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特别许可被拒之后|撤销诉讼、停止执行与配偶情况的主张(律师解说)
2026/10/11
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被拒并不意味着一切结束。仔细研读不许可理由书,通过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申请,仍可以向法院重新呈现守护与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各种情况。
但被拒后,退去强制令书(即强制遣返令)会迅速签发,遣返程序随即推进。这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事先了解会发生什么、能做什么非常重要。
核心要点
- 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本人(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
- 受到不许可处分后,主任审查官会迅速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第47条第5项第3号);签发后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第3项)。
- 不许可处分和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处分可以通过撤销诉讼争取,但要阻止遣返,还需考虑申请停止执行。
- 诉讼中应呈现配偶与子女的情况、与情况相近的公布案例的差异,主张处分逸脱或滥用了裁量。
- 令书签发后的情况变化原则上不被入管考虑,因此配偶的永住许可等应在被拒之前完成。
在留特别许可被拒后会怎样?
会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不许可,随后签发退去强制令书,遣返程序从此正式启动。
「法務大臣は、在留特別許可の申請があつた場合において在留特別許可をしない処分をするときは、法務省令で定める手続により、速やかに理由を付した書面をもつて、当該申請をした外国人にその旨を知らせ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
受到不许可处分时,主任审查官须迅速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第47条第5项第3号;经过口头审理或异议申诉的情形也有相同的准用规定)。而且令书签发后,就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第3项)。在入管程序内重新申请的路,到此关闭。
为什么要仔细研读不许可理由书?
为了弄清入管重视了哪些情况、没有评价哪些情况。理由书是决定在撤销诉讼中争什么的起点。
- 如何评价作为遣返理由的事实(罪名、刑罚轻重)
- 是否把与配偶的婚姻当作指南中的“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
- 如何评价子女抚养、在日期间、与社区的关系
- 申请时主张过、但理由书只字未提的情况有哪些
主张过却未被提及的情况,可以成为“应考虑而未考虑”这一主张的线索。理由书和申请材料请务必妥善保存。
不许可处分可以通过诉讼争取吗?
可以。对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和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处分,可以依据行政事件诉讼法提起撤销诉讼。起诉期限有限,收到通知后请立即咨询律师。
| 手段 | 对象·内容 | 目的 |
|---|---|---|
| 撤销诉讼 | 不予在留特别许可处分、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处分 | 请求撤销处分 |
| 停止执行申请 | 退去强制令书的执行(遣返等) | 在判决前阻止遣返 |
| 自行离境许可(第52条第4项) | 自费出境 | 符合条件时,可能获得将拒绝入境期间定为1年的决定(同条第5项) |
最后一行并非争讼手段,对象是过去没有被强制遣返或以出国命令出境经历的人等,可作为保留将来返日可能的选项一并比较。诉讼流程详见退去强制的撤销诉讼。
提起撤销诉讼就能阻止遣返吗?
原则上,仅提起诉讼并不能阻止遣返。必须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并获准。
「退去強制令書を執行するときは、退去強制を受ける者に退去強制令書又はその写しを示して、速やかにその者を第五十三条に規定する送還先に送還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入管法第52条第3项)
因此,撤销诉讼与停止执行申请应尽量同时准备。无法立即遣返时,主任审查官会审查是适用监理措施还是收容(同条第8项),家属在这一阶段如何参与也需要考虑。停止执行请参阅退去强制令书的停止执行。
诉讼中如何主张配偶的情况?
以入管法第50条第5项规定的考虑事项“家庭关系”是否得到正确评价为中心,主张处分逸脱或滥用了裁量。用具体证据呈现配偶的在留资格、婚姻期间与实态、子女抚养情况。
- 未适当评价属于指南第2之2“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的家庭关系
- 情况相近的公布案例获准,却无合理理由作出不同判断(平等原则)
- 与遣返理由事实的严重程度相比,使家庭分离的不利益过大(比例原则)
运用公布案例的方法请参阅如何运用公布案例构建主张。诉讼中,除刑事处分的内容外,配偶的在留资格、在日本长大的子女的生活等家庭具体情况,也是判断是否逸脱、滥用裁量的材料。正因如此,家庭情况需要用证据细致呈现。
被拒后配偶取得永住许可,会被考虑吗?
按入管的运用,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的情况变化原则上不予考虑。撤销诉讼一般也以处分当时的情况为审理中心,事后配偶身份改变,未必能改变结论。
「在留が認められず退去強制令書を発付された外国人は、速やかに本邦から退去することが原則となるため、退去強制令書が発付された後の事情変更等は原則として考慮されません。」(指南第3注4)
正因如此,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应在在留特别许可作出判断之前完成。配偶是永住者或日本人时,婚姻即属于指南的“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
为避免被拒,刑事案件阶段能做什么?
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才产生,可以利用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与其被拒后再争,不如先创造不会被拒的条件。
侦查阶段争取不起诉或罚金;对事实或量刑有异议时通过上诉争取更好的判决;同时推进配偶的永住许可或归化。本所有当事人被判有罪后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例。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被拒后还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受到不许可处分后会迅速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3号),签发后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第3项)。入管程序内的路已关闭,需要考虑撤销诉讼等手段。
Q2. 撤销诉讼要在什么时候之前提起?
法律规定了起诉期限。收到处分通知后,请带上理由书和通知书立即咨询律师。阻止遣返的停止执行申请也需要同时准备。
Q3. 诉讼期间能和家人一起生活吗?
取决于是否获准停止执行,以及适用监理措施还是被收容。无法立即遣返时,主任审查官会审查适用监理措施还是收容(入管法第52条第8项)。
Q4. 配偶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诉讼还有胜算吗?
取决于个案,无法一概而论。公布案例中,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的案例全部未获许可。诉讼中要细致呈现家庭的具体情况,但最好在被拒之前就提升配偶的身份。
Q5. 自己离境后还能回日本吗?
被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的人获准自费出境时,符合一定条件可能获得将拒绝入境期间定为1年的决定(入管法第52条第4项、第5项)。条件包括过去没有被强制遣返或以出国命令出境的经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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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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