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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TOEIC、研究生院入学考试)构成什么罪?伪计妨害业务、有印私文书伪造与在留资格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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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TOEIC、研究生院入学考试)构成什么罪?伪计妨害业务、有印私文书伪造与在留资格的取消

替考(TOEIC、研究生院入学考试)构成什么罪?伪计妨害业务、有印私文书伪造与在留资格的取消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替考,是指冒充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考试公正实施的伪计妨害业务罪(刑法第233条,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以及在准考证或答卷上写上他人姓名提交的有印私文书伪造、同行使罪(同法第159条、第161条,3个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对中国籍留学生而言,文书伪造的罪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的罪,即使缓刑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再加上在留资格取消和因开除而失去留学活动,影响是三重的。

本文要点

  • 冒充他人参加考试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考试公正实施的伪计妨害业务罪,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刑法第233条)。
  • 在准考证或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提交的,构成有印私文书伪造、同行使罪,3个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同法第159条、第161条)。
  • 委托的一方和替考的一方都作为共犯受罚。
  • 本人确认照片、笔迹、通信设备、入学后的出入等,被发现的途径很多,有组织的作弊会从一人被查处扩展到全部委托人。
  • 文书伪造的罪是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的罪,持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缓刑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以录取为基础取得的在留资格会成为取消(同法第22条之4)的对象。

报道案件概要

据报道,2026年5月,一名中国籍研究生因在TOEIC考场冒充他人参加考试,以涉嫌有印私文书伪造、同行使等被再次逮捕,据称是利用智能眼镜、微型麦克风等通信设备从外部传递答案的有组织作弊。同月,据报道一名中国籍补习班讲师因试图在大学入学考试中替考,以涉嫌有印私文书伪造等被再次逮捕。另据报道,同年1月,一名20多岁的中国籍人士因在研究生院入学考试中让他人替考,以涉嫌伪计妨害业务被捕。报道基于侦查机关的公布,本文不涉及个案事实的是非,仅就替考案件的一般问题进行解说。

替考构成什么罪?

替考的核心是妨害考试公正实施的伪计妨害业务罪,以及在准考证或答卷上写他人姓名提交的有印私文书伪造、同行使罪,以哪个罪立案取决于作弊的方式。

伪计妨害业务罪(刑法第233条)规定,使用伪计妨害他人业务的,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伪计是指欺骗他人,或利用他人的错误或不知的行为,冒充他人参加考试,是使实施考试的大学或团体误以为考生是本人而实施考试,因此属于伪计。被妨害的业务,大学入学考试是大学的招生业务,TOEIC是实施团体的考试运营业务。即使考试没有中止或不需要重考,一般认为在公正实施受到危害之虞产生时即成立,也不问是否被录取。

有印私文书伪造罪(刑法第159条)规定,以行使为目的,使用他人的印章或签名伪造有关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的文书的,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伪造私文书等行使罪(同法第161条)规定,行使伪造文书的,处同样的刑罚。替考中,替考者在准考证、答卷、考生签名栏等处填写考生本人的姓名。这些是证明考生是谁这一事实的文书,未经名义人即考生本人的意思制作,属于伪造,提交给监考人员的行为属于行使。不过,考生本人委托替考的情况下,有观点认为既然名义人同意就不算伪造,但考试是以本人参加为前提的制度,关于他人以本人名义作答,名义人的同意不具有意义,实务上也如报道案件那样以有印私文书伪造、同行使立案。此外,在线实施的考试中登录他人账户参加考试的,还可能涉及私电磁记录不正作出罪(仅列条文名)或违反禁止非法访问法。

罪名法定刑是否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对中国籍人士(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的影响
伪计妨害业务(刑法第233条,第35章)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不属于超过1年实刑时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第4号第9目)。但在留资格取消、开除的问题另行产生
有印私文书伪造(刑法第159条,第17章)3个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属于(第17章)即使缓刑,被判处拘禁刑即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第4号之2)
伪造私文书等行使(刑法第161条,第17章)3个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属于(第17章)同上

委托的一方和替考的一方,哪一方构成犯罪?

替考者作为实行者,委托人作为共同正犯或教唆犯,都是处罚对象,居中介绍收取报酬的人也一样。

替考是至少有委托人和替考者两人参与的犯罪。在考场实际以他人名义作答并提交的是替考者,但委托人交出自己的准考证和身份证、承诺报酬、替考者通过后由其受益,在犯罪的实现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委托人也可能作为共同正犯以与替考者相同的罪受罚。报道案件中让他人替考的一方以涉嫌伪计妨害业务被捕,就是这个原因。此外,在社交平台或群聊中招募替考、撮合委托人与替考者并收取手续费的中介,提供智能眼镜、微型麦克风等设备从外部传递答案的协助者,也作为共犯被追究责任。有组织实施的,计划性和常习性比单次替考被从重看待,被正式起诉并求刑拘禁刑的可能性更高。

替考为什么会被发现?

与本人确认照片的核对、笔迹或过去成绩的不一致、考场内发现通信设备、入学后面试或课堂上的出入等,被发现的途径很多,从一人被查处起,侦查会通过通信记录扩展到全部委托人。

考试实施团体和大学逐年加强替考对策。入场时将身份证照片与本人核对、要求在准考证上贴照片、考试中巡回核对本人、将答卷笔迹与报名材料核对、分析同一人的考试履历和分数的剧烈变动等是常见做法。语言考试中,也会抽出短期内分数大幅上升的考生进行调查。在考场发现智能眼镜、微型耳机、微型麦克风等,不仅当场取消资格,还会报警。也有录取后在大学面试或课堂上因语言能力和知识明显达不到录取水平而被发现,大学核对入学考试答卷后报警的例子。而一名替考者或中介被查处后,通过被扣押手机中的聊天和转账记录,过去委托过的所有人都会被查明,依次被逮捕或询问。报道案件中接连再次逮捕,正反映了这种侦查的扩展。

大学和考试团体会如何处理?

