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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中配偶者应准备的材料|从户籍、住民票到陈述书、请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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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中配偶者应准备的材料|从户籍、住民票到陈述书、请愿书

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中配偶者应准备的材料|从户籍、住民票到陈述书、请愿书

2026/10/11

配偶者应准备的材料,可分为证明身份关系的(户籍、住民票、在留卡)、证明生活稳定的(纳税、工作)、证明婚姻实际内容与家人心声的(照片、汇款记录、陈述书、请愿书)三类,基本做法是从刑事案件阶段就开始收集。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只能在被收容或被采取监理措置(監理措置)后申请,服从认定时期限只有3天,等入管程序开始再准备往往来不及。另外,本文所列材料是本所按照指南的考虑事项通常请当事人准备的,并非入管规定的清单。

核心要点

  • 在留特别许可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或被决定监理措置的本人申请,配偶者负责准备支持申请的材料(入管法第50条第2项)。
  • 户籍、住民票、在留卡是证明法律婚姻、同居以及配偶者在留资格的基础材料。
  • 纳税、工作材料用来证明家庭生活稳定以及第三者的支持。
  • 陈述书和请愿书要根据事实,具体写出材料难以表达的婚姻经过和周围的支持。

在留特别许可由谁、在什么时候申请?

申请人是进入退去强制程序的本人,时间限于被收容或被采取监理措置之后。配偶者虽不是申请人,但左右结论的许多材料都在配偶者手中。

关于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条文规定:「収容令書により収容された外国人又は監理措置決定を受けた外国人が、法務省令で定める手続により、法務大臣に対して行うものとする。」(入管法第50条第2项)

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不能再申请(同条第3项);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时,自该日起3日内不申请,就会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详见什么是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的“3日”。

配偶者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按照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和指南列出的考虑事项,逐项准备相应材料。

分类材料示例证明的事项
身份关系户籍誊本(配偶者为日本人时)、本国结婚证明、全户住民票法律婚姻、同居
配偶者的在留资格在留卡复印件;正在申请永住或归化的,提供受理凭证是否属于别表第二资格
生活稳定在职证明、劳动合同、课税和纳税证明、年金和医疗保险缴纳记录抚养能力、履行公共义务
婚姻实际内容能看出时间的照片、生活费汇款记录、租房合同婚姻稳定且成熟
子女出生记录、在学证明、成绩单子女利益的保护
心声与支持配偶者陈述书,亲属、工作单位、邻居的请愿书家庭关系、与地区社会的联系、第三者支持

并非全部都需要,重点因案而异。

户籍、住民票、在留卡用来证明什么?

证明法律上的婚姻、同一户同住,以及配偶者以何种资格在留。这些都是指南评价家庭关系的入口。

指南把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的,限于配偶者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第2之2(1)),或持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第2之2(2))的情况。配偶者的在留卡是显示这一区分的最基本材料。详见在留特别许可取决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住民票请以能看出亲属关系和同居开始时间的形式开具。

为什么需要纳税和工作方面的材料?

为了证明家庭生活稳定,本人继续在日本生活也有人支持。指南把第三者的支持列为积极要素。

「当該外国人に対する将来の雇用主等の第三者による支援の内容が十分なものであることなど、地域社会に溶け込み、貢献しているなどの事情が認められる場合には、その程度に応じて、積極要素として考慮されます。」(在留特别许可指南第2之3)

反之,指南把「適正に納税義務を果たしていないこと」列为品行方面的消极要素。配偶者持别表第一资格、主张本人符合「家族滞在」资格时,配偶者的收入和抚养能力本身就是争点。有欠缴的,不要隐瞒,尽快缴清并附上记录。

陈述书和请愿书应该写什么?

配偶者陈述书写婚姻经过和今后如何支持本人,请愿书写写信人与本人的具体关系,二者都要以事实为依据。

  • 陈述书:相识时间、结婚和开始同居的时间、家计分担、子女养育、案发后的生活、今后如何支持本人
  • 请愿书:与本人的关系、认识的时间、本人的工作表现和在社区的情况、希望其留在日本的理由

指南第2之9把「虚偽の内容の申告を行ったこと」列为消极要素。陈述书内容不能与住民票、汇款记录等材料以及刑事案件中的供述相矛盾。写法详见配偶者陈述书与请愿书的写法。

材料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收集?

最理想的是从丈夫(妻子)被逮捕时就开始。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才产生,确定前的时间也是整理材料、积累婚姻与生活实绩的时间。

进入入管程序后,与被收容的本人商量的机会有限,申请期限也很短。在机关开具的证明、从本国调取的文件,有的需要时间。刑事判决临近时,请把所有材料排列一次,确认缺少什么。

什么时候应当咨询律师?

最好在刑事案件初期。以哪些材料为重点,取决于本人刑事处分的前景和配偶者的在留资格。

本所曾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理家庭状况,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当然,结论取决于个案情况,我们无法承诺一定获得许可。

常见问题

Q1. 配偶者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申请人是依收容令书被收容或被决定监理措置的本人(入管法第50条第2项)。配偶者负责准备户籍、住民票、陈述书等支持申请的材料。

Q2. 必须备齐本文列出的所有材料吗?

不必。这些是本所按照指南的考虑事项通常请当事人准备的材料,重点因案而异,也可能被要求补充其他材料。

Q3. 有欠缴的税款,怎么办?

指南第2之3把未适当履行纳税义务列为消极要素。不要隐瞒,尽早缴清并附上记录是基本做法。

Q4. 请愿书需要几份?

内容比份数重要。了解本人日常情况、与本人有具体关系的人用自己的话写下的事实,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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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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