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什么|撤销诉讼、课以义务之诉、禁止之诉的区别,以及在日本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行政诉讼,是指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等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等,主张其违法并请求法院给予救济的诉讼,在法律上称为行政案件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条将行政案件诉讼规定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及机关诉讼”4种类型,个人为保护自身权利而提起的诉讼,以请求撤销处分的撤销诉讼为中心。
本文要点
- 行政诉讼由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机关诉讼4种类型(同法第2条)。
- 作为核心的撤销诉讼,除有正当理由外,必须在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同法第14条第1项)。
- 即使提起撤销诉讼,处分的效力也不会停止,要使其停止,必须申请停止执行(同法第25条)。
- 此外还有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处分的课以义务之诉,以及事先阻止处分的禁止之诉(同法第3条第6项、第7项)。
- 请求赔偿因违法行使公权力所受损害的,是国家赔偿请求诉讼(国家赔偿法第1条)。
行政诉讼有哪些种类
个人使用的主要是争议处分效力等的抗告诉讼,以及争议公法上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诉讼。
| 种类 | 内容 | 法律依据 | 例子 |
|---|---|---|---|
| 撤销处分之诉 | 请求撤销处分 | 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 | 撤销强制遣返令书签发处分、不予更新在留期间处分、停业处分 |
| 撤销裁决之诉 | 请求撤销对审查请求作出的裁决 | 同条第3项 | 撤销驳回审查请求的裁决 |
| 确认无效等之诉 | 请求确认处分无效等 | 同条第4项、第36条 | 确认因存在重大违法而可认定无效的处分无效 |
| 确认不作为违法之诉 | 请求确认对申请不予答复属于违法 | 同条第5项 | 长期被搁置的许可申请 |
| 课以义务之诉 | 请求命令作出处分 | 同条第6项、第37条之2、第37条之3 | 许可申请被拒绝时,请求课以作出许可处分的义务 |
| 禁止之诉(差止诉讼) | 请求命令不得作出处分 | 同条第7项、第37条之4 | 禁止即将作出的不利处分 |
| 当事人诉讼 | 请求确认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等 | 同法第4条 | 确认公法上的地位、确认日本国籍 |
提起撤销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需要争议的对象属于“处分”、具有请求撤销的“法律上的利益”,并且在起诉期限内等。
第一,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的处分及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这称为处分性,行政指导或内部通知等可能被认为不属于处分,起诉因而被驳回。第二,原告仅限于就请求撤销处分“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同法第9条第1项)。对于处分相对人以外的人,将考虑作为依据的法令的宗旨和目的、受侵害利益的内容和性质等进行判断(同条第2项)。第三,自知道处分之日起经过6个月,或自处分之日起经过1年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能再提起诉讼(同法第14条第1项、第2项)。
被告是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所属的国家或公共团体(同法第11条第1项)。例如,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局长作出的处分,以国家为被告。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经过审查请求才能起诉的情形外,也可以不经审查请求而直接提起撤销诉讼(同法第8条第1项)。
提起诉讼后,处分的效力会停止吗
不会停止。要停止处分的效力或执行,必须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并获得准许。
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提起撤销处分之诉“不妨碍处分的效力、处分的执行或程序的继续进行”。停止执行在为避免因处分等产生的重大损害而有紧急必要时予以准许(同条第2项);可能对公共福祉产生重大影响时,或本案看起来没有理由时,则不予准许(同条第4项)。对于依强制遣返令书实施的遣返、停业等时间一过便无法挽回的处分,在提起撤销诉讼的同时申请停止执行十分重要。
行政裁量范围很大的处分,也可以争议吗
可以争议。即使是裁量处分,如果超出裁量权的范围或存在滥用,也会被撤销(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0条)。
对于在留期间更新、在留特别许可等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广泛裁量的处分,法院并不是站在与行政机关相同的立场上重新作出判断。不过,如果作为判断基础的重要事实有误、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情形、考虑了不应考虑的情形,或者与同类案件相比没有合理理由而作出不同处理等,就有可能作为逾越、滥用裁量权而被认定违法。对照已公布的许可事例和审查基准,具体指出处分的不合理之处十分重要。
