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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滞在是什么(在留特别许可时给予的情形)|许可仅3件与配偶者为别表第一时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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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滞在是什么(在留特别许可时给予的情形)|许可仅3件与配偶者为别表第一时的局限

家族滞在是什么(在留特别许可时给予的情形)|许可仅3件与配偶者为别表第一时的局限

2026/10/11

家族滞在(家属滞在),是指日本入管法别表第一所列的在留资格之一,是供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所扶养的配偶者和子女使用的在留资格(入管法别表第一)。配偶者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等资格时,本人即使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被给予的也是家族滞在。然而,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开案例中,配偶者为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被给予家族滞在的只有3件,而且本人都没有刑事处分。

核心要点

  • 家族滞在属于别表第一,以合法婚姻的配偶者为前提,事实婚(内缘)关系无法被给予。
  • 配偶者为别表第一、本人被给予家族滞在的公开案例只有3件,均无刑事处分,配偶者的资格分别是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教育。
  • 配偶者为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包括缓刑)的公开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
  • 指南未把与别表第一配偶者的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因此从刑事阶段起推进配偶者的永住许可或归化,才是现实的对策。

家族滞在是什么样的在留资格?

家族滞在是供以工作、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所扶养的配偶者和子女使用的在留资格。仅限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者,事实婚无法被给予。

与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不同,家族滞在属于别表第一。因此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以及获许可后的地位上,都与别表第二有所不同。

在留特别许可中有被给予家族滞在的案例吗?

有,但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开案例中,配偶者为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被给予家族滞在的只有3件。

公开案例发现经过与违法情况婚姻期间与子女配偶者许可内容
令和4年 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 许可第4例主动出头申报,非法滞留约5个月约1年6个月,无子女留学家族滞在(1年4个月)
令和5年 同类型 许可第1例警察逮捕,非法滞留约8个月约2年8个月,未成年子女1人(患病)教育家族滞在(1年)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同类型 许可第2例主动出头申报,在日约9个月约15年3个月,未成年子女2人(在日本境外)「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家族滞在(10个月)

此外,令和元年与子女一同非法滞在类型的许可第1例中,本人被给予「経営・管理(1年)」,4名子女被给予家族滞在(1年),这是本人自己取得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例子。

3件许可案例有什么共同点?

3件本人都没有刑事处分,且分别具备非法滞留期间短、婚姻长期持续、子女患病等明确的情况。

记载了违法期间的2件分别只有约5个月和约8个月。令和6年的案例在日仅约9个月,婚姻却长达约15年3个月。令和5年的案例虽然由警察逮捕而发现,但子女患病这一点被纳入考虑。反过来说,如果不具备这些情况,以家族滞在获许可并不容易。

本人有刑事处分时结果如何?

公开案例中无一例外地不许可。配偶者为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的案例共8件,包括缓刑判决在内全部不许可。

公开案例(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配偶者本人的刑事处分
令和2年 不许可第2例留学盗窃,懲役2年(懲役、禁錮为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令和2年 不许可第4例「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帮助制作虚假文书,懲役2年2个月、缓刑3年
令和4年 不许可第2例「経営・管理」助长非法就劳等,懲役2年、缓刑4年、罚金50万日元
令和4年 不许可第3例特定活动伪造有印公文书,懲役2年、缓刑3年
令和5年 不许可第2例「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介绍非法就劳等,懲役10个月、缓刑2年、罚金30万日元
令和6年(至6月9日)不许可第3例「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诈骗等,懲役1年6个月、缓刑3年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不许可第2例「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过失驾驶致死,禁錮3年、缓刑4年
令和7年(2025年)不许可第1例「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行使伪造在留卡,懲役1年6个月、缓刑3年

过失驾驶致死的案件,婚姻约12年4个月、有2名未成年子女,仍被不许可。仅凭罪名轻重难以解释,可以看出配偶者在留资格这道墙。

没有刑事处分也会被不许可吗?

会。没有刑事处分但不许可的公开案例有3件,其中2件伴有虚假申报、制作虚假文书等动摇出入境管理根本的情况。

  • 令和6年(至6月9日)不许可第1例:主动出头申报,非法滞留,婚姻约1年,违法约1年1个月
  •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不许可第3例:非法入境,违法约15年4个月,在在留申请中作虚假申报
  • 令和6年(至6月9日)不许可第4例:因制作虚假文书被查处,婚姻约11年11个月,配偶者为「経営・管理」

第一个案例在主动出头、非法滞留、无刑事处分、配偶者为「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这几点上与令和6年许可第2例相同,但婚姻期间与违法期间差距很大。

持家族滞在在留的人涉及刑事案件会怎样?

家族滞在属于别表第一,因盗窃、诈骗等一定罪名被判拘禁刑时,即使缓刑也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

令和5年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不许可第2例,本人持家族滞在在留,因介绍非法就劳及资格外活动被判缓刑,最终不许可。持家族滞在的人涉及刑事案件时,能否争取不起诉或只处罚金,是左右在留的第一道分水岭。

怎样突破家族滞在类型的局限?

把配偶者的在留地位提升为永住者或日本人。指南把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仅限配偶者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情形。

永住许可原则上以在留10年以上、其中就劳资格或居住资格5年以上为标准,技能实习和特定技能1号不计入就劳资格。归化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实务上也原则要求在留10年以上。两者审查都有长期化倾向,应从逮捕、起诉阶段开始准备,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期间。本所有这样的实绩:当事人被判有罪后,我们利用这段期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配偶者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时请参阅配偶者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时,典型家庭结构请参阅中国人夫妇(技人国与家族滞在)的情形。

常见问题

Q1. 丈夫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我是非法滞留,能以家族滞在获许可吗?

没有刑事处分且主动出头申报的案件有获许可的例子。但公开案例中的许可只有3件,婚姻期间和非法滞留期间左右了结论。请尽早咨询律师,做好出头申报的准备。

Q2. 如果是缓刑判决,有可能以家族滞在获许可吗?

配偶者为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的公开案例8件,包括缓刑判决在内全部不许可。请考虑在判决确定前推进配偶者的永住许可或归化。

Q3. 事实婚的丈夫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会怎样?

家族滞在以合法配偶为前提,仅维持事实婚无法被给予。事实婚对象为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案件,在公开案例中既无许可例也无不许可例。

Q4. 持家族滞在期间被处罚金,也会被退去强制吗?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被判拘禁刑为要件,只处罚金则不适用该号。但毒品案件即使只处罚金,也属于第24条第4号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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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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