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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认定”是什么|不请求口头审理的选择与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期限,律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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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认定”是什么|不请求口头审理的选择与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期限,律师详解

“服从认定”是什么|不请求口头审理的选择与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期限,律师详解

2026/10/11

服从认定(日语「認定に服する」),是指被入国审查官(入国審査官)认定为退去强制对象者的嫌疑人,不争执该认定而予以接受;此时嫌疑人会被主任审查官要求在“不请求口头审理”的文书上签名(入管法第47条第5项)。

服从认定后,如果不在3日内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就会被签发退去强制令书(退去強制令書)。是服从认定,还是请求口头审理(口頭審理)进行争执,是退去强制程序中本人最先面临的重要选择。

核心要点

  • 对认定无异议就服从认定,并在不请求口头审理的文书上签名(入管法第47条第5项前段)。
  • 自服从认定之日起3日内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主任审查官会迅速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同项第2号)。
  • 对认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请求口头审理(第48条第1项)。
  •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在服从认定、服从判定或异议被裁决为无理由之后作出,因此是否争执与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可以并存(第50条第4项)。

“服从认定”是什么?

是指在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中被认定为“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时,不争执而接受该认定。认定会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本人。法条规定如下:

「第三項の場合において、容疑者がその認定に服したときは、主任審査官は、その者に対し、口頭審理の請求をしない旨を記載した文書に署名させ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入管法第47条第5项前段)

因刑事案件进入程序时,典型情形是判决确定后,被认定属于第24条第4号之2或第4号リ等。违反审查的流程请参阅违反审查与认定是什么。

不服从认定会怎样?

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以口头方式向特别审理官请求口头审理。对口头审理的判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以书面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第49条第1项)。

如果接受口头审理的判定,则要在“不提出异议”的文书上签名(第48条第9项)。每个阶段的期限都只有3天。

各阶段服从与争执有什么区别?

3个阶段各有“服从”或“争执”的选择,一旦服从,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的3日期限就开始计算。

阶段服从时签名的文书争执时的程序与期限3日期限的起算点
入国审查官的认定不请求口头审理(第47条第5项)请求口头审理:通知起3日内(第48条第1项)服从认定之日
特别审理官的判定不提出异议(第48条第9项)提出异议:通知起3日内(第49条第1项)服从判定之日(第48条第10项)
法务大臣的裁决无入管程序内无收到无理由通知之日(第49条第7项)

服从认定后,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怎么办?

必须在服从认定之日起3日内申请。超过期限会被签发退去强制令书,此后无法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第3项)。

反过来说,服从认定并不会关闭在留特别许可的大门。根据第50条第4项,在留特别许可在服从认定、服从判定或异议被裁决为无理由之后作出。无论是服从还是争执,最终都有接受在留特别许可判断的机会。期限详情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的“3日”期限。

应如何判断是否服从认定?

首先确认认定内容本身是否有误。有误就通过口头审理争执;无误则集中精力准备在留特别许可申请,这是基本思路。

例如,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只被判罚金的,不属于第24条第4号之2;被判全部缓刑的,不属于第4号リ。要对照法条检查适用的号是否正确、有无属于出国命令对象者的余地。如果认定无误,而希望留在日本的理由在于家庭关系,那么决定结论的是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书和材料准备得如何。

被要求签名时要注意什么?

要求签名的文书有好几种,意义完全不同。尤其是在“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文书上签名,不必等3日就会被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第47条第5项第1号)。

把“不请求口头审理”和“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两种文书弄混,后果无法挽回。看不懂日语文书时,请要求翻译,不要当场签名,并联系律师。家属也应事先把这一点告诉本人。

因刑事案件进入入管程序的人应提前准备什么?

收到认定后的3天,根本来不及收集家庭关系的材料。要在判决确定前就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申请做好准备。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实务上以判决确定为准。利用确定前的时间推进配偶者的永住许可或归化,并保留同居、共同家计、抚养子女的记录,服从认定后申请时能主张的情况就会大不相同。本事务所有过这样的实绩:当事人因刑事案件被判有罪,经过这样的准备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但结果无法保证。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服从认定后就什么都不能争了吗?

不能再请求口头审理,但可以在3日内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47条第5项第2号)。如果被作出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会收到附理由的书面通知(第50条第10项),可考虑撤销诉讼等。

Q2. 请求口头审理后,还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能。特别审理官判定认定无误时,会同时告知可以提出异议和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48条第8项)。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在服从判定或异议被裁决为无理由后也会作出(第50条第4项)。

Q3. 处于监理措施(監理措置)之下、不在收容设施内时,程序一样吗?

一样。违反审查与认定、口头审理、提出异议的流程,无论收容还是监理措施都相同。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也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第2项)。

Q4. 家属能代替本人签名或申请吗?

第47条第5项规定由嫌疑人本人签名,在留特别许可也由本人申请(第50条第2项)。家属的角色是准备婚姻、同居材料和陈述书等,支持本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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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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