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伪装结婚)是什么|成立的犯罪与刑罚、在留资格的取消、真结婚却被怀疑时如何应对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假结婚(伪装结婚)是指没有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思,却以取得在留资格等为目的提交结婚申报。有时称为“伪装婚”,也有人说成“伪造结婚”,但这些都不是法律用语。在刑事方面,通过虚假的结婚申报使户籍作出不实记录,可能构成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罪等;在入管法上,则会成为取消在留资格和强制遣返(退去强制)的对象。
本文要点
- 日本最高法院认为,结婚意思是指“欲设定在社会观念上真正被认为是夫妻之关系的效果意思”,仅为达成其他目的之权宜之计的婚姻不发生效力(最高法院1969年(昭和44年)10月31日判决)。
- 提交虚假的结婚申报,成立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罪及同供用罪,法定刑均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刑法第157条第1项、第158条第1项)。
- 通过假结婚取得在留资格的,属于取消在留资格的对象,被取消后可能构成强制遣返事由(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24条第2号之2)。
- 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境许可等或有关在留的许可的,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处(同法第70条第1项第2号之2)。
- 即使是真实的婚姻,也可能因交往时间短、是否同居等原因被怀疑为假结婚,因此准备能够证明婚姻实际状况的材料十分重要。
假结婚与真结婚,靠什么来区分
不仅要看是否有提交结婚申报的意思,还要看是否有建立在社会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夫妻之关系的意思。
日本民法第742条第1号规定,“因认错人或其他事由,当事人之间没有结婚意思时”,婚姻无效。最高法院1969年(昭和44年)10月31日第二小法庭判决(民集第23卷第10号第1894页)认为,所谓没有结婚意思,“应当解释为是指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欲设定在社会观念上真正被认为是夫妻之关系的效果意思的情形”,并判示:即使对于提交申报存在意思上的一致,如果“那只不过是为达成其他目的而假托的权宜之计”,并不具有真正欲设定夫妻关系的效果意思,则婚姻不发生效力。
即使取得在留资格是结婚的动机之一,也并不仅凭这一点就构成假结婚。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思,以及是否存在相应的实际生活状况。
假结婚会成立哪些犯罪
主要涉及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罪及同供用罪,以及入管法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犯罪。
由于户籍以电磁记录的形式管理,向市区町村提交虚假的结婚申报、使户籍作出结婚记录的,构成刑法第157条第1项规定的“使作为有关权利或义务的公正证书原本使用的电磁记录作出不实记录”之罪;将该记录作为公正证书原本供使用的,成立同法第158条第1项之罪。未遂也要处罚(同法第157条第3项、第158条第2项)。
此外,以假结婚为基础取得“日本人配偶者等”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可能构成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2号之2(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境许可等而入境日本,或取得变更在留资格、在留期间更新等许可者)。日本人配偶以及收取报酬介绍对象的中介者,也会作为共犯成为处罚对象。
| 参与方式 | 主要涉及的罪名 | 法定刑 |
|---|---|---|
| 提交结婚申报的外国人、日本人 | 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罪及同供用罪(刑法第157条第1项、第158条第1项) | 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 通过假结婚取得在留资格的外国人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2号之2) | 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处 |
| 中介者、介绍人 | 上述犯罪的共犯(共同正犯、帮助犯等) | 依各罪的法定刑(帮助犯减轻处罚) |
对在留资格有什么影响
会成为取消在留资格和强制遣返的对象,继续在日本居留将变得极为困难。
法务大臣查明当事人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境许可或有关在留的许可时,可以取消其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1号、第2号)。提交含有不实记载的文件而取得许可的,也属于取消对象(同项第3号)。依同项第1号或第2号被取消在留资格的人,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同法第24条第2号之2)。另外,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从事作为配偶者的活动而在留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也属于取消对象(同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7号)。
以使其他外国人不正当地取得许可为目的,制作或行使虚假文件,或协助上述行为的外国人,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同法第24条第3号)。在取消在留资格的程序中会进行听取意见,本人或代理人可以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据(同法第22条之4第2项、第4项)。
