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刑罚法令(消极要素)是什么|罚金、缓刑前科对在留特别许可的影响,律师详解
2026/10/11
违反刑罚法令(消极要素),是指「在留特別許可に係るガイドライン」(在留特别许可审查标准,以下简称“审查标准”)在“素行”(平时品行)一项中,将未达到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程度的违反刑罚法令行为,按其反社会性程度作为不利因素考虑的规定(审查标准第2之3,入管法第50条第5款)。
以罚金或缓刑结案的刑事案件,在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审查中仍是不利因素。不过从公开案例看,处分轻重相近的案件,结论往往取决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和家庭情况。
核心要点
- 审查标准第2之3把未达到第50条第1款但书程度的违反刑罚法令行为,按反社会性程度列为消极要素。
- 超过一年的实刑等属于但书的前科,没有“特别情况”就不予许可,门槛更高。
- 协助非法就劳、使用伪造在留卡、介绍卖淫等,属于“特别考虑的消极要素”,评价更重。
- 公开案例中仅被判罚金的18件里有5件获许可,配偶者都是日本人、永住者或定住者。
违反刑罚法令(消极要素)是什么?
它是“素行”一项下,对未构成重大前科的犯罪经历作不利评价的规定。罚金、全部缓刑、一年以下实刑等都属于这一类。
入管法第50条第5款把“素行”列为考虑事项之一,审查标准则规定:
「入管法第50条第1項ただし書に該当する以外の刑罰法令違反に及んだことがあること」(审查标准第2之3)
评价的标准是“反社会性的程度”。反过来,遵纪守法被视为理所当然,本身不构成积极要素。没有前科不加分,有前科却会扣分,这一点要特别注意。
它与属于第50条第1款但书的前科有什么不同?
属于但书的前科,没有“特别情况”就不予许可,是一道入口门槛;违反刑罚法令(消极要素)只是与其他事情相互权衡的不利因素之一。
| 区分 | 典型例子 | 对审查的影响 | 依据 |
|---|---|---|---|
| 属于第50条第1款但书的前科 | 无期或超过一年的拘禁刑实刑 | 没有“特别情况”不予许可 | 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 |
| 特别考虑的消极要素 | 协助非法就劳、伪造或使用伪造在留卡、介绍卖淫等 | 特别严重的消极要素 | 审查标准第2之3(1) |
| 违反刑罚法令(消极要素) | 罚金、全部缓刑、一年以下实刑等 | 按反社会性程度的消极要素 | 审查标准第2之3 |
只要处分停留在全部缓刑或罚金,就能避开“特别情况”这道门槛,接下来看家庭关系等积极要素能否明显超过消极要素(审查标准第3)。制度概要可参阅在留特别许可是什么。
哪些违法行为会被作为“特别考虑的消极要素”?
主要是动摇出入境管理根基的违法行为,以及反社会性高的违法行为。即使刑罚较轻,评价也会重一级。
「他の外国人の不法就労や、在留資格の偽装に関わる行為等を行ったことがあること」(审查标准第2之3(1))
伪造或使用伪造在留卡、介绍卖淫等也在其列。公开案例中仅被判罚金的案件里,在自己经营的店铺或公司让外国人非法工作、参与介绍卖淫的,大多未获许可。只看罚金金额,无法判断前景。
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刑事案件,在哪一项中评价?
刑事案件本身成为退去强制(退去強制,即强制遣返)理由时,在审查标准第2之6“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中评价,标准同样是反社会性的程度。
例如,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诈骗等被判处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判决本身就是退去强制的理由。毒品案件即使罚金也属于第4号チ。如果退去强制的理由是逾期滞留,另有过去的罚金记录,则该记录在“素行”一项中考虑。
以罚金或缓刑结案的案件,在公开案例中结果如何?
有获许可的例子,但不多,而且许可案例中,配偶者的在留资格起了很大作用。
本所核对了平成26年至令和7年公开案例中有刑事处分的153件原文,按处分种类整理如下:
| 刑事处分 | 件数 | 许可 | 不许可 |
|---|---|---|---|
| 仅罚金 | 18件 | 5件 | 13件 |
| 缓刑判决 | 83件 | 10件 | 73件 |
| 实刑判决 | 52件 | 6件(均依但书许可) | 46件 |
仅罚金而获许可的5件,配偶者都是日本人、永住者或定住者;不许可的13件中,有曾被退去强制的、婚姻或同居实际状况未获认可的、与配偶者分居的等。缓刑而获许可的10件,也都是本人为永住者、配偶者为日本人或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或正在抚养日本籍子女的案件。按罪名的分析请参阅按犯罪类别分析153件案例。
有违反刑罚法令的记录,要获得许可需要什么?
需要用具体材料证明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
最有力的是与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与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之间稳定、成熟的合法婚姻(审查标准第2之2(1)、(2))。配偶者若只是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就无法适用。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才产生,利用确定前的时间推进配偶者的永住许可或归化,是切实可行的对策。本所也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确定前的时间整顿家庭的在留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刑事案件阶段应该做些什么?
首先是尽量减轻刑事处分。只判罚金的话,即使是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也不属于第24条第4号之2(毒品案件除外)。
- 首次会见时确认可能涉及哪一项退去强制事由
- 通过赔偿、和解等,留下降低反社会性评价的记录
- 判决有争议时考虑上诉;仅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
- 在判决确定前推进配偶者的永住或归化申请
整体策略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结果因个案而异,但越早行动,可选的手段越多。
常见问题
Q1. 只被判罚金,也会对在留特别许可不利吗?
会。审查标准第2之3规定,未达到第50条第1款但书程度的违反刑罚法令行为,按反社会性程度作为消极要素考虑。
Q2. 缓刑判决属于第50条第1款但书吗?
全部缓刑不属于但书的对象。但仍作为违反刑罚法令计入消极要素,再与积极要素比较判断。
Q3. 没有前科能算积极要素吗?
不能。遵守法令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前提(审查标准第2之3)。如有为地方社会作出贡献等情况,才按程度作为积极要素考虑。
Q4. 有刑事记录但获得许可的公开案例吗?
有。平成26年至令和7年中,仅罚金的5件、缓刑的10件获得许可,都是家庭关系等积极要素较强的案件。
Q5. 应该什么时候咨询律师?
最好在被逮捕后立即咨询,最迟在起诉前。刑事处分的内容会改变入管的评价,需要从刑事辩护阶段就考虑对在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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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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