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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被逮捕后的完整流程|逮捕・羁押・起诉・判决与入管程序时间表(日本律师中文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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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被逮捕后的完整流程|逮捕・羁押・起诉・判决与入管程序时间表(日本律师中文详解)

在日本被逮捕后的完整流程|逮捕・羁押・起诉・判决与入管程序时间表(日本律师中文详解)

2026/10/13

在日本被逮捕后的流程,是指嫌疑人被警察逮捕后,依照日本《刑事诉讼法》,依次经过“移送检察官(48小时以内)”“申请羁押(合计72小时以内)”“羁押(勾留,原则10日、最长再延长10日)”“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起诉后再经过“法院审理与判决”的一系列刑事程序。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结束后,还可能接着进入入管(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退去强制程序。

本文要点

  • 逮捕后最长72小时内决定是否羁押。这段时间家属原则上不能会见,只有律师可以会见。
  • 羁押原则10日,可再延长最长10日。起诉前的人身拘束最长约23日,而且起诉前没有保释制度。
  • 检察官在羁押期满前作出起诉、略式起诉(罚金)或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是对今后在日生活影响最小的结果。
  • 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结果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与是否被遣返。
  • 外国人享有要求翻译、保持沉默、通知本国领事馆等权利。越早委托律师,可选择的辩护手段越多。

在日本被逮捕后,整体流程是怎样的?

结论:大体按照“逮捕→移送检察官→羁押→起诉或不起诉→审判→判决”的顺序进行,起诉前最长约23日,每个阶段都有法定时限。

阶段 时限 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
① 逮捕(警察) 逮捕后48小时以内 警察进行讯问,决定释放或移送检察官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
② 移送检察官 接收后24小时以内(自逮捕起合计72小时以内) 检察官讯问,决定释放或向法官申请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项、第2项
③ 羁押(勾留) 原则10日,最长再延长10日 在警察署的留置设施继续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④ 检察官的处分 羁押期满前 起诉(正式审判)、略式起诉(罚金)、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248条、第461条
⑤ 起诉后羁押・保释 起诉后2个月,此后每1个月更新 可以申请保释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项、第88条至第90条
⑥ 审判・判决 案件简单时,多在起诉后约1至2个月内开庭 审理后作出有罪(实刑・缓刑・罚金)或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333条至第336条
⑦ 上诉 判决宣告次日起14日以内 不服一审判决时向高等法院提起控诉 刑事诉讼法第373条

※逮捕的方式有通常逮捕(凭逮捕令)、现行犯逮捕、紧急逮捕三种(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12条、第213条、第210条)。不论哪一种,逮捕后的时限都相同。

逮捕后的72小时内会发生什么?

结论:这72小时是决定“是否被羁押”的关键期间。家属原则上无法会见,律师是唯一能够立刻会见本人的人。

被逮捕后,警察会制作讯问笔录(供述调书),并在48小时内决定释放或移送检察官。移送后,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申请羁押。法官会对本人进行“羁押质问”,判断是否符合羁押条件。

这段期间所作的供述,会被写入笔录并在之后的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一旦签名的笔录,事后很难推翻。因此,在第一次讯问之前或尽早接受律师的会见与建议,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律师在这一阶段可以做的事情包括:

  • 会见本人,说明程序与权利,确认事实经过,商定应对讯问的方针
  • 向检察官、法官提交意见书,主张没有羁押的必要,争取不羁押、早期释放
  • 传达家属的消息,安排生活物品、换洗衣物等

什么是“勾留(羁押)”?最长会被关多久?

结论:羁押原则为10日,法官认为有不得已的理由时可再延长最长10日。加上逮捕阶段的最长3日,起诉前最长约23日。

法官只有在认为有相当理由怀疑本人犯罪,并且存在“没有固定住所”“有隐灭罪证之虞”“有逃亡之虞”中的任一情形时,才能决定羁押(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项)。外国人往往因为“可能出境逃亡”而被认定有逃亡之虞,因此提出家属的身份担保、居住证明、工作情况等资料,具体反驳“逃亡之虞”,非常重要。

对羁押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准抗告(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也可以请求法院在公开法庭上说明羁押理由(羁押理由开示,同法第82条,依第207条第1项适用于嫌疑人)。

此外,起诉前不能申请保释(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但书)。这一点与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不同,需要特别注意。

被逮捕期间,家属能见面吗?律师能做什么?

结论:羁押决定后,如果没有“接见禁止”,家属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会见;但律师不受时间、次数限制,也不需要警察在场。

  • 家属会见:通常限于平日的规定时间,每次时间较短,并有警察在场。若使用中文交谈,可能需要翻译陪同,或被要求使用日语。
  • 接见禁止:在有罪证隐灭之虞等情形下,法官可以禁止律师以外的人会见或通信(刑事诉讼法第81条)。对此也可以提出准抗告,争取部分解除(例如仅允许配偶、父母会见)。
  • 律师会见:律师可以在没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与本人会见(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包括周末与夜间。

在日本,有当番律师(值班律师,首次会见免费)、国选辩护人(羁押后可申请,由国家选任)和私选辩护人(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委托)三种方式。私选辩护人可以从逮捕后立即开始活动,也可以由家属自行选择通晓中文与入管问题的律师。

检察官会作出哪些处分?起诉、略式命令、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结论:不起诉不会留下有罪判决,是最理想的结果;略式命令虽只需缴纳罚金,但属于有罪判决(前科)。

处分 内容 是否留下前科
不起诉(含暂缓起诉) 不交付审判,释放。即使犯罪成立,检察官也可以综合考虑情节、和解(示谈)等,决定暂缓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 不留下
略式起诉(略式命令) 不公开开庭,以书面程序判处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刑事诉讼法第461条) 留下(罚金刑)
正式起诉(公判请求) 在公开法庭审理,作出判决 有罪时留下

要争取不起诉,关键在于羁押期间内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示谈),以及向检察官提交说明情节、反省、监督体制等的意见书。外国人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往往不被允许,原则上须通过律师进行。

起诉后可以保释吗?审判和判决的流程如何?