刚结婚不久或没有同居,就会被怀疑是假结婚吗
并不会仅凭这些就被认定为假结婚,但在配偶类在留资格的审查中,会确认交往经过和同居的实际情况等,如有疑点,可能会成为调查对象。
在配偶类在留资格的审查中,会确认交往期间、相识经过、交流所用的语言、与亲属的往来、是否同居、生活费的分担、结婚时有无金钱往来等。即使存在因工作原因分居、语言沟通不够顺畅、年龄差距较大等情况,只要各自有合理的理由,且实际存在夫妻关系,就不构成假结婚。
明明是真结婚却被怀疑,应该怎么办
重要的是用客观材料,具体说明从交往、结婚到目前生活的经过。
交往期间的聊天记录和照片、与双方家人往来的记录、出入境记录、婚礼的相关材料、共同居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和水电煤气费收据、证明分担生活费的材料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婚姻实际状况的材料。在被入管询问情况或被警方传唤时,为避免说法前后不一致,事先与律师整理好事实经过非常重要。
如果已作为刑事案件接受侦查,一旦在讯问(取调)中形成了“为了在留资格而结婚”这类意思的供述笔录(供述调书),日后再主张婚姻的实际状况就会变得困难。尤其是通过翻译进行的讯问,必须仔细确认笔录中的表述(参见《供述笔录是什么》)。
已经参与了假结婚,应该怎么办
应从刑事责任和在留资格两个方面,尽早向律师咨询并确定方针。
收取报酬出借名义、受人之托在结婚申报上签名等,参与的经过各不相同。根据是否有中介者、有无报酬及其金额、是否存在同居的实际情况等,刑事处分的前景和对在留的影响会有很大差异。即使通过假结婚取得的在留资格被取消,如果其后已经形成了真实的婚姻关系,在判断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时也可能被考虑。详细内容请参见《假结婚也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在配偶类在留资格的审查中,入管要求详细说明婚姻的实际状况时。
- 因涉嫌假结婚,被警方传唤接受询问时。
- 家人因涉嫌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等罪被逮捕时。
- 收到为取消在留资格而举行听取意见的通知书时。
- 受熟人之托在结婚申报上签了名,不知道该怎么办时。
本所可用中文咨询,配备中文翻译,并有中国律师(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者)在职。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一体处理,刑事案件有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入管案件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在行政案件中曾使违法的行政处分被撤回,所办理的部分案件被法学学术刊物所讨论。律师的辩护理念请参阅《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note,日文)。
常见问题
“伪造结婚”和“假结婚(伪装结婚)”是同一个意思吗?
一般称为“伪装结婚”或“伪装婚”,也有人说成“伪造结婚”,所指的内容是相同的。这些都不是法律用语,在刑事方面涉及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罪及同供用罪(刑法第157条第1项、第158条第1项)等,在入管法上则涉及取消在留资格等问题。
日本人一方也会受到处罚吗?
会成为处罚对象。共同提交虚假结婚申报的日本人配偶,可能成为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罪及同供用罪的共同正犯。如果收取了报酬等,在量刑上也会被作为不利因素考虑。
假结婚犯罪的时效是多久?
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罪及同供用罪的法定刑最高为5年拘禁刑,因此公诉时效为5年(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2项第5号)。但是,取消在留资格与刑事时效是分开判断的,即使时效已经完成,在留资格的问题仍可能存在,需要注意。
假结婚之后,我们真的作为夫妻生活在一起了。这样还会有问题吗?
如果在提交申报时没有设定夫妻关系的意思,作为当时的虚假申报,仍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或取消在留资格的问题。不过,其后已经形成了夫妻生活的实际状况,是在刑事处分和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可能被考虑的情形。请在整理好经过后尽早咨询。
有人找我假结婚。只要拒绝就不会有问题吗?
如果没有提交结婚申报,就不成立电磁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罪。但由于未遂也要处罚,在准备提交的阶段就可能出现问题(刑法第157条第3项)。有人以报酬为条件邀请您出借名义时,重要的是不要参与。如果已经收了钱等,请尽早向律师咨询。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民法第742条、刑法第157条、第158条、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2项(依据e-Gov法令检索的现行条文确认。2026年10月11日)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2条之4、第24条第2号之2、第3号、第70条第1项第2号之2(同上)
- 最高法院1969年(昭和44年)10月31日判决(民集第23卷第10号第1894页)(依据日本法院网站登载的判决书确认)
相关解说
咨询与联系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可用中文咨询。受理全国范围的咨询。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本页面为一般性信息,不保证个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