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上的考虑是什么|在留特别许可中的疾病、难以回国、无国籍与家庭情况,律师详解
2026/10/11
人道上的考虑(「人道上の配慮」),是指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判断中考虑的情况之一,从本人或家属患病、因本国局势难以回国、无国籍等方面,评价强制其离开日本在人道上是否过于残酷(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同条第1项但书)。
被判超过1年实刑等的人,如果不存在“不许可在留即欠缺人道上考虑”的特别情事,就无法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人道上的情况本身并不决定结论,而是与家庭关系,尤其是配偶者的在留资格结合起来评价。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把“人道上的考虑必要性”列为在留特别许可判断的考虑事项之一。
- 指南第2之7把疑难病治疗或看护亲属、因本国局势难以回国、无国籍无法遣返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 无期或超过1年实刑等属于第50条第1项但书的人,没有特别情事就不会获得许可。
- 令和7年分因特别情事获许可的3件都是盗窃实刑,分别有日本人或定住者配偶者、在日本出生受教育等背景。
人道上的考虑是什么?
是法律明文要求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考虑的情况之一,从强制离境对本人和家属在人道上是否过于残酷的角度来评价。第50条第5项列举的考虑事项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在留期间、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以及「人道上の配慮の必要性」。
指南(「在留特別許可に係るガイドライン」)规定,人道上的考虑必要性「その程度に応じて積極要素として考慮されます」(第2之7)。制度整体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是什么。
指南特别考虑哪些情况?
列举了3项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疾病治疗与看护亲属、因本国局势难以回国、无国籍无法遣返。
| 情况 | 要点 | 可准备的材料 |
|---|---|---|
| 疑难病等的治疗、看护亲属 | 不仅本人,看护需要治疗的亲属也包括在内 | 诊断书、治疗经过与今后预期、看护实际情况的材料 |
| 因本国局势难以回国 | 即使未获难民认定也会考虑,但须客观上明显难以回国 | 有关本国局势的公开资料、本人情况说明 |
| 无国籍 | 无法遣返到任何国家 | 证明无国籍的材料 |
都需要用客观材料加以证明,而不能只靠本人陈述。
第50条第1项但书的“特别情事”是什么?
是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等的人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所必需的、不许可在留即欠缺人道上考虑的情况。
「本邦への在留を許可しないことが人道上の配慮に欠けると認められる特別の事情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に限る。」(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
被判全部缓刑的人,以及部分缓刑且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人,不属于但书对象。指南举例说,特别情事是指例如在日本接受治疗、如不在日本持续治疗就有危及生命的具体危险等,不许可在留从人道角度看过于残酷的情况(第1之1注1)。可见对但书对象者,人道上的情况要求比通常更高。
公开案例中如何评价人道上的情况?
有人道情况被认为起了决定作用的许可案例;但在特别考虑的消极要素重叠的案件中,即使有家庭方面的情况也被不许可。
令和5年分(2023年)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许可第1例,是警察逮捕发现的非法滞留案件,配偶者的在留资格是「教育」,因子女患病被纳入考虑,获「家族滞在(1年)」。配偶者为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时获许可的例子很少,可以认为子女患病这一人道情况起了很大作用。
相反,令和6年分(6月10日以后)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不许可第3例,婚姻约7年7个月,有3名未成年子女,但本人非法入境后非法在留约15年4个月,并在在留申请中作虚假申报,结果不许可。
令和7年分(2025年)属但书却获许可的3件,都是因盗窃被判懲役1年2个月或1年6个月实刑的案件(懲役为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家庭情况与人道上的考虑有什么关系?
家庭情况与人道上的考虑相互重叠地被评价。看护亲属明确写在指南第2之7中,保护子女的利益也被列为积极要素。
令和7年分3件但书许可的背景,分别是与日本人配偶者婚姻约33年4个月、配偶者为定住者且有3名未成年子女、作为日裔在日本出生并在日本受教育。配偶者都是日本人或定住者,或本人在日本成长,没有一件配偶者是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可见特别情事能否被认定,也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有关。详见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
有人道上的情况就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一定。人道情况是积极要素之一,要与消极要素综合判断。指南第3明确表示,即使存在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也不意味着一定给予许可。
此外,指南还表示,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的情况变化原则上不予考虑(第3注4)。疾病诊断和家庭状况的变化,必须在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阶段全部主张。
面临刑事案件时应准备什么?
在收集证明人道情况材料的同时,从判决确定前开始推进提升配偶者在留地位的准备。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实务上以判决确定为准。利用确定前的时间整理本人和家属的治疗记录、看护实况,推进配偶者的永住许可或归化,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中可以主张的情况就会更充实。本事务所有过这样的实绩:当事人因刑事案件被判有罪,我们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不过结果因个案而异,无法保证。
常见问题
Q1. 家属而非本人的疾病也会被考虑吗?
会。指南第2之7(1)把需要看护在日本接受疑难病等治疗的亲属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重要的是准备证明看护必要性和实际情况的材料。
Q2. 本国局势不稳,没有获得难民认定就不会被考虑吗?
即使没有获得难民认定或补充保护对象者认定,只要依照本国局势客观上明显难以回国,就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指南第2之7(2))。需要客观材料证明。
Q3. 被判超过1年实刑也有获许可的例子吗?
有。令和7年分公开案例中,因盗窃被判懲役1年2个月或1年6个月实刑的3件,依据第50条第1项但书的特别情事获得许可,都有日本人或定住者配偶者、在日本出生成长等强有力的情况。
Q4. 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才发现患病怎么办?
指南表示令书签发后的情况变化原则上不予考虑。此时需考虑退去强制令书撤销诉讼或申请停止执行等法院程序。详见退去强制令书的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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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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