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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持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签证时的在留特别许可|附表第二的评价与公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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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持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签证时的在留特别许可|附表第二的评价与公布案例

配偶持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签证时的在留特别许可|附表第二的评价与公布案例

2026/10/11

配偶持「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日本人配偶者等)或「永住者の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在留资格时,两者都属于入管法附表第二(「別表第二」),因此在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中,婚姻可能构成指导方针所说的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但即使配偶属于附表第二,也有因刑事案件内容或婚姻实质而不许可的公布案例;同时还要弄清配偶的在留资格是以什么为基础。

核心要点

  • 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都是附表第二在留资格,与其配偶的婚姻属于指导方针第2之2(2)「ウ」的对象。
  • 令和5年公布案例中,配偶为永住者配偶者等、本人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被判缓刑的案件获得许可。
  • 令和6年(6月9日以前)公布案例中,即使配偶为永住者配偶者等,因助长非法就劳被处罚金的本人仍不许可。
  • 配偶的在留资格以婚姻或亲子关系为基础,在判决确定前推动配偶申请永住或归化,可使家庭基础更稳定。

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在指导方针中如何对待?

两者都是入管法附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与这样的配偶依法结婚,且婚姻稳定成熟,就可能符合指导方针第2之2(2)「ウ」的特别考虑积极因素。

「当該外国人が、入管法別表第二に掲げる在留資格で在留している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退去強制を免れるために、婚姻を偽装し、又は形式的な婚姻届を提出した場合を除く。)であって、夫婦として相当期間共同生活をし、相互に協力して扶助しており、かつ、夫婦の間に子がいるなど婚姻が安定かつ成熟していること」(指导方针第2之2(2)「ウ」)

这与配偶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附表第一资格的情形,评价起点完全不同。

配偶在什么情况下会持有这类在留资格?

日本人配偶者等除了给予日本人的配偶,也给予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的人等;永住者配偶者等除了给予永住者等的配偶,也给予作为永住者等子女在日本出生并持续在留的人。

与外国籍本人结婚的配偶持有这类资格,例如配偶是日裔等日本人子女,或是在日本出生的永住者等子女;也有本人自己是永住者、配偶以其配偶身份持永住者配偶者等的情形。后者中,配偶的在留资格依附于本人的地位,本人的退去强制问题也可能波及配偶。首先要准确确认配偶在留资格的基础。详见永住者配偶者等是什么、日本人配偶者等是什么。

公布案例的结果如何?

配偶为永住者配偶者等的公布案例中,既有被判缓刑仍获准的例子,也有只被处罚金却不许可的例子。

公布案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的情形)本人·配偶的在留资格本人的刑事处分婚姻·子女结论
令和5年·许可第5例本人:永住者;配偶:永住者配偶者等违反兴奋剂取缔法 懲役1年6个月·缓刑3年约11年11个月·未成年子女3人许可(定住者1年)
令和6年(6月9日以前)·不许可第2例配偶:永住者配偶者等助长非法就劳 罚金30万日元(略式命令)约2年5个月·无子女不许可
(对照)令和6年(6月9日以前)·许可第2例配偶:永住者助长非法就劳 罚金20万日元(略式命令)约29年9个月·成年子女2人许可(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

(「懲役」为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令和5年的许可例属于毒品案件(第4号チ),但在在日约28年11个月、婚姻长久、有3名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获得许可。

配偶属于附表第二,为什么仍有不许可的例子?

公布案例没有写明理由,但助长非法就劳是指导方针列举的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

「他の外国人の不法就労や、在留資格の偽装に関わる行為等を行ったことがあること」(指导方针第2之3(1)「イ」)

同样是助长非法就劳并处罚金,配偶为永住者、婚姻约29年9个月、有2名成年子女的案件获准;配偶为永住者配偶者等、婚姻约2年5个月、无子女的案件不许可。可见不仅是配偶的在留资格,婚姻长度与家庭实质也左右结论。消极因素的全貌请见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

本人的刑事案件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要判断会构成哪一种退去强制事由。本人持附表第一资格时,因特定罪名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只判罚金则不属于。毒品案件即使罚金、缓刑也属于第4号チ。超过1年的实刑属于第4号リ,在留特别许可还需要第50条第1款但书的「特別の事情」。这些「処せられた」「有罪の判決を受けた」在实务上指判决确定。控诉、上告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仅由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

让配偶申请永住有意义吗?

有。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以婚姻或亲子关系为基础,而取得永住后就成为配偶自身稳定的地位。配偶是日本人或永住者的子女时,永住要件还有放宽:

「ただし、その者が日本人、永住許可を受けている者又は特別永住者の配偶者又は子である場合にあつては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にも適合することを要せず」(入管法第22条第2款但书)

这里的各项是指素行善良、具备独立生计能力。永住许可指导方针对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也设有婚姻生活3年以上且连续在留1年以上的特例。归化方面,日本国民的子女在日本有住所的,也有要件放宽(国籍法第8条第1项)。

判决确定前的时间应如何利用?

同时推进配偶的永住或归化申请、保存婚姻实质的记录、办理本人的在留期间更新。审查期间有长期化的趋势,最好从逮捕阶段就开始准备。配偶的申请以配偶本人的条件审查,但有时也会确认家庭情况,建议与律师商量后推进。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期间整顿家庭状况,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整体思路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配偶是永住者配偶者等,会和永住者一样被评价吗?

在指导方针上,两者都作为与附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婚姻,属于第2之2(2)「ウ」的对象。但公布案例的结论因婚姻长度、有无子女和行为内容而不同,并非只由配偶的在留资格决定。

Q2. 只被处罚金也会不许可吗?

会。令和6年(6月9日以前)·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2例,配偶为永住者配偶者等,本人因助长非法就劳被处罚金30万日元的略式命令,仍不许可。助长非法就劳属于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

Q3. 本人是永住者、配偶是永住者配偶者等时会怎样?

本人一旦成为退去强制对象,依附于本人地位的配偶在留也可能受到影响。令和5年有本人被判缓刑后以定住者获准的案例,但应尽早为全家制定对策。

Q4. 配偶是日裔、持日本人配偶者等,归化会比较容易吗?

如果配偶的父母是日本国民,依国籍法第8条第1项,住所期间等要件可能放宽。运用变更如何适用于具体类型,请向法务局确认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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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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