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者是日本人而本人有刑事处分时|决定在留特别许可的婚姻实质与分居问题
2026/10/11
即使配偶者是日本人,本人一旦有刑事处分,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多数情况下也不会获准;决定结论的,除了刑罚轻重之外,还有是否同居、配偶者是否愿意继续婚姻等婚姻实质。令和7年(2025年)的公开案例中,一名因盗窃被判懲役1年2个月(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实刑的人,在日约33年、婚姻约33年4个月,获得了许可;而因伤害被判懲役5年实刑的人,被记载为“配偶者无继续婚姻的意思”,结果不许可。
核心要点
- 与日本人的婚姻属于指南第2之2(1)所列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但前提是婚姻稳定且成熟。
- 据本所统计,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开案例中,配偶者为日本人且本人有刑事处分的47件里,获许可的只有8件。
- 分居、婚姻实态存疑、配偶者无意继续婚姻的案件,即使婚姻时间很长也未获许可。
- 在被逮捕或羁押后才成立的婚姻,在公开案例中几乎都未获许可。
- 应从刑事案件阶段起,一边避免产生退去强制事由,一边保留证明婚姻实质的记录。
配偶者是日本人,有刑事处分也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有可能,但从公开案例看,不许可远多于许可,仅判罚金也有不许可的例子。
本所以原文核对了平成26年至令和7年公开案例中有刑事处分的153件,配偶者为日本人类型按处分内容整理如下。
| 本人的刑事处分 | 许可 | 不许可 |
|---|---|---|
| 仅罚金 | 3件 | 4件 |
| 缓刑判决 | 3件 | 19件 |
| 实刑判决 | 2件(均依第50条第1项但书) | 16件 |
| 合计 | 8件 | 39件 |
(出处: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平成26年至令和7年许可与不许可案例,本所统计。)
配偶者是日本人虽是重要的积极要素,但并不能单独抵消刑事处分的分量。按罪名的倾向请参阅按犯罪类型分析在留特别许可153件案例。
指南如何评价与日本人的婚姻?
指南将其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但要求不只是法律上的婚姻,还须是伴随共同生活与相互扶助的稳定婚姻。
「当該外国人が、日本人又は特別永住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退去強制を免れるために、婚姻を偽装し、又は形式的な婚姻届を提出した場合を除く。)であって、夫婦として相当期間共同生活をし、相互に協力して扶助しており、かつ、夫婦の間に子がいるなど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在留特别许可指南第2之2(1))
重点有三:相当期间的共同生活、相互协力扶助、婚姻稳定成熟。伪装婚姻和形式上的结婚登记被排除在外。本人因刑事案件被羁押后同居会中断,因此关键在于如何证明此前的生活实态。
令和7年的公开案例中,结论在哪里分开?
长年婚姻与较短刑期兼备的案件获得许可;重刑实刑、无意继续婚姻、有退去强制记录的案件不许可。
| 令和7年 配偶者为日本人类型 | 主要情况 | 刑事处分 | 结论 |
|---|---|---|---|
| 但书该当许可第1例 | 在日约33年1个月,婚姻约33年4个月,成年子女1人 | 盗窃,懲役1年2个月实刑 | 许可(「日本人の配偶者等」1年) |
| 不许可第1例 | 婚姻约25年9个月,有退去强制记录和在留特别许可记录 | 违反觉醒剂取缔法,懲役1年6个月、缓刑3年 | 不许可 |
| 不许可第2例 | 在日约5年5个月,无子女 | 违反入管法(助长非法就劳),懲役1年、缓刑4年 | 不许可 |
| 不许可第3例 | 婚姻约10个月,未成年子女1人,配偶者无继续婚姻的意思 | 伤害,懲役5年实刑 | 不许可 |
助长非法就劳属于指南列举的“特别考虑的消极要素”(第2之3(1))。
分居或婚姻意愿会产生什么影响?
影响很大。记载有分居或婚姻实态存疑的案件,即使婚姻很长、处分较轻,也未获许可(以下均为配偶者为日本人类型)。
-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不许可第2例:在日约33年8个月,婚姻约34年2个月,仅因助长非法就劳被处罚金20万日元(略式命令),但与配偶者分居,不许可。
- 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不许可第1例:伤害、违反道路交通法,懲役2年2个月实刑,前科2件,与配偶者及子女分居,不许可。
- 令和5年 不许可第5例:罚金30万日元,婚姻约30年3个月,但婚姻、同居实态未获认定,不许可。
能否证明与日本人配偶者同居、相互扶持,是这一类型的生命线。
被逮捕后才结婚,会如何评价?
公开案例中,在被逮捕或羁押后成立的婚姻,几乎都未获许可。
配偶者为日本人类型中,平成26年 不许可第3例(羁押中结婚)、平成28年 不许可第4例(逮捕后结婚)、令和2年 不许可第3例(伪装婚姻被发现、被逮捕后又与另一名日本人结婚)均为不许可。这与指南排除“为免于退去强制”的婚姻是一致的。若已交往多年并打算结婚,重要的是在任何事件发生前就已积累同居、共同家计等生活实质。
本人的在留资格和罪名,会改变退去强制事由吗?
会。本人若持「日本人の配偶者等」资格,缓刑判决不一定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毒品案件和超过1年的实刑另当别论。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仅适用于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者,不适用于别表第二的「日本人の配偶者等」。但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被判有罪(第4号チ,罚金、缓刑也适用),或被判无期、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第4号リ),则不论在留资格。逾期滞留者,非法滞留本身就是退去强制事由。条文中的“被判处”,实务上按判决确定来运用。
从刑事案件阶段起应当做什么?
通过刑事辩护避免或减轻退去强制事由,同时保留与日本人配偶者婚姻实质的记录。
争取不起诉、罚金、避免实刑,即使实刑也控制在1年以下,将左右第4号リ和第50条第1项但书是否适用。控诉期限为14日(刑事诉讼法第373条),上告准用(第414条);仅被告人控诉时,不得判处重于原判决的刑罚(第402条)。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其结果是确定前的时间得以延长。
在此期间,应保留配偶者探视、书信往来、负担家计、照顾子女的情况以及配偶者本人的陈述。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我们无法承诺结果,但越早咨询,可采取的措施越多。夫妻关系出现动摇时的思路,可参阅分居、离婚危机与在留特别许可。
常见问题
Q1. 和日本人结婚,被判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吗?
公开案例中,配偶者为日本人、本人被判缓刑的案件多数不许可(本所统计许可3件、不许可19件)。结论取决于罪名、前科、退去强制记录、是否同居等。
Q2. 因丈夫(妻子)被捕,正在考虑离婚,会影响在留特别许可吗?
会。令和7年 不许可第3例记载了“配偶者无继续婚姻的意思”。夫妻问题由当事人决定,但建议先与律师确认在留方面的前景再作判断。
Q3. 多年相伴的夫妻,被判实刑也能获得许可吗?
令和7年有婚姻约33年4个月、因盗窃被判懲役1年2个月实刑而依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获许可的例子。但婚姻约34年而分居的案件仅判罚金也不许可,婚姻长短并不能单独决定结论。
Q4.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被依收容令书收容或受到监理措置决定之后(入管法第50条第2项)。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不能申请(同条第3项);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时,3日内不申请就会发出退去强制令书(第47条第5项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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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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