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是什么|在留特别许可时获得该身份的情形与公开案例
2026/10/11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是指日本入管法别表第二所列的在留资格之一,是基于与永住者的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在日本居留的资格(入管法别表第二)。从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即法务大臣对本应被强制遣返的外国人特别准许其留在日本)的公开案例看,配偶者为永住者的人获得许可时,被给予的正是「永住者の配偶者等(1年)」。但配偶者是永住者并不等于一定获得许可,本人所受刑事处分的内容会明显左右结论。
核心要点
- 法务大臣在作出在留特别许可时决定在留资格与在留期间(入管法第50条第6项),配偶者为永住者的案件中给予的是永住者的配偶者等(1年)。
- 令和6年、令和7年公开案例中,以配偶者为永住者为前提获得许可的7件,全部被给予永住者的配偶者等(1年)。
- 在有刑事处分的公开案例中,配偶者记载为永住者的共10件,获许可的仅3件,均为罚金或入管法违反(非法滞留)缓刑判决。
-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属于别表第二,获许可后不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但毒品案件(第4号チ)与超过1年的实刑(第4号リ)仍须警惕。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是什么样的在留资格?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是入管法别表第二所列、基于身份或地位的在留资格。别表第二包括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四种。
如果丈夫或妻子持有「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即使获得许可,通常也只是同属别表第一的家族滞在,获许可后的处境也不同。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只针对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者:
「別表第一の上欄の在留資格をもつて在留する者で、」(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因此,以永住者的配偶者等身份在留的人,即使因盗窃、诈骗等被判处缓刑的拘禁刑,也不属于该号。但毒品案件的有罪判决(第4号チ)以及超过1年的实刑(第4号リ),无论何种在留资格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在留特别许可中,什么情况下会被给予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典型情形是配偶者为永住者,且婚姻符合指南所说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在留资格与在留期间由法务大臣决定:
「法務大臣は、在留特別許可をする場合には、法務省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在留資格及び在留期間を決定し、その他必要と認める条件を付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入管法第50条第6项)
在留特别许可指南(令和6年3月修订)把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合法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前提是双方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相当期间、相互扶助,并且婚姻安定而成熟(例如夫妻之间有子女)。永住者属于别表第二,因此与永住者有合法婚姻的人可以援用这一要素。能否具体证明婚姻的实际状况与成熟程度,是一切的起点。
公开案例中,哪些案件被给予了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令和6年、令和7年中,以配偶者为永住者为前提获许可的7件全部被给予「永住者の配偶者等(1年)」。以无刑事处分的案件为主,但也包括受过缓刑判决的案件。
| 公开案例 | 本人的刑事处分 | 婚姻期间 |
|---|---|---|
| 令和6年(至6月9日)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 许可第2例 | 入管法违反(助长非法就劳)罚金20万日元略式命令 | 约29年9个月 |
| 同 许可第3例 | 无(非法入境) | 约4个月 |
| 同 许可第4例 | 入管法违反(非法滞留)懲役2年6个月、缓刑3年(懲役为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 约9个月 |
|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同类型 许可第1例 | 无 | 约3年 |
| 同 许可第4例 | 无 | 约4个月 |
| 令和7年(2025年)同类型 许可第1例 | 入管法违反(非法滞留)懲役1年、缓刑3年 | 约3年8个月 |
| 令和7年 同类型 许可第3例 | 无(因助长非法就劳被查处) | 约24年10个月 |
婚姻只有几个月也有获许可的例子,可见配偶者为永住者的分量。
配偶者是永住者也会被不许可吗?
会。本人的刑事处分涉及财产犯罪或暴力、性犯罪,或者有被遣返记录等严重消极事由时,结论往往是不许可。本所整理的有刑事处分的公开案例153件中,配偶者记载为永住者的有10件,获许可的只有3件。
- 令和3年 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 不许可第3例:诈骗,懲役2年6个月、缓刑4年
-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同类型 不许可第1例:违反有组织犯罪处罚法及诈骗,懲役4年6个月实刑,有在留特别许可记录
- 令和7年 同类型 不许可第2例:违反卖春防止法及入管法(助长非法就劳),懲役2年并处罚金80万日元实刑,有被退去强制记录
获许可的3件是助长非法就劳的罚金案件和非法滞留的缓刑案件。因财产犯罪被判拘禁刑而获许可的例子,目前找不到。
配偶者本身是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时,评价相同吗?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同样属于别表第二,因此在指南上同样是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但公开案例中出现了对照鲜明的结论。
令和6年(至6月9日)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的许可第2例:助长非法就劳,罚金20万日元,配偶者为永住者,获许可。同类型不许可第2例:助长非法就劳,罚金30万日元,配偶者为「永住者の配偶者等」,不许可。两案在日期间和婚姻期间差距很大,不能只用配偶者的在留资格解释,但这一对比仍提示我们,让配偶者的地位更稳定是有意义的。
在刑事案件阶段应当准备什么?
利用判决确定之前的时间,把配偶者的地位和婚姻的实际状况整理好。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实务上是以判决确定为准产生的。
如果配偶者持有「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别表第一的资格,最优先的是尽快申请永住许可。如果配偶者已是永住者,就要平时保存同居、共同家计、抚养子女、相互扶助的资料。控诉期间为14天(刑事诉讼法第373条),上告也准用(第414条)。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结果上也可能延长判决确定前的时间。
本所有这样的实绩: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我们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期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配偶者为永住者的案件请参阅配偶者为永住者时的在留特别许可。
取得永住者的配偶者等之后要注意什么?
一是确保按时更新在留期间,二是不再卷入刑事案件。获许可时的在留期间通常为1年,务必不要错过更新申请(入管法第21条)。
关于将来的永住许可,永住许可指南对永住者的配偶者设有特例,即婚姻生活实际持续3年以上、且连续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另一方面,同一指南也列有「罰金刑や拘禁刑などを受けていないこと。」一项,受过刑事处分的人申请永住需要慎重判断。特例详情请参阅永住许可的原则10年与特例。
常见问题
Q1. 配偶者是永住者,就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这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但并不因此就当然获许可。有刑事处分的公开案例中配偶者为永住者的10件里,获许可的只有3件。罪名、刑罚轻重、婚姻实际状况等会被综合判断。
Q2. 在留特别许可给予的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在留期间是多久?
令和6年、令和7年的公开案例均为1年。在留期间由法务大臣决定(入管法第50条第6项)。获许可后需要逐次更新。
Q3. 成为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后,被判缓刑还会被退去强制吗?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者为对象,因此不适用该号。但毒品案件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属于第4号チ,超过1年的实刑属于第4号リ。
Q4. 刚结婚不久也有获许可的可能吗?
公开案例中有婚姻约4个月获许可的例子。但被逮捕后或收容中才结婚的案件几乎都是不许可,因此必须认真说明结婚经过与婚姻的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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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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