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协助非法就劳、伪造在留卡、卖淫相关行为与在留特别许可(律师解说)
2026/10/11
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特に考慮する消極要素」),是指《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在品行方面的消极因素中特别加重评价的情形,即曾实施动摇出入国在留管理行政根本或反社会性很高的违法行为,以及本人属于反社会势力(入管法第50条第5款、指导方针第2之3)。刑事罪名与此重合时,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难度明显上升,但并不因此一律不予许可。
核心要点
- 指导方针列举了参与非法入境、参与非法就劳或在留资格伪装、伪造变造或行使在留卡、卖淫相关行为,以及属于反社会势力。
- 协助非法就劳(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和伪造在留卡等(第3号之5)以行为本身为退去强制事由,不以被判拘禁刑为要件。
- 有刑事处分的153件公布事例中,协助非法就劳类25件仅3件获得许可,均为罚金,配偶为日本人或永住者。
- 争取不起诉或罚金的刑事辩护,与提升配偶在留地位的准备,应尽早同时推进。
什么是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
这是指导方针从品行方面的消极因素中挑出、特别加重评价的类型,并非法律条文用语。指导方针第2之3(1)的总括规定如下。
「当該外国人が、以下に掲げるような出入国在留管理行政の根幹に関わる違反又は反社会性の高い違反に及んだことがあること」(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第2之3(1))
(译文:该外国人曾实施如下动摇出入国在留管理行政根本的违法行为或反社会性很高的违法行为。)
- 参与集体偷渡,或为其他外国人非法入境提供便利
- 参与其他外国人的非法就劳或在留资格伪装
- 伪造变造或不正当领取在留卡等公文书,行使或持有伪造的在留卡
- 本人卖淫或使他人卖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人权的行为
此外,(2)规定属于反社会势力也是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列举都带有“等”字,属于举例。判断标准不是有没有刑事处分,而是是否“曾实施”此类行为。
它与第50条第1款但书、一般消极因素有何不同?
消极因素有轻重之分,可按下表理解。
| 区分 | 主要内容 | 依据 |
|---|---|---|
| 第50条第1款但书 | 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等,无特别情况不予许可 | 入管法第50条第1款 |
| 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 | 上述四种行为及反社会势力 | 指导方针第2之3(1)(2) |
| 其他消极因素 | 不属于但书的刑罚法令违反、退去强制记录、未纳税等 | 指导方针第2之3 |
同一案件可能同时涉及多个层级,例如因行使伪造在留卡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
哪些刑事案件属于这一类?
典型的是违反入管法(协助非法就劳、行使伪造在留卡、为他人虚假申请)、伪造有印公文书、违反卖淫防止法等。
需要注意,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和第3号之5规定的是「行為を行い、唆し、又はこれを助けた者」(实施、教唆或帮助该行为者),以行为本身为退去强制事由,并不像适用于别表第一(別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第4号之2那样要求“被判处拘禁刑”。入管程序可能不等判决确定就启动,很难依赖判决确定前的时间做准备。
存在这类因素就不能获得许可吗?
并非一律不许可,但公布事例中的许可例很有限。
「逆に、特に考慮する消極要素が存在するからといって、一切在留特別許可がされないというものでもありません」(指导方针第3)
(译文:反之,并非存在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就一概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将平成26年(2014年)份至令和7年(2025年)份有刑事处分的153件公布事例按罪名整理,结果如下。
| 罪名类别 | 件数 | 许可 | 许可事例的内容 |
|---|---|---|---|
| 协助非法就劳·资格外活动 | 25件 | 3件 | 均为罚金;配偶为日本人2件、永住者1件 |
| 伪装结婚·文书伪造·在留卡 | 27件 | 0件 | 无 |
| 卖淫·风俗营业 | 19件 | 2件 | 均为罚金5万日元;配偶为日本人、定住者各1件 |
(跨类别的事例分别计入。)获得许可的5件都是罚金案件,被判惩役(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的案件,包括缓刑在内均无许可例。详见按犯罪类别分析153件事例。
配偶的在留资格会影响结论吗?
会。上述许可例的配偶都是日本人、永住者或定住者,但仅凭这一点并不足够。
令和6年(2024年,6月9日以前)份·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许可第2事例,本人因协助非法就劳被处罚金20万日元,婚姻约29年9个月,配偶为永住者,获得永住者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1年)。同类型不许可第2事例同为罚金,但婚姻约2年5个月且无子女。令和7年(2025年)份同类型不许可第1事例,本人因行使伪造在留卡被判惩役1年6个月、缓刑3年,配偶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不予许可。详见在留特别许可取决于配偶的在留资格。
刑事辩护阶段可以做什么?
争取罚金以下的处分,同时提升配偶的在留地位、充实婚姻实际内容。
- 对参与程度、主观认识等争点据理力争,争取不起诉或罚金。
- 罚金结案后消极评价仍在,应保存能说明情节和防止再犯情况的资料。
- 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尽早确认永住或归化条件。
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调整家庭状况,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结果因案而异,但越早准备越有利。
什么时候应该咨询律师?
被逮捕后立即咨询,最迟在处分决定之前。此类案件刑事与入管程序可能同时推进,请参阅刑事与入管一体化辩护,不要放弃,尽早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Q1. 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写在法律里吗?
入管法第50条第5款把品行等列为考虑事项,但这一说法来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导方针。它不是法律,但公开了判断思路,是组织主张的出发点。
Q2. 因协助非法就劳被处罚金,还有希望吗?
公布事例中有被处罚金、配偶为日本人或永住者而获得许可的例子;但同为罚金、婚姻期间短的案件被拒。处分和家庭关系两方面都要整顿。
Q3. 伪装结婚案件还有可能获得许可吗?
本所整理的伪装结婚·文书伪造·在留卡类27件全部不予许可。指导方针也把伪装婚姻排除在积极因素之外,属于极其困难的类型。
Q4. 只是把自己的在留卡借给别人,也算吗?
指导方针的列举只是举例。以行使为目的把本人名义在留卡提供给他人而被判有罪的案件(平成29年份·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不许可第1事例)不予许可,切勿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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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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