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选择刑事与入管一体处理的律师|外国人刑事案件中应确认的要点(律师解说)
2026/10/11
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刑事处分的内容直接决定在留结果,因此从一开始就应咨询能把刑事辩护和入管程序放在同一个规划中处理的律师。如果等刑事案件结束后才考虑入管程序,原本可以选择的路往往已经关闭。
本文依据条文,说明为什么需要一体处理,以及咨询律师时应确认什么。
核心要点
-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产生,因此刑事辩护的每个判断都会影响在留。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特定犯罪被判拘禁刑时,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判决确定前的时间,也可以用来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提升家庭的在留地位。
- 进入入管程序后,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时机、监理措施等都要在很短期限内作出判断。
- 咨询时请确认:律师是否在首次会见时确认在留资格,是否结合在留影响说明各种处分的利弊。
为什么要把刑事案件和入管程序放在一起考虑?
因为刑事案件的结果,直接决定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即强制遣返事由)。入管程序在刑事案件之后才开始,但其内容在刑事阶段几乎已经成形。
| 条文 | 对象 | 缓刑、罚金的处理 |
|---|---|---|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等)者,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犯罪被判拘禁刑 | 缓刑也适用;仅罚金不适用 |
| 第4号チ | 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被判有罪 | 罚金、缓刑也适用 |
| 第4号リ | 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 | 全部缓刑除外 |
条文中的「処せられた」「有罪の判決を受けた」在实务中被理解为判决确定。罪名如何认定、是罚金还是拘禁刑、刑期是否超过1年,刑事辩护中争取的每一点都与在留直接相关。
刑事辩护中的哪些判断会影响在留?
侦查阶段的处分预判、是否接受略式命令(简易程序罚金)、争取缓刑的辩护、是否上诉等,几乎所有环节都会影响。
| 刑事程序阶段 | 从在留角度应考虑的事项 |
|---|---|
| 逮捕、羁押 | 确认本人的在留资格、在留期限,以及可能适用的退去强制事由 |
| 起诉前 | 若以不起诉或罚金结案,持别表第一者不适用第4号之2(毒品案件罚金也适用第4号チ) |
| 检方提出略式命令时 | 根据罪名和在留资格,罚金是否也会影响退去强制或续签 |
| 公审 | 实刑还是全部缓刑;若实刑,是否超过1年(与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的关系) |
| 判决后 | 是否上诉,判决何时确定 |
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仅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结果上判决确定的时间也会延后。上诉的思路请参阅刑事案件的上诉。
判决确定前的时间可以用来做什么?
用来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并把婚姻实体整理成记录。在留特别许可指南把与日本人、特别永住者的婚姻(第2之2(1)「ウ」),以及与永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婚姻(同(2)「ウ」)列为重点考虑的积极因素。
配偶若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可考虑申请永住许可或归化。关于归化,国籍法第5条第1项第1号的法定要件(连续5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没有改变,但法务大臣在2026年3月27日的记者会上表示,自同年4月1日起,归化审查原则上要求:
「原則として10年以上在留し、日本社会に融和していることを必要とする」(法务大臣内阁会议后记者会概要,2026年3月27日)
同时延长了确认纳税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期间。永住和归化的审查都有长期化的倾向,需要在刑事辩护的同时关注家人的手续。
进入入管程序后,最重要的是什么?
遵守期限,不错过申请时机。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时间由条文严格限定。
「収容令書により収容された外国人又は監理措置決定を受けた外国人が、法務省令で定める手続により、法務大臣に対して行うものとする。」(入管法第50条第2项)
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不能再申请(同条第3项);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时,须在3日内申请,否则将被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是否申请监理措施、配偶是否担任监理人,也要在此阶段判断。
选择律师时,应确认哪些方面?
看律师能否在同一次说明中,同时给出刑事和在留两方面的预判。咨询或首次会见时,可以确认以下几点:
- 是否首先确认本人的在留资格和期限,并说明可能适用的退去强制事由
- 是否说明不起诉、罚金、缓刑、实刑分别对在留有何影响
- 对略式命令和上诉,是否也从在留角度提供判断依据
- 是否说明判决确定后的入管程序及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流程
- 是否确认配偶的在留资格,并谈到永住或归化的准备
- 是否用本人和家属听得懂的语言,坦率说明预判和不确定之处
标准不是承诺结果,而是能否具体说明每个选项的影响。也可参阅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的一贯辩护。
咨询前,家属应准备什么?
能说明本人和配偶在留资格的资料,以及能说明案件经过的资料。即使不齐全也可以咨询,但资料越多,越能尽早作出判断。
- 本人和配偶的在留卡复印件
- 结婚证明、住民票等家庭关系和同住证明
- 逮捕日期、警察署名称、罪名等已知信息
- 起诉书、略式命令、判决书等已收到的文书
- 过去有无被强制遣返、出国命令或在留特别许可的经历
本所如何处理这类案件?
本所重视在首次会见阶段,让本人和家属正确理解失去在留资格的风险,并把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作为同一方针来规划。
本所把入管厅的公布案例视为一种裁量基准加以研读,对无合理理由偏离该基准的处分,从平等原则、比例原则的角度争辩。本所曾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但结果因个案而异,本所无法承诺许可。系列总论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取决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刑事律师和入管律师可以分别委托吗?
可以。但两位律师需要尽早共享刑事处分的选择对在留的影响。信息分散时,在略式命令或上诉的判断中容易遗漏在留的视角。
Q2. 什么时候咨询最好?
最好在被捕后立即咨询,最迟在起诉之前。若以不起诉或罚金结案,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判决之后,在上诉期间(14日)内和确定后的程序中仍有可为之处。
Q3. 判了缓刑,就不用担心入管了吗?
取决于在留资格。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特定犯罪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适用第4号之2。毒品案件不论在留资格,罚金或缓刑也适用第4号チ。
Q4. 配偶的在留资格也要告诉律师吗?
需要。指南把与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婚姻列为重点考虑的积极因素。配偶的在留资格不同,判决确定前应做的准备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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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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