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内縁)是什么(在留特别许可中的评价)|未登记结婚的夫妻须知,律师详解
2026/10/11
事实婚(日语称“内縁”),是指没有提交结婚登记(婚姻届),但以夫妻身份同居、共同生活的关系(由于不是合法婚姻,不属于「在留特別許可に係るガイドライン」第2之2(1)、(2)所说的「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
在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审查中,即使事实婚的对方是日本人或永住者,也不能作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而且即使获得许可,也无法给予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家族滞在等配偶类在留资格。处于事实婚的人,应尽早转为法律婚,并保留同居事实的记录。
核心要点
- 审查标准特别考虑的婚姻仅限“合法婚姻”,不包括事实婚。
- 配偶类在留资格以法律上的配偶为前提,事实婚无法获得这类身份资格。
- 公开案例中,伴有抚养日本籍子女或遭受家暴等情况的事实婚有许可例,但仅有事实婚且无子女的案件未见许可例。
- 转为法律婚后,事实婚期间可弥补婚姻期间短的不足,公开案例中有明确评价。
事实婚在在留特别许可中如何对待?
不属于家庭关系方面“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因为审查标准只针对法律上的婚姻。
「当該外国人が、日本人又は特別永住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审查标准第2之2(1))
与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婚姻,同样以“合法婚姻”为前提。不过,入管法第50条第5款列举的考虑事项“家族关系”,条文上并不限于法律婚,审查标准也说明考虑的事情不限于所列举的内容(第2之9)。准确的理解是:事实婚并非完全不被评价,只是起点比法律婚低。
为什么事实婚更难获得许可?
因为即使准予许可,也没有相应的在留资格可以给予。
| 对方的身份 | 法律婚时的在留资格 | 事实婚时 |
|---|---|---|
| 日本人 |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 无配偶类资格 |
| 永住者 |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 无配偶类资格 |
| 「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别表第一 | 家族滞在 | 不属于家族滞在对象 |
因此,事实婚案件获得许可时,只能是定住者或特定活动。对方若是别表第一在留资格,不利就更大。关于家族滞在,请参阅家族滞在是什么。
公开案例中,有事实婚被积极评价的例子吗?
有,但都在事实婚之外伴有抚养子女、遭受家暴等其他有力情况。
- 与日本籍事实婚伴侣一同抚养日本籍子女的案件:平成29年、平成30年、令和元年、令和5年、令和7年的“其他”类型中都有许可例,在留资格为定住者(1年)或特定活动(1年)。
- 与子女一同非法滞留、事实婚对方为正规在留者的案件:令和7年该类型第1例,与孩子父亲(正规在留者)为事实婚关系的母亲获特定活动(1年),孩子获留学(1年)。
- 因事实婚丈夫的家暴而导致逾期滞留等遭受家暴的案件。
- 与日本籍事实婚丈夫持续同居、在日约34年9个月的长期定居案件。
只有事实婚、没有子女的情况怎么样?
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开案例中,未见仅以事实婚为积极情况、且双方无子女而获许可的例子,形势严峻。
事实婚对方为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案件,在许可例和不许可例中都没有出现过,属于没有先例的领域。即使是与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合法结婚的案件,本人有刑事处分的8件公开案例也全部不许可。不应以事实婚状态进入入管程序。
结婚后,事实婚期间还有意义吗?
有。转为法律婚后,事实婚期间可以弥补婚姻期间较短的不足。
| 公开案例 | 婚姻期间 | 特记事项 | 结论 |
|---|---|---|---|
| 平成27年 配偶者为日本人类型 许可第2例 | 约1年6个月 | 事实婚期间约11年9个月 |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1年) |
| 平成27年 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 许可第2例 | 约5个月 | 事实婚期间约3年7个月,配偶者为永住者,逾期滞留约12年5个月 |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1年) |
后一例婚姻仅约5个月、逾期约12年5个月,本属不利,仍获许可,可以认为事实婚期间起到了证明婚姻成熟度的作用。关于婚姻“稳定且成熟”,请参阅婚姻“稳定且成熟”是什么。
被逮捕后再登记结婚,还有意义吗?
结婚的时间本身会受到审查,逮捕后或收容中结婚往往受到严格评价,应尽早完成法律婚登记。
公开案例中,有多件注明“收容中结婚”“逮捕后结婚”的不许可案例。审查标准也排除为逃避退去强制而伪装结婚或形式上的结婚登记。因此关键在于,能否证明登记之前就已经以夫妻身份生活。有事实婚期间的证据,就更容易说明双方关系早于逮捕。
如何证明事实婚的实际状况?
用客观材料证明同居开始时间、共同生计和周围人的认知。转为法律婚后,这些材料同样可用来证明婚姻的成熟度。
- 住民票上的关系记载(“未登记的妻子/丈夫”)以及显示同居开始时间的记录
- 房租、水电费、生活费分担等共同生计的材料
- 家人、朋友、工作单位等第三方的陈述
有刑事案件时,应在判决确定前完成法律婚登记,并关注对方能否取得永住许可或归化。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顿家庭状况,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整体策略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事实婚对方是日本人,在留特别许可会有利吗?
可能成为有利情况,但审查标准第2之2(1)作为特别考虑积极要素的是“合法婚姻”。事实婚也无法给予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资格,应考虑转为法律婚。
Q2. 事实婚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时,给予什么在留资格?
公开案例中有定住者(1年)或特定活动(1年)的例子。配偶类在留资格以法律上的配偶为对象,事实婚无法获得。
Q3. 事实婚期间能算入婚姻期间吗?
不直接算入,但转为法律婚后,可作为弥补婚姻期间较短的情况,平成27年有2件许可案例对此作了明确评价。
Q4. 对方是「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双方是事实婚,怎么办?
家族滞在以法律上的配偶为对象,没有可对应的在留资格。公开案例中该类型尚无先例,应尽早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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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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