一日本人结婚)。指南也把为逃避退去强制而结婚或形式上的结婚登记排除在积极因素之外。手续前夕匆忙安排的婚姻,反而可能令人怀疑婚姻实态。关于被认定为假结婚的风险,请参阅伪装结婚是什么(日文)。

夫妻关系动摇时,应该怎么做?

首先坦率确认配偶是否打算继续婚姻,并依据事实决定方针。把关系说得比实际更好,可能构成虚假申报而成为消极因素(指南第2之9)。

如果有意继续婚姻,应从刑事阶段起留下同住和家庭开支的记录,并通过配偶的陈述书具体说明今后的生活。写法请见配偶的陈述书与请愿书怎么写。若在判决确定前配偶推进永住许可或归化,婚姻的评价会更强。如果婚姻无法继续,就以抚养子女、与地域社会的关系、合法在留期间等婚姻以外的事情为主轴来组织主张。

本所曾有当事人被判有罪后,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即使夫妻问题尚未解决,越早咨询,可做的事越多。整体思路请见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在留特别许可手续中,配偶提出要离婚,怎么办?

离婚一旦成立,就不能再把婚姻作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主张(指南第2之2(1)、(2))。在同意离婚之前,请先与律师确认对在留的影响。

Q2. 分居期间,与孩子的关系还会被评价吗?

指南第2之2(1)、(2)中关于抚养亲生子女的规定,要求现实中相当期间同住并抚养。分居后仅支付抚养费,较难适用这一类型。

Q3. 配偶不愿意写陈述书,怎么办?

不要勉强对方写,也不要编造内容。应以住民票、家庭开支记录、孩子的学校材料等客观材料能证明的事情为中心组织主张。

Q4. 曾因夫妻吵架暂时离家,会不利吗?

如果只是一时的情况,多数时候只要用材料说明经过和现在同住的状况即可。与其隐瞒,如实说明更能获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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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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