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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永住者时如何守护被捕的丈夫(妻子)|在留特别许可的准备(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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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永住者时如何守护被捕的丈夫(妻子)|在留特别许可的准备(律师解说)

配偶是永住者时如何守护被捕的丈夫(妻子)|在留特别许可的准备(律师解说)

2026/10/11

如果您本人持有永住者身份,那么被捕的丈夫(妻子)在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时,婚姻本身已具备成为指南中「特に考慮する積極要素」(重点考虑的积极因素)的基础。关键在于,能否用共同生活和生计的实际情况,证明婚姻「安定かつ成熟」(稳定且成熟)。

从公布案例看,即使配偶是永住者,婚姻期间很短或实刑较重的案件,也被判定不许可。从被捕之初,家属就有可以着手的准备。

核心要点

  • 配偶是永住者(入管法别表第二)时,婚姻可构成指南第2之2(2)「ウ」所列的重点考虑的积极因素。
  • 前提是夫妻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婚姻稳定且成熟。
  • 公布案例中,配偶虽是永住者,但因婚姻期间短、无继续婚姻意愿或实刑较重而不被许可的例子确实存在。
  • 丈夫(妻子)本人持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决定哪些刑事处分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同住、家计、子女抚养的记录,就是在为在留特别许可申请做准备。

配偶是永住者,在在留特别许可中如何被评价?

婚姻可以构成指南中的重点考虑积极因素。但仅凭与永住者结婚这一事实并不够,审查看的是婚姻的实质。

「当該外国人が、入管法別表第二に掲げる在留資格で在留している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退去強制を免れるために、婚姻を偽装し、又は形式的な婚姻届を提出した場合を除く。)であって、夫婦として相当期間共同生活をし、相互に協力して扶助しており、かつ、夫婦の間に子がいるなど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在留特别许可指南第2之2(2)「ウ」)

永住者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因此配偶是永住者时,就在这一项目的范围之内。若配偶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婚姻则未被列入此项,两者的起点完全不同。详情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取决于配偶的在留资格。

丈夫(妻子)的在留资格不同,退去强制事由也不同吗?

不同。丈夫(妻子)若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因特定犯罪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若持「永住者の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则不适用该规定。

丈夫(妻子)的身份主要涉及的退去强制事由缓刑、罚金的处理
「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别表第二)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毒品)、第4号リ(超过1年的拘禁刑)第4号リ在全部缓刑时不适用;毒品案件即使罚金、缓刑也适用第4号チ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别表第一)第4号之2、第4号チ、第4号リ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犯罪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适用第4号之2;仅罚金则不适用第4号之2
在留期限已过非法滞留(逾期居留)不必等待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条文中的「処せられた」「有罪の判決を受けた」在实务中被理解为判决确定。对续签的影响需另行研究,可参阅刑事处分与在留期间更新。

配偶是永住者却不被许可的公布案例有吗?

有。配偶是永住者,但婚姻期间短、无继续婚姻意愿、有被强制遣返记录或实刑较重的案件,都被判定不许可。

  • 令和3年分(2021年)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不许可第2事例:盗窃未遂被判懲役1年(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特记事项写明「配偶者に婚姻継続の意思なし。」
  • 同年同类型不许可第3事例:诈骗被判懲役2年6个月、缓刑4年,婚姻期间约7个月。
  • 令和6年分(6月10日以后)同类型不许可第1事例: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及诈骗,懲役4年6个月实刑,另有前科1次及在留特别许可记录。
  • 令和7年分(2025年)同类型不许可第2事例:违反卖淫防止法及入管法(助长非法就业),懲役2年及罚金80万日元实刑,有被强制遣返记录。

另一方面,令和7年分同类型许可第1事例(非法滞留,懲役1年缓刑3年,婚姻约3年8个月)中,配偶是永住者,本人获得「永住者の配偶者等(1年)」。结论取决于婚姻实质与刑事处分轻重的组合。

婚姻实体要用什么来证明?

用同住事实、共同家计、子女抚养等能证明夫妻共同生活的记录。

  • 住民票上的同一世帯记载、租房合同、水电燃气费的名义等同住证明
  • 生活费分担、汇款、共同账户等家计证明
  • 子女学校、保育园的文件,就医记录等抚养证明
  • 探视记录、书信等被捕后夫妻关系仍在持续的证明

公布案例中,特记「逮捕後に婚姻」等情形的案件几乎全部不许可。若尚未提交结婚登记,请与律师商量时机和经过。

生计方面应准备什么?

准备能够证明夫妻相互扶助、生活基础稳定的资料。丈夫(妻子)被羁押期间,多由身为永住者的配偶支撑家计,其收入和生活安排本身就是「扶助」的证明。

可以把配偶的课税证明书、工资单、住房合同等按时间整理。指南也把在日本就业却未依法纳税列为本人品行的消极因素(指南第2之3),请顺便确认丈夫(妻子)的纳税情况。

刑事案件阶段,配偶能做什么?

尽早委托辩护人,请其以刑事处分对在留的影响为前提制定辩护方针。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规定,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实刑(全部缓刑等除外)的人,没有「特別の事情」(特别情况)就不予在留特别许可。

是不起诉或罚金,是全部缓刑,还是实刑以及刑期长短,决定了能否争取在留特别许可。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仅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结果上判决确定的时间也会延后。获准保释时,家人共同生活的时间本身就是婚姻实体的积累。可同时参阅丈夫被捕时妻子应如何守护家庭的在留。

进入入管程序后,配偶应如何行动?

遵守申请期限、争取监理措施、以配偶身份准备陈述书。在留特别许可只能在被收容或受到监理措施决定后申请。

「収容令書により収容された外国人又は監理措置決定を受けた外国人が、法務省令で定める手続により、法務大臣に対して行うものとする。」(入管法第50条第2项)

若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自该日起3日内不申请,就会被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永住者配偶可以考虑担任监理人,申请以监理措施代替收容。陈述书应结合具体事例,写明从相识至今的共同生活、家计分担、子女养育和案发后的支持。

本所曾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但结果因个案而异,本所无法承诺许可。

常见问题

Q1. 配偶是永住者,丈夫(妻子)一定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能这样说。婚姻只是可能构成重点考虑的积极因素,并不等于许可。公布案例中,有配偶是永住者但因婚姻期间短或实刑较重而不被许可的例子。

Q2. 丈夫持永住者的配偶者等,被判缓刑,会被强制遣返吗?

非毒品案件的全部缓刑判决,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也不适用以别表第一为对象的第4号之2。但毒品案件即使罚金、缓刑也适用第4号チ。

Q3. 夫妻分居,婚姻还会被评价吗?

指南要求夫妻「相当期間共同生活」,分居容易成为不利因素。如因工作或照护等不得已分居,需要用资料说明理由,以及分居期间仍保持往来和扶助。

Q4. 永住者配偶是否应再归化为日本人?

指南对与日本人、特别永住者的婚姻(第2之2(1)「ウ」)和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婚姻(同(2)「ウ」)规定了相同内容的积极因素。已经是永住者的,先集中精力整理婚姻实体与生计更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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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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