被发现的替考通常会被取消资格、取消录取、取消入学许可,已在学的则被开除,并作为刑事案件报警。

在考试阶段被发现的,该次考试取消资格,还可能附加一定期间的禁考。录取后被发现的,录取和入学许可被取消。入学后被发现的,通常以不正当手段入学为由,被取消入学许可或开除。若把TOEIC等语言考试的分数用于研究生院入学考试、就职或在留资格申请,会被通知分数无效,以此为基础取得的录取、聘用、许可也会受到影响。在刑事程序之外,大学和考试团体会向警方通报或提交报案,这成为侦查的开端。被捕后的人身拘束流程与一般案件相同,48小时内移送、24小时内申请羁押、10天羁押及最长10天延长(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涉及多场考试或多名委托人的有组织案件,往往每场考试分别再次逮捕,人身拘束趋于长期化。

对外国人(中国籍人士)在留资格的影响

有印私文书伪造、同行使作为刑法第17章的罪被列举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持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缓刑,只要被判处拘禁刑就构成强制遣返事由;此外,以不正当取得的录取为基础的在留资格会成为取消(同法第22条之4)的对象,被开除则失去留学活动本身。

第一,与强制遣返事由的关系。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的人,因刑法第二编第17章(文书伪造之罪)等特定章节的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无论是否缓刑都构成强制遣返事由。有印私文书伪造、同行使是第17章的罪,留学生因这些罪被判有罪,即使附缓刑,只要被判处拘禁刑就构成强制遣返事由。这些罪没有罚金刑,被起诉并判有罪就是拘禁刑。另一方面,伪计妨害业务罪是第35章的罪,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之内,仅以伪计妨害业务被判有罪的,以是否为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同条第4号第9目)为标准。以哪个罪名被起诉决定了在留的命运,辩护律师需要包括文书伪造是否成立在内研究争点。

第二,在留资格的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规定,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登陆许可、在留资格变更或更新等许可的,以及持留学在留资格的人在一定期间内持续未从事该活动的等情况,可以取消在留资格。以替考取得的录取为基础取得留学在留资格,或随研究生院升学而更新的,作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成为取消的对象。即使刑事案件未被起诉或以罚金了结,取消程序也可能另行推进。第三,因开除而失去活动。被大学开除后,无法从事与留学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除非进入其他大学,否则在留期间更新不会获准。进入强制遣返程序后虽有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的审查,但留学生在日本建立的基础往往有限,获得许可并不容易。此外,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无期限地属于拒绝登陆事由,被强制遣返的人5年内(再次则10年内)被拒绝登陆(同项第9号)。

建议咨询律师的情形

  • 家人或朋友因涉嫌替考被捕,接连被再次逮捕,不知道人身拘束会持续到何时。
  • 只是委托、只是借出名字、只是交付了设备,想知道自己会以什么罪、在什么范围内被追究责任。
  • 被大学或考试团体询问情况,预计会被报警或开除。
  • 持有留学在留资格,想知道根据判决内容是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是否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
  • 想理清有罪判决后对升学、就职、在留资格变更会产生什么影响。

本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本所坚持要求辩护律师陪同讯问的方针,但目前获准陪同的情况极少。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入管事务一体处理,在刑事案件中有取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

常见问题

替考构成什么罪?

冒充他人参加考试的行为,作为妨害考试公正实施的行为,可能构成伪计妨害业务罪(刑法第233条,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在准考证或答卷上写上他人姓名提交的,可能构成有印私文书伪造罪、同行使罪(同法第159条、第161条,均为3个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委托的一方和替考的一方都作为共犯受罚。

替考为什么会被发现?

考试时的本人确认(与身份证照片核对)、准考证或答卷上的照片、笔迹不一致、与过去考试记录的分数差距、考场内发现智能眼镜或微型麦克风等通信设备、录取后入学手续或面试中与本人的出入等,被发现的途径很多。在有组织的作弊中,一名相关人员被查处后,侦查会通过通信记录扩展到全部委托人。

TOEIC替考也是犯罪吗?

TOEIC是民间团体实施的考试,但考试的公正实施是该团体的业务,冒充他人参加考试可能构成伪计妨害业务罪。在准考证或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提交的,还会产生有印私文书伪造、同行使罪的问题。报道案件中,也报道了因TOEIC替考以涉嫌有印私文书伪造、同行使等被捕。

替考被判有罪的话,留学在留资格会怎样?

有印私文书伪造、同行使属于刑法第17章的罪,是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的罪,因此持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缓刑,只要被判处拘禁刑就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仅伪计妨害业务的,以超过1年的实刑为标准(同条第4号第9目)。此外,以替考取得的录取为基础取得或变更的在留资格会成为在留资格取消(同法第22条之4)的对象,被大学开除则失去留学活动本身。

我只是委托,自己没有参加考试。这样也会被捕吗?

委托替考的人作为伪计妨害业务或有印私文书伪造、同行使的共犯(共同正犯或教唆犯),可能与亲自替考的人同样被逮捕、起诉。报道案件中也报道了让他人替考的委托方以涉嫌伪计妨害业务被捕。支付过报酬、准备了通信设备等情况,会被视为参与程度深而从重看待。

法律依据与出处

  • 刑法第159条、第161条、第233条(经e-Gov法令检索确认),第161条之2(私电磁记录不正作出。仅列条文名)
  • 禁止非法访问行为等相关法律(仅列条文名)
  •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同上)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第9号,第22条之4,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第50条(同上)
  • 2026年1月及5月各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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