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稳定且成熟”是什么意思|在留特别许可中婚姻获得评价的条件与证明材料(律师解说)
2026/10/11
婚姻稳定且成熟(「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是指《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把与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入管法别表第二(別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时所要求的条件,即在法律婚姻之下,夫妻共同生活了相当期间、相互协力扶助,并育有子女等,婚姻有实际内容地持续着(入管法第50条第5款、指导方针第2之2(1)(2))。即使配偶的在留资格符合要求,若无法证明这种实际情况,婚姻也难以得到充分评价。
核心要点
- 指导方针列出相当期间的共同生活、相互协力扶助、夫妻之间有子女三项,其中子女只是举例。
- 此条件适用于配偶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情形。
- 有刑事处分的153件公布事例中,婚姻同居实际情况受到怀疑、逮捕后或羁押中结婚、配偶无意维持婚姻的案件,全部不予许可。
- 证明同居、家计、抚养子女、维持婚姻意愿的材料,应从刑事阶段开始收集。
“稳定且成熟”是什么意思?
不仅仅是提交了结婚登记,而是夫妻生活持续了一定期间、彼此扶持。指导方针原文如下。
「夫婦として相当期間共同生活をし、相互に協力して扶助しており、かつ、夫婦の間に子がいるなど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第2之2(1))
(译文:作为夫妻共同生活了相当期间,相互协力扶助,并且夫妻之间育有子女等,婚姻稳定且成熟。)
前提是法律上的婚姻,事实婚(内縁)不包括在内;为逃避退去强制而伪装的婚姻或形式上的结婚登记也从一开始就被排除。关于伪装结婚,可参阅伪装结婚是什么(日文)。
适用于哪些配偶?
配偶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情形。与持有别表第一(別表第一)在留资格的配偶之间的婚姻未被列入。
| 配偶的在留地位 | 指导方针上的定位 | 公布事例中获准的在留资格 |
|---|---|---|
| 日本人、特别永住者 | 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 | 日本人配偶者等 |
| 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 | 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 | 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 |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别表第一 | 未列入 | 家族滞在(仅3件,均无刑事处分) |
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公布事例共8件,全部不予许可。详见在留特别许可取决于配偶的在留资格。
“相当期间”需要多久?
指导方针没有规定具体年数,婚姻期间要与其他情况综合评价。
令和6年(2024年,6月10日以后)份·配偶为日本人类型·许可第2事例,婚姻约2个月,在日约20年10个月,本人因非法滞留被判惩役2年6个月、缓刑4年(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仍获得许可。相反,令和5年(2023年)份·配偶为日本人类型·不许可第5事例,婚姻约30年3个月,却因“婚姻、同居的实际情况未获认定”而被拒。可见关键不在年数,而在于是否真正以夫妻身份生活。法律婚之前的事实婚期间,也可能弥补婚姻期间的不足,详见事实婚在在留特别许可中的评价。
没有子女就不被认可吗?
并非如此。“育有子女等”只是举例。
令和7年(2025年)份·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许可第1事例,无子女、婚姻约3年8个月、配偶为永住者,本人因非法滞留被判惩役1年、缓刑3年,获得永住者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1年)。没有子女的夫妻,更要具体说明同居、共同家计、在疾病或失业时相互扶持等事实。
哪些情况下婚姻的实际情况会被否定?
本所核对了有刑事处分的153件公布事例的特别记载事项,结果如下。
| 特别记载内容 | 件数 | 结果 |
|---|---|---|
| 婚姻、同居实际情况受到怀疑或未获认定 | 7件 | 全部不许可 |
| 逮捕后或羁押中结婚 | 4件 | 全部不许可 |
| 配偶无意维持婚姻 | 2件 | 全部不许可 |
此外也有特别记载“与配偶分居”而被拒的例子。刑事案件导致夫妻关系动摇,会直接影响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用什么材料来证明?
按指导方针的三项要素,准备客观材料是基本。
- 共同生活:住民票(同一户籍、关系)、租赁合同、水电费账单
- 协力扶助:生活费负担和汇款记录、疾病或失业时相互扶持的经过
- 子女:出生和在学记录
- 维持婚姻的意愿:配偶本人的陈述书、配偶作为情状证人在刑事审判中的陈述
刑事案件期间应做好哪些准备?
保持婚姻实际情况不中断,同时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才产生,此前的时间就是准备期。
羁押期间的会面和书信、保释后的同居等记录,只能在当时留下。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应尽早考虑永住许可或归化。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调整家庭状况,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结果因案而异,请不要放弃,尽早咨询。
常见问题
Q1. 婚姻不满1年就不被评价吗?
指导方针没有年数标准,公布事例中也有婚姻约2个月获得许可的例子。但期间越短,越需要具体证明同居和扶助的实际情况。
Q2. 被逮捕后提交结婚登记有意义吗?
可以登记,但有刑事处分的公布事例中,逮捕后或羁押中结婚的4件全部不予许可。关键在于能否客观证明逮捕前的交往和同居经过。
Q3. 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就不能主张这一点吗?
不属于指导方针第2之2列举的情形。但入管法第50条第5款并未按配偶的在留资格限定家庭关系,仍可把婚姻的稳定性作为其他积极因素主张。同时考虑配偶的永住或归化更为现实。
Q4. 案件发生后夫妻分居,会不利吗?
有特别记载分居而被拒的例子,需要注意。若因工作或住房原因不得不分居,应说明理由,并用生活费负担、持续联系等材料证明夫妻关系仍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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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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