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公布案例构建在留特别许可的主张|裁量基准、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律师解说)
2026/10/11
主张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时,有效的做法是: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公布案例视为一种裁量基准,举出与本人情况相近的许可案例,论证无合理理由偏离这些案例的判断违反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
仅看在留特别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只能了解抽象的思路。哪些情况齐备就会获准、加上哪些情况就会被拒,具体的分界线正体现在公布案例中。
核心要点
- 在留特别许可由法务大臣广泛裁量,而公布案例是检验这种裁量实际如何运用的标尺。
- 类似案例应从五个方面挑选:配偶的在留资格、刑事处分的类别与刑期、案发起因、婚姻期间与子女、消极的特别记载。
- 对比时,具体列出与许可案例的共同点,并用事实区分与不许可案例的差别。
- 指南表示,对退去强制理由事实按其反社会性程度评价,这与比例原则的思路相通。
- 公布案例须与原始表格核对后再使用;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时,不仅要做主张,更要改变事实本身。
什么是公布案例?为什么能作为主张的依据?
公布案例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每年公布的获准与未获准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一览。每个案例记载了案发起因、在日期间、婚姻期间、子女、刑事处分和特别事项,是了解实际判断的少数线索之一。
「在留特別許可は、従前から、本邦からの退去を強制されるべき外国人に対して例外的・恩恵的に行われる措置であり、その判断は、法務大臣の極めて広範な裁量に委ねられて」(指南第1之2)
裁量越宽,越需要从外部检验判断是否一贯。本所已对平成26年(2014年)至令和7年(2025年)的公布案例逐一核对原文,按罪名、处分类别和刑期整理了其中有刑事处分的153件。整理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公布案例数据库。
把公布案例当作“裁量基准”是什么意思?
就是把各个公布案例视为入管厅自己给出的判断尺度。情况相同的人,如果无合理理由被区别对待,就可以主张违反平等原则。
当然,对方可能反驳说公布案例只是个别判断。但入管厅按类型并列公布许可例和不许可例,目的应在于提高判断的透明度。既然如此,要对与公布许可案例情况几乎相同的申请人作出不许可,就需要其他足以支持该结论的理由。本所的立场是:对无合理理由偏离公布案例的处分,从平等原则、比例原则的角度争取。详见在留特别许可的裁量基准。
应该从哪些方面挑选类似案例?
从最容易影响结论的五个方面,挑选与本人案件相近的案例。只按罪名挑选,容易忽略决定性的差别。
| 项目 | 公布案例中的记载 | 为何要看 |
|---|---|---|
| 配偶的在留资格 | 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 | 属别表第二还是别表第一,决定婚姻是否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 |
| 刑事处分 | 罚金、缓刑、实刑及刑期 | 实刑超过1年即涉及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 |
| 案发起因 | 主动到案申报、警察逮捕、查处、相关机关通报等 | 主动申报容易成为积极因素 |
| 婚姻期间与子女 | 婚姻约几年、子女人数和年龄 | 体现婚姻是否稳定成熟 |
| 特别记载 | 被强制遣返史、在留特别许可史、出国命令史、虚假申报等 | 只要有一项,结论就可能改变 |
与公布案例的对比实际怎么写?
逐项列出许可案例与本人案件的共同点,并说明剩下的差别并不对本人不利。附近有不许可案例时,用事实区分两者的不同。
例如令和6年(6月10日以后)·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中的两个案例,都是主动到案申报、因交通案件被判缓刑、有未成年子女:
| 公布案例 | 刑事处分 | 婚姻·子女 | 配偶 | 结果 |
|---|---|---|---|---|
| 许可第3例 | 违反道路交通法 惩役1年2个月、缓刑3年(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 约6年7个月·1名子女 | 定住者 | 许可(定住者) |
| 不许可第2例 | 过失驾驶致死 禁锢3年、缓刑4年 | 约12年4个月·2名子女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 不许可 |
不许可案例的婚姻期间更长,结论却相反。当然,两者还有是否造成死亡的差别,不能只用配偶的在留资格解释。对比文书要逐一核对这些差别,再论证本人案件更接近哪一方。实刑案件同理:令和7年有3件因盗窃被判惩役1年2个月或1年6个月实刑、依第50条第1项但书获准的案例;而同年“其他”类型中,因诈骗等被判惩役2年6个月实刑者,即使主张抚养日本籍子女,仍未获许可。刑期长短也是对比的重要轴线。
比例原则如何运用到主张中?
用来追问:退去强制给本人和家庭带来的不利益,与违法的严重程度是否相称。指南本身就规定,按程度评价退去强制的理由事实。
「その理由となった事実は、その反社会性の程度に応じて消極要素として考慮されます。」(指南第2之6)
即使罪名相同,损害大小、次数、动机、案后赔偿与反省也各不相同。刑事判决中的量刑理由和适用缓刑的情节,都能说明反社会性的程度。在此基础上,用家庭关系的具体事实说明与配偶、子女分离的不利益之大,论证与违法程度相比,强制遣返过重。
对本人不利的公布案例应如何处理?
主张文书以有利案例为主轴,对不利案例则事先掌握可以区分的要点。如果某一类型中无法区分的不利案例很多,就需要在主张之前先改变事实本身。
典型情况是配偶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布案例中,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的案例共8件,全部未获许可。这一类型再怎么对比也找不到有利先例。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才产生,因此应利用确定前的时间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把案件转入许可例较多的类型。本所有当事人被判有罪后以此方法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例。
使用公布案例时需要注意什么?
要与原始表格核对,也不要漏看案例背后的情况。只依赖二手整理,可能导致错误的对比。
- 公布案例以表格形式发布,看错栏位就可能把刑事处分归错案例,引用前务必核对原文。
- 令和6年的案例以令和5年修正法施行日(6月10日)为界分前后两部分公布。
- 公布案例是每类挑选数件,并非全部判断。
- 公布案例是入管厅判断的汇总,与法院的判断是两回事。
各罪名的趋势请参阅按犯罪类别分析公布案例。
常见问题
Q1. 情况与公布案例相同,就一定获准吗?
不一定。判断是逐案综合衡量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指南第3)。但存在情况相近的许可案例,是主张“作出不同判断需要合理理由”的有力依据。
Q2. 在哪里可以看到公布案例?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官网按年份公布。本所已将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案例与原文核对后整理。
Q3. 公布案例的主张在入管程序和诉讼中都能用吗?
都能用。在入管程序中作为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的主张;不许可后的撤销诉讼中,作为证明处分逸脱、滥用裁量的材料。
Q4. 案例中写的“懲役”,与现在的拘禁刑一样看待吗?
公布案例中的「懲役」「禁錮」是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对比时以刑期和是否缓刑为标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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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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