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是什么|超过1年的实刑与在留特别许可的但书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是什么|超过1年的实刑与在留特别许可的但书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是什么|超过1年的实刑与在留特别许可的但书

2026/10/11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是指不论在留资格种类,凡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外国人,均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对象的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リ)。但被宣告全部缓刑的人,以及被宣告部分缓刑且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人除外。同一标准也规定在原则上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中。是否落入第4号リ,同时左右着退去强制的“入口”和在留特别许可的“出口”。

核心要点

  • 超过1年的实刑,包括永住者、定住者在内,不论在留资格种类均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全部缓刑,或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部分缓刑,不适用第4号リ。
  • 符合同一标准的人,依第50条第1项但书,没有“特别情事”就不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 修法施行后的公布案例中,超过1年实刑仍依但书获许可的有6件,刑期都在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
  • “1年”的刑期界线和是否缓刑至关重要,刑事辩护阶段就要着眼在留。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是什么样的规定?

它是以被判处较重实刑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原文如下。

「ニからチまでに掲げる者のほか、昭和二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後に無期又は一年を超える拘禁刑に処せられた者。ただし、刑の全部の執行猶予の言渡しを受けた者及び刑の一部の執行猶予の言渡しを受けた者であつてその刑のうち執行が猶予されなかつた部分の期間が一年以下のものを除く。」(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

条文开头写明「ニからチまでに掲げる者のほか」,因此毒品案件(第4号チ)等属于其他各号的人,按各自的号处理。第4号リ是对其他犯罪被判重刑者的兜底规定。与只针对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第4号之2不同,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定住者等也是对象。条文中的“被判处”,在实务中被理解为判决确定。

什么样的判决属于第4号リ?

刑期超过1年、且实际执行部分超过1年的判决。恰好1年的实刑,或全部缓刑的判决都不属于。

判决示例第4号リ第50条第1项但书第4号之2(别表第一且属对象罪名时)
拘禁刑1年2个月实刑适用适用适用
拘禁刑1年实刑不适用不适用适用
拘禁刑2年、缓刑4年不适用不适用适用
拘禁刑2年,其中6个月缓刑(实际执行1年6个月)适用适用适用
拘禁刑2年,其中1年缓刑(实际执行1年)不适用不适用适用
罚金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可见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不属于第4号リ,也常常属于第4号之2。而对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人来说,是否属于第4号リ,就是刑事案件会不会导致强制遣返的分界线(毒品案件除外)。第4号之2请参阅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是什么。

与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如何联动?

被判处与第4号リ相同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人,在留特别许可的门槛会比通常高得多。

「ただし、当該外国人が無期若しくは一年を超える拘禁刑に処せられた者(刑の全部の執行猶予の言渡しを受けた者及び刑の一部の執行猶予の言渡しを受けた者であつてその刑のうち執行が猶予されなかつた部分の期間が一年以下のものを除く。)又は第二十四条第三号の二、第三号の三若しくは第四号ハ若しくはオからヨまで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者である場合は、本邦への在留を許可しないことが人道上の配慮に欠けると認められる特別の事情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に限る。」(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

也就是说,受到属于第4号リ的判决后,不仅成为退去强制对象,在留特别许可也仅限于存在“特别情事”的情形。在留特别许可指南在举出若不在日本治疗将危及生命等例子后,作了如下说明。

「在留を許可しないことが人道的見地から酷に過ぎると認められる事情をいいます。」(指南第1之1·注1)

不属于但书时,则按综合考虑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的通常判断(指南第3)处理。

超过1年的实刑,也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例子吗?

有。令和6年(2024年)6月10日修法施行后的公布案例中,属于但书但被认定有“特别情事”而获许可的,令和6年有3件,令和7年有3件,刑期都在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

令和7年(2025年)的3件都是盗窃实刑案件:配偶为日本人类型·但书许可事例为懲役1年2月(懲役是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婚姻约33年4个月;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但书许可事例为懲役1年2月,配偶为定住者;其他类型·但书许可事例为懲役1年6月,本人是在日本出生、在日本接受教育的日裔。

相反,令和7年·其他类型·不许可第2事例,因诈骗等被判懲役2年6月实刑,即使主张抚养日本籍子女也未获许可。平成26年至令和7年有刑事处分的公布案例153件中,实刑案件52件,获许可的只有修法后的但书许可6件。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被判实刑后获许可的例子,至今未见。

为什么刑期的“1年”如此重要?

因为实际执行部分是否超过1年,同时决定是否适用第4号リ和但书。几个月之差,就会改变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框架。

刑事辩护中,首先要争取缓刑。获得全部缓刑,就既不属于第4号リ,也不属于但书。即使实刑难免,实际执行部分能否控制在1年以下,结果也大不相同。

一审判决在事实或量刑上有可争之处时,可以通过控诉、上告请求重新判断。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不会判得比原判决更重(刑事诉讼法第402条、第414条),缓刑判决不会因上诉变成实刑而新落入第4号リ。详见不利益变更禁止是什么。

可能属于第4号リ时,配偶的在留资格有什么关系?

关系很大。依但书获许可的例子,限于配偶为日本人或定住者的案件、未成年子女为永住者的案件,或本人在日本出生长大的案件。

在留特别许可指南把配偶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第2の2(1)ウ」),以及配偶持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第2の2(2)ウ」)时的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配偶停留在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时,就无法适用这一要素。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才产生,因此在刑事程序期间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申请,就是为在留特别许可做准备。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结果无法保证,但越早行动,选择越多。详见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拘禁刑1年实刑属于第4号リ吗?

不属于。第4号リ要求“超过1年”,恰好1年不包括在内。但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等对象罪名被处罚时,属于第4号之2。

Q2. 永住者也会因第4号リ被强制遣返吗?

会。第4号リ不问在留资格种类。但持有永住许可是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会考虑的事由之一(入管法第50条第1项第1号)。

Q3. 部分缓刑的判决怎么处理?

未缓刑部分(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既不属于第4号リ,也不属于第50条第1项但书;超过1年则两者都属于。

Q4. 属于但书,就不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了吗?

有“特别情事”就可以。修法后的公布案例中,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实刑获许可的有6件。但许可例有限,需要具体证明家庭关系、在日成长经历等。

本系列相关文章

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阅读本文的日文版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