与国家赔偿请求有何不同
行政诉讼是争议处分效力等的诉讼,国家赔偿请求则是请求赔偿因违法行使公权力所受损害的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规定:“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公权力的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请求诉讼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没有撤销诉讼那样的起诉期限规定,但受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的限制。同时请求撤销处分和赔偿损害时,也可以将撤销诉讼与国家赔偿请求一并提起。
与审查请求是什么关系
审查请求是向行政机关提出的不服申诉,是与诉讼不同的程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自由选择先走哪一个程序。
依据行政不服审查法提出的审查请求,是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处分的程序,原则上须在知道处分之日的次日起算3个月内提出(行政不服审查法第18条第1项)。提出审查请求后,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裁决之日起6个月(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第3项)。不过,有关外国人出入境或归化的处分被排除在审查请求的对象之外(行政不服审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因此强制遣返令书签发处分等,只能通过撤销诉讼来争议。
外国人的案件中有哪些行政诉讼
有撤销强制遣返令书签发处分的诉讼、撤销不予在留特别许可处分的诉讼、撤销不予更新在留期间处分的诉讼、撤销难民不认定处分的诉讼等。
强制遣返令书一旦签发,如果人被遣返,诉讼实际上就很难继续,因此通常在提起撤销诉讼的同时,申请停止执行其中的遣返部分。此外,因取消在留资格或不予更新在留期间而失去在留资格时,也要通过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来争议。争议以刑事案件判决为理由作出的处分时,刑事案件的卷宗和判决内容也是重要的资料。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收到行政机关不利处分的通知书,想研究是否应在起诉期限内提起争议时。
- 强制遣返令书已签发,想申请停止执行以阻止遣返时。
- 已提出许可申请,但长期没有任何答复时。
- 想了解在处分作出之前,有没有办法阻止该处分时。
- 想请求赔偿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所受的损害时。
本所可用中文咨询,配备中文翻译,并有中国律师(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者)在职。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一体处理,刑事案件有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入管案件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在行政案件中曾使违法的行政处分被撤回,所办理的部分案件被法学学术刊物所讨论。律师的辩护理念请参阅《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note,日文)。
常见问题
行政诉讼必须委托律师才能提起吗?
法律上本人也可以提起诉讼。不过,如果欠缺处分性、原告资格、起诉期限等诉讼要件,在进入实体审理之前起诉就会被驳回。在以国家为被告的案件中,多由隶属法务省诉讼事务部门的指定代理人应诉,需要专业的主张,因此建议咨询律师。
已经超过6个月的起诉期限,还能争议吗?
如有正当理由,即使期限届满后也有可能提起(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第1项但书)。此外,处分存在重大违法而可认定无效时,也可以考虑确认无效等之诉等方法(同法第36条)。这些方法门槛都很高,因此尽早咨询非常重要。
能在处分作出之前阻止吗?
行政机关即将作出一定的处分,且该处分可能造成重大损害时,可以提起禁止之诉(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7条之4第1项)。同时,也可以考虑申请临时禁止(同法第37条之5第2项)。
行政诉讼需要多长时间?
视案件内容而定,一审判决需要1年以上的情况并不少见。停止执行的申请,通常会比本案诉讼更早作出判断。
审查请求与撤销诉讼,应该先做哪一个?
除法律要求必须先经过审查请求的情形外,两者可以任选(行政案件诉讼法第8条第1项)。审查请求程序简便,但属于在行政机关内部作出判断的程序。希望尽早获得法院判断,或需要停止执行时,应考虑直接提起撤销诉讼。
法律依据与出处
- 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条、第3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4条、第25条、第30条、第36条、第37条之2至第37条之5(已通过e-Gov法令检索的现行条文确认,2026年10月11日)
- 国家赔偿法第1条,行政不服审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第18条第1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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