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特别许可前景自测清单|从配偶在留资格与刑事处分进行判断(律师解说)
2026/10/11
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前景,大方向由配偶的在留地位和本人的刑事处分两点决定,再加上是否存在重点考虑的消极因素、婚姻实体、判决确定前的时间而变化。依次确认这5点,就能看清现在应把力气用在哪里。
这里展示的是从入管厅公布案例和指南中读出的倾向,并不是预测结论。请作为与律师制定方针前的整理工具使用。
核心要点
- 配偶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时,婚姻可构成指南中的重点考虑积极因素。
- 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公布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
- 被判超过1年实刑时,需要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规定的特别情况。
- 有被强制遣返记录、使用伪造在留卡、助长非法就业等情形时,即使其他条件良好,也会成为重大的消极因素。
- 若判决确定前还有时间,推进配偶的永住或归化,可能改变自测结果本身。
这份清单能告诉我们什么?
它告诉您的不是许可与否的结论,而是哪些情况有利、哪些地方薄弱的整体轮廓。因为在留特别许可是综合考量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后作出的判断。
「したがって、特に考慮する積極要素が存在するからといって、必ず在留特別許可がされるというものではなく、逆に、特に考慮する消極要素が存在するからといって、一切在留特別許可がされないというものでもありません」(在留特别许可指南第3)
指南规定,积极因素明显超过消极因素时,才朝许可方向研究。自测结果不理想也不必立即放弃,结果良好也不能掉以轻心。公布案例全貌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公布案例数据库。
检查1:配偶处于哪种在留地位?
首先确认配偶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还是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或是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起点由此大不相同。
| 配偶的地位 | 指南中的定位 | 公布案例显示的倾向 |
|---|---|---|
| 日本人、特别永住者 | 重点考虑的积极因素(第2之2(1)「ウ」) | 令和7年分有因盗窃被判懲役1年2个月(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实刑仍依但书获许可的例子 |
| 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 | 重点考虑的积极因素(第2之2(2)「ウ」) | 有多件缓刑判决后获许可的例子 |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留学等别表第一 | 未被列为家庭关系方面的重点考虑积极因素 | 本人有刑事处分的8件全部不许可;无刑事处分的案件中有3件获许可 |
检查2:本人的刑事处分处于哪个阶段?
确认是无处分、罚金、缓刑还是实刑,实刑是否超过1年。本人持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也会影响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刑事处分 | 与退去强制事由的关系 | 对在留特别许可的影响 |
|---|---|---|
| 不起诉、无处分 | 不产生以刑事处分为由的退去强制事由 | 一般的综合判断 |
| 罚金 | 别表第一者也不适用第4号之2;毒品案件适用第4号チ | 作为品行的消极因素考虑 |
| 拘禁刑、全部缓刑 | 别表第一者犯特定罪适用第4号之2;不适用第4号リ | 配偶地位和婚姻实体的分量加重 |
| 1年以下实刑 | 别表第一者可能适用第4号之2 | 作为消极因素被重点考虑 |
| 超过1年实刑 | 适用第4号リ | 需要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的特别情况 |
「本邦への在留を許可しないことが人道上の配慮に欠けると認められる特別の事情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に限る。」(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和令和7年的公布案例中,依但书获许可的刑期都在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
检查3:是否有重点考虑的消极因素或过去的违规记录?
以下情形只要有一项,即使其他条件良好,也会向不利方向倾斜。
- 参与集体偷渡,或协助他人非法入境
- 参与他人非法就业或伪装在留资格
- 伪造、变造在留卡,不正当领取,使用或持有伪造在留卡
- 卖淫或严重侵害人权的行为
- 属于反社会势力
- 过去被强制遣返、出国命令,或在在留申请中虚假申报
这些是无法改变的事实,若符合,关键就在于能积累多少积极因素。
检查4:婚姻是否「安定かつ成熟」(稳定且成熟)?
指南要求夫妻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协力扶助,且有子女等,婚姻稳定成熟。请回答以下问题:
- 是否在被捕前已提交结婚登记(特记被捕后结婚的公布案例几乎全部不许可)
- 是否同住;若分居,是否有不得已的理由
- 能否用资料证明共同家计、相互扶助
- 夫妻之间是否有子女;子女是否在日本学校接受教育
- 配偶能否明确表示继续婚姻的意愿
检查5:到判决确定还有多少时间?
以刑事判决为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产生。若尚处于逮捕、起诉阶段,到上告审确定为止还有时间,可能借此改变检查1的结果。
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时,可争取永住许可(入管法第22条)或归化。自2026年4月1日起,归化在运用上原则要求在日10年以上,永住也以原则在日10年为标准,哪一条路更快取决于配偶的在留经历。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仅被告人上诉时不得加重原判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
自测结果不理想,该怎么办?
逐项检视不利项目,从可以改变的入手。无法改变的只有过去的违规记录和案件事实;刑事处分的内容、配偶的地位、婚姻实体的证明,都取决于今后的努力。
本所曾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但结果因个案而异,无法承诺许可。具体对策请参阅预计不被许可时还能采取的对策。
常见问题
Q1. 自测结果良好,就能认为会获得许可吗?
不能。正如指南第3所述,即使存在重点考虑的积极因素,也不一定获得许可。本清单只是制定方针的整理工具,个别情况请与律师一起确认。
Q2. 配偶持别表第一,本人被判缓刑,只能放弃吗?
公布案例中这种组合的8件全部不许可,但在判决确定前,仍有推进配偶永住或归化、改变起点的路。判决确定后,也仍可在入管程序中充分主张。
Q3. 只是罚金,就不影响在留特别许可吗?
有影响。罚金对别表第一者不构成第4号之2的要件,但会作为违反刑罚法令被列为品行的消极因素。毒品案件即使罚金也适用第4号チ。
Q4. 有孩子就会更有利吗?
配偶是日本人或别表第二时,有子女是体现婚姻稳定成熟的情况之一。配偶是别表第一时,公布案例中并未仅因有子女而改变结论,子女是否在日本学校长期就读等更为重要。
本系列相关文章
- 【核心文章】在留特别许可取决于配偶的在留资格
- 系列总目录(全部文章)
- 预计不被许可时还能采取的对策|在留特别许可中的时间、地位、实体、主张、诉讼
- 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常见问题30问|申请时机、刑事案件、永住与归化(律师解说)
- 孩子在日本上学的家庭如何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家族滞在子女与教育经历的评价(律师解说)
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阅读本文的日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