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者逾期滞留时|主动出头申告还是被查获,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为何不同
2026/10/11
如果您的丈夫或妻子已经逾期滞留(不法残留),在被查获、被逮捕之前做好准备、主动到入管出头申告(出頭申告),是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时最有利的选择。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在留特别许可审查指南(「在留特別許可に係るガイドライン」,以下简称“审查指南”)把主动出头列为积极要素;公开案例中,主动出头的案件与被查获、被逮捕的案件,结论差别也很明显。
不过,主动出头并不等于一定获得许可。夫妻双方的在留资格、婚姻状况、过去的入管记录都会影响结果。下面结合公开案例,说明出头前应确认什么、准备什么。
核心要点
- 审查指南第2之9明确规定,为申告不法滞在而主动到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作为积极要素考虑。
- 不法滞在期间越长越不利,而期间的终点是入管厅知悉不法滞在事实的时点,主动出头等于自己让这个期间停止增加。
- 被警察逮捕的案件中,多见因不法残留本身被判有罪的公开案例;配偶者如果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刑事处分会成为重大障碍。
- 如果只是同居未登记(内缘),原则上应在出头前先办理结婚登记。逮捕后或收容中成立的婚姻,公开案例中几乎全部不许可。
逾期滞留的配偶者,应该主动去入管出头吗?
如果希望继续留在日本,我们强烈建议在做好准备后主动出头。主动出头申告,是审查指南明确列为积极要素的少数事情之一。
「当該外国人が、不法滞在を申告するため、自ら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に出頭したこと(中略)は、積極要素として考慮されます。」(审查指南第2之9)
被发现的方式无法由自己决定,但是否主动出头,可以由自己决定。全家人先就这一点达成共识,是第一步。
主动出头与被查获、被逮捕,结论有什么不同?
公开案例中,主动出头且无刑事处分的案件许可例较多;而以职员探知或查获为端绪的案件,即使配偶者是永住者也有不许可的例子。
| 公开案例 | 发现端绪 | 本人刑事处分 | 配偶者 | 结论 |
|---|---|---|---|---|
| 令和7年分(2025年)·配偶者为日本人·许可第1至第3事例 | 主动出头 | 无 | 日本人 | 许可(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
| 令和7年分·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2事例 | 主动出头 | 无 | 定住者 | 许可(定住者) |
| 令和7年分·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1事例 | 警察逮捕 | 入管法违反(不法残留)懲役(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1年、缓刑3年 | 永住者 | 许可(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
| 令和4年分·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1事例 | 职员探知 | 无 | 永住者 | 不许可 |
| 令和7年分·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3事例 | 主动出头 | 无 | 定住者 | 不许可(有出国命令记录) |
令和4年分不许可第1事例中,配偶者是永住者,但因职员探知、婚姻约11个月、违反约1年10个月而不许可。被警察逮捕后仍获许可的例子也有,但多数是在因不法残留被判有罪之后作出的判断。如果主动出头,也许本可以不背负这项刑事处分。
逾期滞留的期间,会怎样被评价?
不法残留期间越长,越被视为消极要素;而期间的终点,是入管厅知悉不法滞在的时点。
「この場合、在留特別許可の許否判断において考慮する不法滞在期間の終期は、出入国在留管理庁が不法滞在の事実を認知した時点となります。」(审查指南第2之5注3)
也就是说,拖得越久,消极要素就一天天加重。2024年3月修订的审查指南已经明确,长期不法滞在会被消极评价。犹豫不决的时间本身就是风险。
您本人的在留资格,会影响出头后的前景吗?
影响很大。决定评价起点的,不是出头的本人,而是作为丈夫或妻子的您持有什么在留资格。
审查指南将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的,只限于配偶者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第2之2(1)),或持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情形(第2之2(2))。如果您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就不在此列。
例如,令和6年分(6月10日以后)·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2事例,配偶者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主动出头且无刑事处分,婚姻长达约15年3个月,获得许可。而令和6年分(6月9日以前)同类型不许可第1事例,条件相似,但婚姻约1年、违反约1年1个月,结果不许可。如果您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出头时机和婚姻实质的证明都需要更加慎重地安排。
出头之前,应该准备什么?
主要有三点:把婚姻变成法律上的婚姻;准备证明婚姻实质的材料;准确掌握过去的入管记录。准备好之后,原则上应尽早出头。
- 如果还是内缘关系,先提交结婚登记。详见内缘关系在在留特别许可中如何评价。
- 收集同居、共同生活费、子女抚养的材料,例如住民票、租房合同、汇款记录、照片等。
- 确认是否有过退去强制、出国命令记录,以及过去在留申请中的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审查指南把这些列为消极要素。
- 预先决定担任监理人的人和居住地点,以备申请收容替代的监理措施(監理措置,入管法第44条之2)。
出头以后,手续如何进行?
经过违反调查,本人会被收容或被置于监理措施之下,从这时起才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有期限,最好从出头时就请律师介入。
主任审查官审查是收容还是适用监理措施(入管法第39条第2项)。只有被收容令书收容或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人,才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第2项)。在违反审查中被认定为退去强制对象者并服从认定的,须在3日内申请。
「第三項の認定に服した日から三日以内に第五十条第一項の規定による許可の申請をしなかつたとき。」(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
逾期未申请,就会被签发退去强制令书,此后不能再申请(第50条第3项)。整体流程可参阅什么是监理措施和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
犹豫期间,可能发生什么?
可能被查获或被警察逮捕,并因不法残留受到刑事处分。如果您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这项刑事处分可能成为致命的不利因素。
本所对平成26年分至令和7年分公开案例原文逐件核查,配偶者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包括缓刑)的案例共8件,全部不许可。
即使已经被逮捕,也不必放弃。本所有过这样的实绩: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期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当然,结果因个案而异,我们无法承诺许可。正在犹豫是否出头时,请尽早咨询。
常见问题
Q1. 主动出头,就一定能拿到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一定。主动出头是积极要素,但还要综合考虑配偶者的在留资格、婚姻期间、不法残留期间、出国命令记录等(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公开案例中也有主动出头却不许可的例子。
Q2. 出头后会马上被收容吗?
由主任审查官审查决定收容还是适用监理措施(入管法第39条第2项)。考虑逃亡可能性和收容造成的不利益等,也可能不收容而适用监理措施(第44条之2第1项)。事先确定监理人和住所很重要。
Q3. 现在是内缘关系,出头后再结婚可以吗?
原则上应在出头前提交结婚登记。公开案例中,逮捕后或收容中成立的婚姻几乎全部不许可。内缘期间在转为法律婚之后,有被评价为弥补婚姻期间较短的例子。
Q4. 以前因出国命令回国过,会有影响吗?
会。审查指南把曾经被适用出国命令手续列为消极要素。令和7年分·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3事例,主动出头、无刑事处分、配偶者为定住者,但因有出国命令记录而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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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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