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遣返事由是什么|按类型整理日本入管法第24条各号,解说与刑事案件、逾期滞留、资格外活动的关系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强制遣返事由(退去强制事由),是指入管法第24条各号规定的、可以将外国人强制遣离日本的事由。该条规定,“对于符合下列各号之一的外国人,可以依照下一章规定的程序强制其离开日本”,并列举了非法入境、非法滞留(逾期滞留)、取消在留资格、一定的刑事处分等众多事由。即使符合强制遣返事由,也不会立即被遣返,还有出国命令和在留特别许可制度。
本文要点
- 强制遣返事由规定在入管法第24条第1号至第10号(包括“第○号之○”形式的分号)。
- 超过在留期间仍留在日本的非法滞留(overstay),属于该条第4号ロ。
- 在刑事案件中,所对应的号因在留资格的类别和刑罚种类而不同,其中毒品犯罪只要被判有罪即属于强制遣返事由(该条第4号チ、リ、第4号之2)。
- 主动到案的非法滞留者等满足一定条件的人,不是强制遣返,而是出国命令的对象(同法第24条之3)。
- 被强制遣返的人,原则上5年内、过去也曾被强制遣返或接受过出国命令的人10年内,不能进入日本(同法第5条第1项第9号)。
强制遣返事由有哪些类型?
大致可分为违反入境・登陆规定、取消在留资格、参与不正当行为、违反活动限制、超过在留期间、违反刑罚法令等类型。
| 类型 | 主要的号 | 内容举例 |
|---|---|---|
| 非法入境・非法登陆 | 第1号、第2号 | 未持有效护照入境,未经登陆许可而登陆 |
| 取消在留资格 | 第2号之2至第2号之4 | 因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而被取消在留资格,取消后超过指定期间仍滞留 |
| 制作・使用不正当文书 | 第3号 | 以使其他外国人不正当取得许可为目的伪造文书,或协助此类行为 |
| 助长非法就劳 | 第3号之4 | 在经营活动中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或以此为业进行介绍 |
| 伪造在留卡等 | 第3号之5 | 提供、持有、使用伪造的在留卡,使用他人名义的在留卡 |
| 资格外活动 | 第4号イ | 被明显认定为未经许可专门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
| 非法滞留 | 第4号ロ | 未经在留期间更新或变更,超过在留期间仍滞留 |
| 违反刑罚法令 | 第4号ニ至リ、第4号之2、第4号之4 | 毒品犯罪的有罪判决,超过1年拘禁刑的实刑,别表第一的人因一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等 |
| 卖淫相关・协助非法入境 | 第4号ヌ、第4号ル | 从事与卖淫直接相关的业务,煽动、教唆或帮助其他外国人非法入境 |
| 违反出国命令 | 第8号、第9号 | 超过出国期限仍滞留,出国命令被撤销 |
overstay(逾期滞留)属于哪一号?
未经在留期间更新或变更、超过在留期间仍滞留日本的人,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的强制遣返事由。
即使只超过在留期间1天,也可能属于该号。但是,在在留期间届满前已申请更新或变更的,在对该申请作出处分之时与原在留期间届满之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结束之时两者中较早的时点之前,可以继续以原在留资格在留(同法第20条第6项,依第21条第4项准用。在留期间为30天以下的除外)。在这一特例期间内,不属于非法滞留。
非法滞留也是刑事处罚的对象,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处(同法第70条第1项第5号)。
在刑事案件中,什么情况下属于强制遣返事由?
由在留资格的类别、罪名、刑罚种类这3点决定。
毒品犯罪方面,违反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关于大麻草栽培规制的法律、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等而被判有罪的,不论刑罚种类,均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其他犯罪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为标准,被宣告全部缓刑(执行犹豫)的情形等除外(同号リ)。此外,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宅、伪造文书等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附有缓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同条第4号之2)。按在留资格的整理,请参阅“在留资格别表第一・别表第二是什么”。
此外,因违反护照法的一定犯罪被判刑的(同条第4号ニ),因集体偷渡、藏匿・隐避非法入境者等入管法上的犯罪被判刑的(同号ホ),因资格外活动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同号ヘ),少年被判处长期(上限)超过3年的拘禁刑的(同号ト)等,也是与刑事处分相关的强制遣返事由。
即使没有成为刑事案件,也可能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吗?
