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是什么|在留特别许可时获得该身份的情形与分界
2026/10/11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是指日本入管法别表第二所列的在留资格之一,是基于与日本人的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在日本居留的资格(入管法别表第二)。配偶者为日本人的人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时,公开案例中被给予的几乎都是「日本人の配偶者等(1年)」。与日本人的婚姻在指南中是分量最重的家庭关系之一,但刑事处分的内容和婚姻的实际状况仍会让结论出现分歧。
核心要点
- 与日本人的合法婚姻,只要婚姻安定而成熟,就属于指南第2之2(1)所列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 令和7年,因盗窃被判1年2个月实刑的人,也被认定存在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的特别情况,获得日本人的配偶者等(1年)。
- 另一方面,配偶者无意继续婚姻、夫妻分居、因助长非法就劳被判拘禁刑等案件,即使配偶者是日本人也被不许可。
- 如果配偶者是外国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推进配偶者归化,是接近与日本人婚姻这一评价的途径。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是什么样的在留资格?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是基于身份或地位的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之一。别表第二包括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诈骗等一定罪名被判拘禁刑时,即使缓刑也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属于别表第二,不是该号的对象。但毒品案件的有罪判决(第4号チ)与超过1年的实刑(第4号リ),不论在留资格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在留特别许可中,什么情况下会被给予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典型情形是与日本人有合法婚姻,且婚姻真实、安定而成熟。指南规定如下:
「当該外国人が、日本人又は特別永住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退去強制を免れるために、婚姻を偽装し、又は形式的な婚姻届を提出した場合を除く。)であって、夫婦として相当期間共同生活をし、相互に協力して扶助しており、かつ、夫婦の間に子がいるなど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在留特别许可指南第2之2(1))
在留资格与在留期间在许可时由法务大臣决定(入管法第50条第6项)。如何证明婚姻的安定与成熟,请参阅婚姻安定而成熟是什么意思。
公开案例中,哪些案件被给予了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以无刑事处分的案件为主,但受过罚金或缓刑判决的案件也有获许可的例子,在留期间均为1年。
| 公开案例(配偶者为日本人) | 本人的刑事处分 | 主要情况 |
|---|---|---|
| 令和7年(2025年)许可第1例 | 无 | 主动出头申报,婚姻约1年4个月 |
| 令和7年 许可第3例 | 无 | 主动出头申报,婚姻约8年4个月 |
| 令和3年 许可第5例 | 入管法违反(助长非法就劳)罚金30万日元 | 有日本国籍的未成年继子女 |
| 令和4年 许可第5例 | 入管法违反(助长非法就劳)罚金20万日元 | |
| 令和5年 许可第4例 | 违反觉醒剂取缔法,懲役3年、缓刑5年(懲役为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 本人原为永住者 |
| 令和7年 但书该当许可第1例 | 盗窃,懲役1年2个月实刑 | 在日约33年1个月,婚姻约33年4个月 |
令和5年的案例中,原为永住者的本人因毒品案件成为退去强制对象,最终以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获准在留。这说明永住者也适用第4号チ。
超过1年的实刑也有获得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的例子吗?
有。令和7年配偶者为日本人类型的但书该当许可第1例,本人因盗窃被判懲役1年2个月实刑,仍获得日本人的配偶者等(1年)。
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人,依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原则上不予许可,只有在存在不许可其在留将欠缺人道考虑的特别情况时才例外。
该案在日约33年1个月、婚姻约33年4个月,生活与婚姻的积累非常深厚。相对地,同为令和7年的不许可第3例,因伤害被判懲役5年实刑,且配偶者无意继续婚姻。可以看出,刑罚轻重与婚姻实际状况共同决定了结论。
配偶者是日本人也会被不许可吗?
会。婚姻真实性有疑问,或存在动摇出入境管理根本的违法行为时,往往不许可。助长非法就劳在指南上也属于特别考虑的消极要素。
- 令和7年 不许可第1例:违反觉醒剂取缔法,懲役1年6个月、缓刑3年,有被遣返记录及在留特别许可记录
- 令和7年 不许可第2例:入管法违反(助长非法就劳),懲役1年、缓刑4年
-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不许可第2例:助长非法就劳,罚金20万日元,与配偶者分居
- 令和5年 不许可第1例:无刑事处分,但未被认定有婚姻、同居的实际状况
同为助长非法就劳,只被处罚金的令和3年、令和4年案件获许可,被判拘禁刑的令和7年案件和分居的案件则不许可。可见刑事处分停在哪一阶段、婚姻是否真实,分量都很重。
获许可后的在留期间与更新是怎样的?
公开案例的在留期间几乎都是1年,之后需要逐次更新(入管法第21条)。也有5年的例子,但那是追溯至出生时丧失日本国籍的特殊案件(令和7年 其他类型 许可第3例)。
关于将来的永住许可,永住许可指南对日本人的配偶者设有特例:婚姻生活实际持续3年以上,且连续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但同一指南也列有「罰金刑や拘禁刑などを受けていないこと。」一项,受过刑事处分的人需要慎重判断。
配偶者是外国人时,有没有让配偶者成为日本人的办法?
有。配偶者归化后,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就会被评价为与日本人的婚姻。国籍法第5条第1项第1号规定的住所要件为连续5年以上,但自2026年4月1日起,实务上原则要求在日居留10年以上,而且审查有长期化的倾向,必须从刑事案件的早期阶段开始准备。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实务上以判决确定为准产生,包括控诉、上告在内的刑事程序期间,就是可以用来准备的时间。
本所有这样的实绩:当事人被判有罪后,我们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期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具体案例比较请参阅配偶者为日本人、本人有刑事处分时,刑事辩护的思路请参阅有日本人配偶的外国人刑事辩护(日文)。
常见问题
Q1. 与日本人结婚,就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这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但并不因此当然获许可。指南第3规定要综合衡量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婚姻实际状况、刑事处分内容、被遣返记录等都会被审查。
Q2. 被逮捕后才与日本人结婚,会被评价吗?
公开案例中,逮捕后或收容中才成立婚姻的案件几乎都不许可。结婚的时间与经过会被严格审查,需要用客观资料说明交往与同居的过程。
Q3. 分居会不利吗?
会不利。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不许可第2例就是记载了与配偶者分居的案件。因工作等原因分居时,应具体说明理由及夫妻间的往来。
Q4. 持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期间发生刑事案件会怎样?
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但毒品案件的有罪判决(第4号チ)和超过1年的实刑(第4号リ)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也可能影响在留期间更新,请尽早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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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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