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与在留特别许可|公布案例全部不许可,配偶在留资格与刑事辩护的分水岭(律师解说)
2026/10/11
因性犯罪被判实刑时,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极为困难。平成26年(2014年)至令和7年(2025年)的公布案例中,有性犯罪刑事处分的4件全部不许可,其中包括配偶是日本人或永住者的案件。
另一方面,大部分性犯罪并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列举之内。因此,守住在留的关键不在入管程序,而在侦查和刑事审判阶段。
核心要点
- 公布案例中有性犯罪刑事处分的4件,都是2年以上实刑,全部不许可。
- 配偶是日本人的案件、配偶是永住者且有4名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也都未获许可。
- 刑法第二编第二十二章的罪不在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中,但若伴有侵入住宅(第十二章)等罪则属于该号。
- 被判超过1年实刑时属于第4号リ,需要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的特别情况。
因性犯罪被判有罪的外国人,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例子吗?
从公布案例看,没有。有性犯罪刑事处分的公布案例共4件,全部不许可。
| 公布案例 | 刑事处分 | 家庭情况等 | 结论 |
|---|---|---|---|
| 令和2年·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2例 | 强奸,懲役4年6个月(当时的罪名和刑名,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 配偶为日本人,婚姻约4年10个月 | 不许可 |
| 令和5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5例 | 监护者猥亵,懲役2年实刑(另有前科2件) | 配偶为永住者,婚姻约24年9个月,未成年子女4人,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 | 不许可 |
| 令和6年(6月9日以前)·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3例 | 强制猥亵,懲役4年6个月实刑(另有前科1件) | 配偶为日本人,婚姻约14年11个月,有出国命令经历 | 不许可 |
| 令和6年(6月9日以前)·其他·不许可第4例 | 监护者性交,懲役6年实刑 | 在日约23年6个月 | 不许可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在留特别许可事例各年份。)4件都是2年以上实刑。公布案例只是部分案件,但必须坦率承认,性犯罪的实刑受到极为严厉的评价。
配偶是日本人或永住者,结论也不会改变吗?
在公布案例中没有改变。在其他犯罪类型中作为许可基础的配偶在留资格,在性犯罪实刑案件中并未扭转结论。
令和5年的案例中,配偶是永住者,婚姻约24年9个月,有4名未成年子女,却仍不许可。不过该案另有前科2件和在留特别许可经历,并非只看家庭关系。指导方针还把“严重侵害人权的行为”列为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之一,性犯罪也有可能受到同样严厉的评价。
性犯罪属于哪一项退去强制事由?
取决于判决内容和本人的在留资格。超过1年的实刑,无论在留资格如何都属于第24条第4号リ;但如果是缓刑,即使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也不一定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別表第一の上欄の在留資格をもつて在留する者で、刑法第二編第十二章、第十六章から第十九章まで、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第三十一章、第三十三章、第三十六章、第三十七章若しくは第三十九章の罪」(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下略)
(译文: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因刑法第二编第十二章、第十六章至第十九章……第三十九章之罪〔被判拘禁刑者〕。)
规定不同意猥亵、不同意性交等罪的刑法第二编第二十二章不在其中,所列刑法以外的法律中也没有性犯罪相关法律。但伴有侵入住宅(第十二章)或抢劫(第三十六章)时属于该号。
| 判决 | 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 | 永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 |
|---|---|---|
| 仅罚金 | 不属于 | 不属于 |
| 拘禁刑全部缓刑(仅第二十二章之罪) | 不在第4号之2列举内 | 不属于 |
| 拘禁刑全部缓刑(伴有侵入住宅等) | 属于第4号之2 | 不属于 |
| 超过1年实刑 | 属于第4号リ | 属于第4号リ |
即使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留期间更新或变更的审查中也会考察品行。缓刑后的在留问题请参阅缓刑判决与退去强制。
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会怎样?
适用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只要没有“不许可在留即欠缺人道考虑的特别情况”,就不会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修正法施行后,属于但书仍获许可的公布案例有6件,罪名是兴奋剂、盗窃、赃物犯罪,刑期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没有性犯罪,也没有2年以上实刑的许可例。详见超过1年的实刑与在留特别许可。
侦查阶段可以为在留做些什么?
首要目标是争取不起诉。不被起诉就没有判决,也不会产生以刑事处分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
事实有争议的案件,正确应对讯问最为重要。性犯罪双方说法容易对立,也存在冤案的风险。争议事实的案件中,争取无罪是守住在留最直接的方法。即使事实无争议,以什么罪名、几个罪起诉,也可能改变是否属于第4号之2。从起诉前就需要考虑入管法的辩护。
被起诉后,刑事审判中应争取什么?
争取缓刑判决,至少不超过1年的刑期。能否避免超过1年的实刑,将从根本上改变在入管法上的处境。
一审判决有可争之处时,控诉、上告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仅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刑事诉讼法第402条)。判决确定前不会产生以刑事处分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家人也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推进配偶的永住或归化。
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委托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并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但性犯罪的实刑是公布案例上最严厉的类型之一,我们无法承诺许可。正因为严峻,更不能错过初期应对。
常见问题
Q1. 不同意猥亵被判缓刑,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吗?
如果只是刑法第二编第二十二章的罪,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中。但伴有侵入住宅等时属于该号。即使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更新在留期间时也会考察品行。
Q2. 配偶是日本人,性犯罪也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公布案例中配偶为日本人的性犯罪案件有2件,都是4年6个月实刑,均不许可。仅靠配偶的在留资格很难扭转结论。
Q3. 只判罚金会怎样?
仅罚金时,不属于第24条第4号之2,也不属于第4号リ。不过在更新在留期间或永住许可审查中可能被消极考虑。
Q4. 我是被冤枉的,担心影响在留。
争议事实的案件,争取无罪或不起诉是守住在留最直接的手段。讯问中的供述会影响之后的结论,请尽早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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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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