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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者为永住者时的在留特别许可|缓刑也获许可的案例与不许可的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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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者为永住者时的在留特别许可|缓刑也获许可的案例与不许可的分界

配偶者为永住者时的在留特别许可|缓刑也获许可的案例与不许可的分界

2026/10/11

配偶者为永住者时,婚姻属于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审查标准中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公开案例中也有被判缓刑的本人获得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资格的例子;但因罪名、过往经历或婚姻实际状况而不许可的例子更多,仅凭配偶者是永住者并不能指望获得许可。

对配偶者是永住者的家庭来说,关键在于尽量减轻刑事处分,并用材料证明婚姻稳定、成熟,把有利的起点用足。

核心要点

  • 永住者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与永住者的合法婚姻属于审查标准第2之2(2)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 配偶者为永住者、本人有刑事处分的公开案例共10件,获许可的3件都是入管法违反(逾期滞留、协助非法就劳)案件。
  • 诈骗缓刑、曾被退去强制、配偶者无意继续婚姻等案件,即使配偶者是永住者也未获许可。
  • 超过一年的实刑属于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没有“特别情况”不予许可。

配偶者是永住者,为什么有利?

因为永住者属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与其结婚被「在留特別許可に係るガイドライン」(以下简称“审查标准”)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当該外国人が、入管法別表第二に掲げる在留資格で在留している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审查标准第2之2(2))

但审查标准同时要求夫妻相当长时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婚姻稳定且成熟。仅有结婚登记并不够。获得许可时,通常给予永住者的配偶者等资格。详见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是什么。

本人有刑事处分的公开案例结果如何?

平成26年至令和7年共有10件,许可3件、不许可7件,罪名和过往经历有明显差异。

公开案例(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本人的刑事处分结论
令和6年(6月9日前)许可第2例入管法违反(协助非法就劳)罚金20万日元许可
令和6年(6月9日前)许可第4例入管法违反(逾期滞留)惩役(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婚姻约9个月许可
令和7年 许可第1例入管法违反(逾期滞留)惩役1年、缓刑3年许可
令和3年 不许可第2例盗窃未遂 惩役1年,配偶者无意继续婚姻不许可
令和3年 不许可第3例诈骗 惩役2年6个月、缓刑4年,婚姻约7个月不许可
令和4年 不许可第4例入管法违反、无证驾驶 惩役2年、缓刑3年不许可
令和5年 不许可第1例电磁公证证书原本不实记录等 缓刑,曾被退去强制不许可
令和5年 不许可第5例监护者猥亵 惩役2年实刑不许可
令和6年(6月10日后)不许可第1例有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诈骗 惩役4年6个月实刑不许可
令和7年 不许可第2例卖淫防止法违反等 惩役2年、罚金80万日元实刑,曾被退去强制不许可

获许可的3件都是入管法违反案件,也没有被退去强制或在留特别许可的记录。

被判缓刑也能获得许可吗?

有获许可的例子,但在公开案例范围内,限于逾期滞留等入管法违反;因诈骗等一般犯罪被判缓刑的案件未获许可。

令和6年(6月9日前)许可第4例婚姻仅约9个月,因逾期滞留被判缓刑后获得许可;而令和3年不许可第3例因诈骗被判缓刑,婚姻约7个月。婚姻期间相差不大,罪名和案件内容可能左右了结论。认为“缓刑就没问题”是危险的,即使配偶者是永住者,刑事辩护阶段争取有利的罪名和处分仍然非常重要。

配偶者是永住者也会不许可,是哪些情况?

从公开案例看,主要是曾被退去强制或曾获在留特别许可、婚姻实际状况有问题、犯罪反社会性高等情况。

  • 曾被退去强制(令和5年不许可第1例、令和7年不许可第2例)
  • 曾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令和5年不许可第5例、令和6年(6月10日后)不许可第1例)
  • 配偶者无意继续婚姻(令和3年不许可第2例)
  • 涉及介绍卖淫、协助非法就劳等特别考虑的消极要素

即使没有刑事处分,也有被入管职员查获、婚姻约11个月、配偶者为永住者而不许可的例子(令和4年不许可第1例)。

被判超过一年的实刑会怎样?

属于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没有“不许可在留则有违人道”的特别情况,就不予许可。

上表中,配偶者为永住者、被判超过一年实刑的案件全部不许可。依但书获许可的6件公开案例中,没有配偶者为永住者的案件,而有配偶者为日本人或定住者的案件。因此,从侦查阶段起争取全部缓刑以下的处分十分重要。仅被告人控诉的,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对量刑有异议时值得考虑控诉。

配偶者还不是永住者时该怎么办?

建议在判决确定前推进配偶者的永住许可申请。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实务上在判决确定时产生。

永住许可原则上要求连续在留10年以上,其中工作类或居住类资格5年以上。配偶者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资格且接近条件的,应尽早申请。审查有长期化倾向,案件结束后再行动可能来不及。配偶者的申请按其本人条件审查,但也可能确认家庭情况,请与律师商量后推进。详见配偶者的永住申请为何要抓紧。

应该什么时候咨询律师?

被逮捕后立即咨询。刑事处分的内容和婚姻实际状况的证明都会左右结论,需要同时兼顾刑事和入管。

同居事实、共同生计、抚养子女情况等证明婚姻稳定成熟的材料,需要时间积累。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顿家庭状况,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结果因个案而异,但为了把配偶者是永住者这一起点用足,请尽早咨询。整体策略见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配偶者是永住者,就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这是有利因素,但并不足以单独决定许可。配偶者为永住者、本人有刑事处分的10件公开案例中,许可只有3件。罪名、过往经历和婚姻实际状况会被综合判断。

Q2. 获得许可后是什么在留资格?

公开案例中给予的是永住者的配偶者等(1年)。

Q3. 刚结婚不久也有可能获得许可吗?

有可能。令和6年(6月9日前)许可第4例婚姻约9个月。但也有婚姻约7个月、约11个月而不许可的例子,证明婚姻实际状况的材料很重要。

Q4. 被判超过一年的实刑,配偶者是永住者也很难吗?

属于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需要“特别情况”。配偶者为永住者、被判超过一年实刑的公开案例全部不许可。

Q5.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还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能(入管法第50条第3款)。必须在依收容令书被收容或被决定监理措置后、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前申请(同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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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日本弁护士)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记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主要业务领域: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行政诉讼。本所有中国律师在职。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日文)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ID:matsumura1119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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