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与在留特别许可|配偶的在留资格和刑期如何左右结论,从令和7年公布案例看
2026/10/11
因盗窃案件面临退去强制(强制遣返)时,能否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不仅取决于刑期轻重,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偶以何种在留资格在日本居住。在令和7年(2025年)的公布案例中,被判超过1年实刑却仍获在留特别许可的3件全部是盗窃案,但这3人的配偶分别是日本人或「定住者」,或者本人是在日本出生长大的日裔。配偶只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又受过刑事处分而获得许可的公布案例,目前一件也没有。
核心要点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的人,如果是全部缓刑或1年以下实刑,既不适用第4号之2,也不适用第4号リ。
- 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布案例中,刑事处分含盗窃的共22件,获得许可的只有令和7年的3件但书许可。
- 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推动配偶取得永住许可或归化,是争取许可的现实途径。
盗窃案件会构成哪一项退去强制事由?
取决于本人的在留资格和判决内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只要被判拘禁刑即适用第4号之2;而超过1年的实刑,不论在留资格均适用第4号リ。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刑法第二编第三十六章(盗窃及强盗罪)、《盗犯等防止及处分法》的犯罪等被判处拘禁刑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问刑期长短,缓刑也适用。第4号リ则不问在留资格,但排除了全部缓刑的情形。
| 本人在留资格 | 盗窃案件的处分 | 退去强制事由 |
|---|---|---|
| 别表第一(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家族滞在等) | 罚金 | 不适用第4号之2和第4号リ |
| 别表第一 | 拘禁刑(含全部缓刑、1年以下实刑) | 适用第4号之2 |
| 别表第二(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 全部缓刑、1年以下实刑 | 不适用第4号之2和第4号リ |
| 不问在留资格 | 超过1年的实刑 | 适用第4号リ,获得在留特别许可须有第50条第1项但书的特别情由 |
实务上,条文中的「処せられた」是指判决确定。在控诉、上告期间,退去强制事由尚未发生。
公布案例中,盗窃案件是如何判断的?
绝大多数不许可,但令和7年首次集中公布了3件被判盗窃实刑仍获许可的案例。
本所对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布案例原文逐一核对,刑事处分记载中含盗窃(包括盗窃未遂、常习累犯盗窃)的共22件,其中19件不许可,获得许可的只有令和7年的3件,均属适用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的案件。
不许可案例中,多次同类前科的情况很突出。例如令和元年·配偶为日本人的类型·不许可第4事例,因盗窃被判「懲役1年4月」(懲役是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有盗窃等前科4次、被强制遣返3次。即使配偶是日本人,前科累积时也未获许可。各罪名的整体情况可参阅按罪名分析在留特别许可153件案例。
令和7年获得许可的3件有什么共同点?
刑期都在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的实刑范围内,在日时间都超过20年,并且都有日本人或定住者配偶、在日本出生受教育等与日本的紧密联系。
| 公布案例(令和7年) | 刑事处分 | 在日时间·家庭 | 许可内容 |
|---|---|---|---|
| 配偶为日本人·但书许可第1事例 | 盗窃 1年2个月实刑 | 在日约33年1个月,婚姻约33年4个月,成年子女1人 | 「日本人の配偶者等」(1年) |
| 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但书许可第1事例 | 盗窃 1年2个月实刑 | 在日约34年2个月,婚姻约8年11个月,未成年子女3人,配偶为「定住者」 | 「定住者」(1年) |
| 其他·但书许可第1事例 | 盗窃 1年6个月实刑 | 在日约22年1个月,日裔,在日本出生并在日本学校受教育 | 「定住者」(1年) |
超过1年实刑时,根据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许可:
「本邦への在留を許可しないことが人道上の配慮に欠けると認められる特別の事情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に限る。」(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
这3件被认定存在特别情由:配偶为日本人或定住者的2件有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的家庭关系,另1件的特记事项记载了在日本出生受教育的经历。详情请参阅超过1年实刑与在留特别许可。
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时,盗窃案件会怎样?
从公布案例看,结果非常严峻。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受过刑事处分(含缓刑)的公布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
以盗窃为例,令和2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的类型·不许可第2事例:本人因盗窃被判2年刑,在日约7年8个月,婚姻约5年,有未成年子女1人,但配偶为「留学」,子女为「家族滞在」。与令和7年配偶为定住者的许可案例相比,配偶在留资格的不同明显改变了评价的出发点。
指导方针把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仅限于配偶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情形。
不过,令和3年·同类型·不许可第2事例中,配偶虽是永住者,但无继续婚姻的意思,本人又有同类前科,结果不许可。在留资格和婚姻实质缺一不可。
刑期的分界线在哪里?
先看是罚金还是拘禁刑,再看有无缓刑,实刑的话再看是否超过1年。超过1年实刑而获许可的公布案例,刑期都在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其他·但书许可第1事例(收受赃物等,1年6个月实刑并处罚金20万日元)也在此范围内。相反,因盗窃被判2年以上实刑的案例(平成27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的类型·不许可第4事例2年4个月、令和4年·配偶为日本人的类型·不许可第3事例2年8个月等)全部不许可。
盗窃案件中,赔偿被害、和解(示談)、防止再犯的措施会影响量刑。争取减轻刑期,直接关系到能否留在日本。
判决确定前应该做什么?
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配偶取得永住许可或归化后,婚姻即属于指导方针中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控诉期间为14天(刑事诉讼法第373条),上告也准用(第414条)。一审判决在事实或量刑上有可争之处时,控诉、上告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仅被告人控诉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第402条)。其结果是判决确定的时间延后,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申请或归化申请。永住和归化审查都有长期化倾向,应尽早准备。
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配偶的在留地位,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家人因盗窃被捕,什么时候该找律师?
被捕后立即咨询,最迟在起诉之前。是罚金还是拘禁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阶段的辩护。
- 确认本人和配偶的在留资格,判断可能适用第4号之2还是第4号リ
- 推进赔偿和和解,争取不起诉或罚金,做不到时争取缓刑
- 可能判实刑时,围绕刑期是否超过1年收集量刑情节
- 预估判决确定的时间,同时准备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申请
即使有盗窃前科,正如令和7年公布案例所示,路并非完全堵死。请不要放弃,尽早咨询。
常见问题
Q1. 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人因偷窃商品被判罚金,会被强制遣返吗?
只判罚金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因为该号以被判处拘禁刑为要件。但更新在留期间或申请永住时,罚金也会被考虑。
Q2. 永住者因盗窃被判缓刑,会怎样?
第4号之2只适用于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第4号リ又排除了全部缓刑,所以两者都不适用。但如果是超过1年的实刑,则适用第4号リ。
Q3. 因盗窃被判超过1年实刑,就不可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了吗?
不一定。令和7年的公布案例中,有3件被判1年2个月或1年6个月实刑,依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获得许可。这几件都是在日20年以上,并有很强的家庭等情由。
Q4. 丈夫因盗窃被起诉,妻子持「家族滞在」,现在能做什么?
可以。除了争取不起诉或罚金外,还要规划全家的在留前景。妻子的在留资格与丈夫相关联,请尽早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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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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