有可能。非法滞留、资格外活动、取消在留资格等,与是否被起诉无关,均属于强制遣返事由。
例如,因非法滞留被逮捕,在刑事上以起诉犹豫(暂缓起诉)为由不起诉的,非法滞留的事实并不会因此消失,案件会转入入管程序。助长非法就劳(同条第3号之4)也是不论有无刑事处分,只要实施了该行为本身即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在刑事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固然重要,但需要注意,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入管方面的问题也随之解决。
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就一定会被遣返吗?
不一定。要经过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提出异议等程序作出判断,还有出国命令和在留特别许可制度。
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2号之4、第4号ロ或第6号至第7号强制遣返事由的人,如在违反调查开始前以尽快出国的意愿主动到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到案,或在违反调查开始后、收到入管法第47条第3项的通知前表明尽快出国的意愿,且满足未因一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过去未曾被强制遣返或接受出国命令等条件的,不是强制遣返,而是出国命令的对象(同法第24条之3)。此外,即使属于强制遣返事由,法务大臣也可以考虑家庭关系、在留期间、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等,特别许可其在留(同法第50条第1项、第5项)。程序流程请参阅“强制遣返(退去强制)是什么”,在留特别许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是什么”。
被强制遣返后,还能再来日本吗?
被强制遣返的人,原则上自离境之日起5年内、过去曾被强制遣返或通过出国命令出境的人10年内,会被拒绝入境。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规定,被强制遣返的人中,接受一定决定并在规定日期前自行离境的人为1年,首次被强制遣返的人为5年,其他人为10年,作为拒绝入境期间。通过出国命令出境的人,拒绝入境期间原则上为1年。此外,在日本或外国曾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无期限地属于拒绝入境事由(同项第4号。附缓刑的判决,在缓刑期间内按属于该事由处理)。
| 出境方式 | 拒绝入境期间 | 法律依据 |
|---|---|---|
| 通过出国命令出境 | 原则上1年(在违反调查开始后表明出国意愿而接受出国命令的人以短期滞在来日时为5年) |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ホ、ヘ |
| 强制遣返(接受一定决定并在期限前自行离境) | 1年 | 同号ロ |
| 首次强制遣返 | 5年 | 同号ハ |
| 第2次及以后的强制遣返等 | 10年 | 同号ニ |
| 曾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 | 无期限 | 同项第4号 |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超过了在留期间,想知道是否应该到案、会经过怎样的程序时。
- 在刑事案件中被起诉,想知道根据判决内容是否属于强制遣返事由时。
- 已经不起诉,却接到被入管收容的联系时。
- 受工作单位或熟人之托交接在留卡或出借名义,已经参与其中时。
- 被告知属于强制遣返事由,但在日本有家人,希望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
本所可用中文咨询,配备中文翻译,并有中国律师(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者)在职。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一体处理,刑事案件有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入管案件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在行政案件中曾使违法的行政处分被撤回,所办理的部分案件被法学学术刊物所讨论。律师的辩护理念请参阅《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note,日文)。
常见问题
罚金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吗?
一般犯罪中,罚金刑不属于强制遣返事由。但是,毒品犯罪中,包括罚金在内的有罪判决即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违反护照法的一定犯罪以及集体偷渡等入管法上的犯罪,被判刑本身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同号ニ、ホ)。
如果是附缓刑的判决,就不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吗?
因在留资格而异。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的人,因一般犯罪被宣告全部缓刑的,不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同号リ)。别表第一的人,因盗窃、诈骗等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附有缓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同条第4号之2)。
超过规定时间打工的留学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吗?
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范围工作,被“明显认定为专门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时,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イ。即使未达到这一程度,如因资格外活动罪(同法第73条)被判处拘禁刑,则属于该条第4号ヘ。这也会影响在留期间更新,建议尽早咨询。
家人也会一起被强制遣返吗?
强制遣返事由是针对每个人分别判断的。即使本人被强制遣返,家人如果持有自己的在留资格,也不会立即无法在留。但是,如果是家族滞在等以本人在留为前提的在留资格,就会失去在留的基础,需要考虑变更在留资格等。
我不知道自己是否属于强制遣返事由。
只要有能确认在留卡上的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限、刑事案件的罪名和处分内容的文件(判决书或略式命令(简易罚金程序)的副本等),就可以研究所对应的号。入管法第24条号数众多,判断失误可能导致选择不利的程序,请备齐材料后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与出处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第9号、第20条第6项、第21条第4项、第24条、第24条之3、第50条第1项・第5项、第70条第1项第5号、第73条(已通过e-Gov法令检索的现行条文确认。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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