结论: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审判一般包括起诉书朗读、证据调查、被告人质问、求刑与最终辩论,案情简单时可在一次开庭后择日宣判。

保释分为“权利保释”(符合法定条件时原则上应当准许,刑事诉讼法第89条)和“裁量保释”(法院综合判断后准许,同法第90条)。需缴纳保释保证金,金额视案情和经济状况而定。对外国人,法院往往特别审查逃亡之虞,因此需要提出身份担保人、居住地、护照的保管方式等具体措施。

判决种类包括实刑(须入监服刑)、缓刑(执行犹予)、罚金和无罪。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宣告次日起14日内提起控诉。

※自2025年6月1日起,日本的“惩役”与“禁锢”已统一为“拘禁刑”。

外国人被逮捕后,有哪些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结论:要充分行使翻译、沉默、领事通报等权利,同时从第一天起就把“刑事处分对在留资格的影响”纳入辩护方针。

  • 翻译:不懂日语的人,在讯问和审判中有权获得翻译(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如果翻译不准确,应当场指出,不要在不理解内容的笔录上签名。
  • 沉默权:可以拒绝回答对自己不利的问题(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行使沉默权本身不应受到不利对待。
  • 领事通报: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等,可以要求将被逮捕一事通知中国驻日使领馆。
  • 在留期限:羁押期间在留期限届满的,可能会产生非法滞留的问题,需要律师尽早确认并采取措施。

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签证)有什么关系?

结论:同样的罪名,结果是“不起诉”“罚金”“缓刑”还是“实刑”,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完全不同。药物犯罪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会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

刑事结果 对在留资格的主要影响 入管法依据
不起诉 没有刑事判决,原则上不因刑事处分本身成为退去强制对象。但如果本身属于非法滞留等,释放后可能被移交入管 —
罚金 一般不因刑事处分本身成为退去强制对象,但可能影响签证更新、永住申请的审查。药物犯罪即使是罚金也属于退去强制对象 第24条第4号第8目
拘禁刑・缓刑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特定技能等)的人,因盗窃、伤害、诈骗等特定犯罪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药物犯罪同样如此 第24条第4号之2、第4号第8目
超过1年的实刑 不论在留资格种类(包括永住者),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的,属于退去强制对象(全部缓刑除外) 第24条第4号第9目

因此,外国人的刑事辩护,不能只以“减轻刑罚”为目标,而要从一开始就以“守住在日本的生活”为目标,选择争取不起诉、避免特定罪名、争取罚金等具体策略。即使成为退去强制对象,也可能通过在留特别许可继续在日本生活。

家属在逮捕后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

结论:先确认被关押的警察署和罪名,然后尽快委托能用中文沟通、并熟悉入管问题的律师会见本人。

  1. 确认本人被关押在哪个警察署、涉嫌什么罪名(可向警察署询问)
  2. 委托律师尽快会见,确认事实经过与讯问应对方针
  3. 准备护照、在留卡的复印件,工作单位、住址、家庭情况等资料(用于争取释放和保释)
  4. 不要擅自与被害人或共犯接触,以免被认为隐灭罪证
  5. 确认在留期限,提前考虑对签证的影响

常见问题

Q1. 被逮捕后多久可以和家人见面?

逮捕后约72小时内原则上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羁押决定后,如果没有接见禁止,家属可以在警察署规定的时间内会见。

Q2. 被逮捕就一定会被起诉吗?

不一定。即使犯罪成立,检察官也可以考虑情节和示谈情况作出暂缓起诉(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48条)。

Q3. 起诉前可以保释吗?

不可以。日本的保释制度只适用于起诉后。起诉前只能通过对羁押决定提出准抗告等方式争取释放。

Q4. 不起诉之后会被遣返吗?

不起诉本身原则上不会导致退去强制。但如果本人已经超过在留期限,或者存在非法就劳等入管法违反的事实,释放后可能被移交入管。

Q5. 家属在中国,也可以委托日本的律师吗?

可以。可以通过微信等方式用中文联系,由律师前往本人所在的警察署会见。

Q6. 判了缓刑,签证会受影响吗?

会因在留资格和罪名而不同。持留学、工作类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伤害、诈骗等被判拘禁刑缓刑的,也属于退去强制对象(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依据条文与出处

  • 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1项
  •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60条、第81条、第82条、第88条至第90条、第175条、第198条、第199条、第203条、第205条、第207条、第208条、第210条、第212条、第248条、第373条、第429条、第461条(e-Gov法令检索)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之2、第4号第8目、第4号第9目(e-Gov法令检索)
  •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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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文版:逮捕後の流れ(日本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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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3日

执笔:律师 松村大介(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码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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